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相互討論
第一,建立戰爭一旦發生,人民應盡義務與未盡義務的懲戒法律
台灣政府是否應該考慮研擬全民權利義務戰爭時期條款,明定若重大戰爭,對於戰爭時期本人不在台灣者,依不同情況,政府得直接沒收其名下一定比率或全部在台所有資產,並剝奪其公民權利或資格。
這些資產,甚至可以作為戰後拍賣戰後重建資金,或其他土地資產利用。
對於願意為台灣在發生戰爭時,願意犧牲奉獻的公民來說,最不公平的就是,一旦可能發生戰爭時,那些有能力或是有錢人,早就放棄國民應盡義務,逃往外國;
若戰爭結束,這些人又理直氣壯回來台灣繼續享受在台灣原有的財產和權利義務,
而加入防衛台灣的人民來說,他們確實已經可能犧牲生命或是傷殘,卻換取這些逃避義務的人享受成果。
對於留在台灣,保衛台灣,甚至奉獻生命保衛台灣的人,這絕對是不公平的行為。
等於你愛國你犧牲你倒楣,我不愛國我享受的,台灣沒有了,我住海外,台灣守住了,我回台乘機戰後土地資產劇貶收購發大財。
第二,區域常備國土防衛部隊的建立,包括所需裝備與定期演訓,以及固定演訓機制場地的建立
幾年前,每次談到常備國土防衛部隊,政府總以不應過度刺激中共為由,現在時機似乎應該更明確的準備或建立。
常備國土防衛部隊,不應只是一般後備部隊,或是後備補充第一線戰鬥人員,而應是擁有基本組織架構功能應有武器與人員常態或定期訓練。
這包括劃分區域反空降,反滲透,反間諜,第一線戰鬥部隊的後方守備與民防等,這就不是印象中,就丟給這些民防後備部隊幾支步槍可以解決的事,
包括要面對可能完整裝備敵人的直接後方滲透或突破,基本防空和反裝甲,甚至需要考慮將第一線退役的戰車裝甲車,重新在區域防衛建立後備地區防衛編制單位,以執行敵在後方小股部隊滲透的威力掃蕩。
第三,重視與更新單兵戰鬥裝備
前一陣子抗彈鋼板事件的看法,很覺得國軍和政府高層真的是腦袋打結。
笨蛋,官士兵在乎的不是他們身上的裝備合乎你們自訂的安全標準,而是官士兵在乎的是,當一旦發生實際戰爭,嘎們身上的裝備可不可以是最有保障,讓他們可以安心往前戰鬥。
尤其是面臨共軍目前可能攻擊使用的步槍鋼芯彈,你卻說,共軍若只使用一般銅彈頭,國軍的抗彈鋼板可以保護。
單兵戰鬥裝備,我是建議應該要以最嚴格國際安全標準隨時更新生產採購,並增加一般民間提供單兵戰鬥裝備的認證,或是增加國軍官士兵採購的自購添購機制,以增加民間的研發生產和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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