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朋友目前有這樣的問題
但是公文來函寫的條文卻不清不楚
小弟有上網查找過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DOC
修正日期為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所以應該是最新版的條規
網址如右: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40034
在附件的第25頁停役標準
一、一眼矯正視力在零點一以下(含僅可辨指數、手動、光感,或無光感)。
二、一眼散瞳後驗光度數逾十一屈光度。
三、兩眼散瞳後,驗光度數相差逾五屈光度。
而在收到公文上所寫示
右眼(-10.00 -0.50x149);左眼(-10.00 -1.00x18)
上述的計算方式小弟不清楚是如何計算請大大們指點
這樣是是否未符合達到停役標準的第二點、一眼散瞳後驗光度數逾十一屈光度嗎?
而之前小弟朋友原是一般常備兵役
後來服正常兵役之後到三總去做檢驗才知道
有符合"替代役"當初的資格 11屈光度才轉服替代役
但是目前不了解現在為何又不符合停役之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