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_Jiang wrote:
你自己去稍讀一下民事刑事訴訟法 就知道這些斷案辦案的人 需要什麼樣條件與素質
而且這些制度設計 有怎樣的複核與救濟手段..... 非常嚴謹.. 不要懷疑啦...

救濟手段不是早就給你了
不服可以提行政訴訟

你還要說住澎湖沒有錢來打官司?
沒錢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辦訴訟救助
台灣已經這麼小還唬爛很遙遠?
民主燈塔美國照樣有藐視國會
Panchrotal wrote:
救濟手段不是早就給你...(恕刪)


請問一下立院為什麼有資格"召見"老百姓 有事要問為什麼不去主動找人?

明知道你們是在辦立場的....

我為什麼要接受你們這些爛人們的"問話"?

這是不用問法律 直接給百姓的直覺...

只要你不是那種藍到沒智商的垃圾 這個基本反應應該是有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以為去告官是什麼容易的事? 誰要給你這樣折騰? 你是什麼東西?

你喜歡跑法院跟立委釘孤支我不喜歡 不可以喔?

所以我前面才跟你說 要有監督制衡單位 才能夠"立即收效"保護百姓

例如警察亂開單 你還真傻呼呼去按鈴申告啊? 不用..
打完官司這位警察都不知調去哪裡了 這種正義你要來幹啥?
只要是非常不合理的案件 你直接找他的上級 或是該地民代申訴
你證據提上去讓他們無話可說 案子就乖乖撤回來了....
YC_Jiang wrote:
請問一下立院為什麼有資格"召見"老百姓 有事要問為什麼不去主動找人?

明知道你們是在辦立場的....

我為什麼要接受你們這些爛人們的"問話"?

這是不用問法律 直接給百姓的直覺...

國會代表國民全體行使職權
你個人難道比全體民意還大?

你的民主燈塔美國
國會在華盛頓特區
管轄法院是哥倫比亞特區法院
不管你是住阿拉斯加或夏威夷
天涯海角接到國會傳票照樣要到特區報到
Panchrotal wrote:
國會代表國民全體行使...(恕刪)


你又錯了....

國會訂出"違憲"的法律 你怎能說你最大 要老百姓遵守?

我會告訴你不對 就是有違憲嫌疑...

台灣過去被判違憲的法律可多了 例如過去藍營成立的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

你先搞清楚民主政治只是"代議政治"

人民的投票是選出政府及代議士 一邊代表政權執行 一邊代表人民"監督"
然後由獨立司法權進行各種法律與權力的最終裁決( 司法權裁決但不執行 它沒有主動行使政治權力)

並不是人民決定一切 更不是過半立委就是一切...

否則憲法修正案何須公民複決?
YC_Jiang wrote:
國會訂出"違憲"的法律 你怎能說你最大 要老百姓遵守?

我會告訴你不對 就是有違憲嫌疑...

敢問您是何方法學先進?
前面你連刑事行政都分不清
你好意思妄言違憲嫌疑
六藝君子 wrote:
藍共在台灣弱的要命, 哪裡壯大了?

反而是綠共在台灣搞文革, 越搞越大
的確是紅共綠共一家親

蔣經國的三不政策 (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為中華民國的大陸政策。
之後停止 動員戡亂時期 終止1991年。
之後九二共識,辜汪會談1993年及1998年
之後馬英九1,2,次訪大陸,
剛大地震後傅崐萁帶團訪大陸
你說呢。。。
Panchrotal wrote:
敢問您是何方法學先進...(恕刪)


我覺得如果你真想知道這次藍白擴權案的法律問題

不妨看看上一樁強行闖關的真調會條例

最後被釋字第585號給一路打臉

就大概知道這次釋憲會有什麼結果了....

釋字第585號解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惟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課以罰鍰之法律規定,除採用裁罰手段應為達成調查目的所必要者外,其裁罰要件及標準均需具體明確,俾使受規範者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且其規定得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以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是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並未明定立法院行使此項裁罰權之程序,且於同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未依前開意旨修正之前,其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行使裁罰權之要件,亦非明確,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之要求均有未符。又就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受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同條例第八條第八項後段規定「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應係指上開人員若因受調查而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由檢察機關依法偵查追訴,由法院依法審判而言,非謂其拒受調查或為虛偽陳述,即已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或其他犯罪之構成要件,上開規定應本此意旨檢討修正。


  至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附屬之強制權力,應以科處罰鍰為限,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境」,賦予真調會或其委員得依其裁量為限制相關人員出境之強制處分權,已逾越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強制權力之必要範圍;且其限制亦非調查真相之必要手段,違反憲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簡單說 你立法院訂下的法律 是否有逾越明確性 必要性 衡平性三大原則
不是你立法委員說了算 等大法官"驗貨"以後才算過關....

立法院的法律不是最高效果 憲法法庭釋憲案才是.....
YC_Jiang wrote:
簡單說 你立法院訂下的法律 是否有逾越明確性 必要性 衡平性三大原則
不是你立法委員說了算 等大法官"驗貨"以後才算過關....

立法院的法律不是最高效果 憲法法庭釋憲案才是.....

你這程度還是別出來唬爛
大法官沒有民意基礎
並不能隨意介入立法權
還以為新法律都要大法官驗貨才生效過關?

在法治進步國家
審查法律違憲那是大事
靠十來個人推翻民意不能常用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