神寶君 wrote:
戰時還是有軍法審判的,不是由軍方自由處置的.
真是不通古今。你不知道戰前宣布戒嚴總統可以依其權限公布"戰時軍律"嗎?依本國憲法,凡值國家在戰爭狀態或遇叛亂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局,得於全國或特定地區,依憲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有依法(憲法)宣布戒嚴之權。
底下是因為解除戒嚴目前廢止的戰時軍律,你要賭打仗時政府不會因為宣布戒嚴令而重新啟用嗎?
第3條(臨陣退卻或託故不進罪)
臨陣退卻或託故不進者,處死刑。
第4條(敵前抗命罪)
敵前反抗命令或不聽指揮者,處死刑。
第5條(投降敵人或叛徒罪)
投降敵人或叛徒者,處死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6條(叛亂罪)
主謀要挾或指示為不利於軍事上之叛亂行為者,處死刑。
第7條(敵前逃亡罪)
敵前逃亡者,處死刑。
承平時有承平時的法律,戰時會有戰時的特別法而這種特別法在戰時各國還都有頒布過,還是搞清楚點好。真要怕事,趕快去當外國人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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