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 20 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以上講得清清楚楚,男人女人都須要服兵役保衛國家安全。現在少子化,光靠男人兵員不足,女人也必須盡一份心力才是好國民我們應該要把現行不合時宜的兵役法修訂才對。申請大法官釋憲,現在台灣要推動女性須服兵役之制度
kangyao68 wrote:中華民國憲法,第 20 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依『法律』服兵役,憲法規定很清楚!兵役法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所以,女性目前無須要服役,也無違憲。
自由風0704 wrote:依『法律』服兵役,憲法規定很清楚!兵役法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所以,女性目前無須要服役,也無違憲。 國民服兵役之義務,不因生理性別有所不同。但女性要服醫護訓練四個月。憲法裡的“人民”,是不分男女的,也就是服兵役義務也是不分男女,所以《兵役法》只規定男子有服兵役義務是違憲的,也違反男女平等公平原則。《兵役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明顯牴觸《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所規定之性別平等原則。國民服兵役之義務,不因生理性別有所不同。但女性要服醫護訓練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