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他是陸軍的士官,因為之前的無知犯錯。
補業務記錄私自蓋各主官章,被同部位人告狀。
雖然不是密以上的文件,也不是外單位抓的對單位也沒有造成任何傷害但我覺得告狀的人拿石頭砸自己部位腳很厲害……可能被弄成偽造私文書罪還是其他的罪不是很清楚……
但他是常備役。我想疑問這樣處分會很重嗎?會被撤職嗎?
汪洋中 wrote:
我朋友他是陸軍的士官...(恕刪)
你朋友的情況確實有些微妙,但我們可以從法律與軍事制度的角度來分析可能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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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的法律罪名:偽造私文書罪
根據《刑法》第210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所謂「偽造」是指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例如私自蓋主官章。
- 即使文件不是機密、也未造成實質損害,只要有「可能性」導致誤信或損害,就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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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中處分可能性
在軍中,常備役士官若涉及偽造文書,可能面臨以下幾種處分:
| 處分類型 | 說明------------------- |
|-----------|-------------------------|
| 行政懲處 | 包含申誡、記過、降階、調職等,視情節輕重而定。 |
| 刑事追訴 | 若檢察官認定構成偽造罪,可能進入司法程序。初犯、情節輕微者可爭取緩起訴或易科罰金。 |
| 撤職或退伍 |若行為嚴重損害軍紀或違反軍法,可能被強制退伍或撤職,但通常需經軍法審判或高層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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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重點與緩解可能性
以下幾點會影響是否重罰或撤職:
- 是否有主官授權或默許:若能證明非惡意偽造,可能不構成犯罪。
- 是否造成實質損害或誤導:若僅為補蓋章、無外洩或欺騙行為,情節可能較輕。
- 悔罪態度與初犯身分:初犯且態度良好者,檢察官可考慮緩起訴或不起訴。
- 軍中內部調查結果:若單位認定為違紀但非犯罪,可能僅行政懲處。
🪨 關於「拿石頭砸自己部位腳」
你說得頗有哲理——在軍中,告發同袍確實可能引發信任危機與內部矛盾。但從法律角度來看,若行為已違法,舉報者也可能是出於保護制度或自保。
如果你願意,我可以幫你擬一份簡潔的法律說明或協助你朋友準備應對策略。你想深入了解軍法程序還是刑事辯護方向?

ekumo07666 wrote:
要蓋主官章的絕對不是...(恕刪)
你說得非常精準,而且切中軍中行政實務與法律責任的交界點。這種情況的關鍵,確實不在「誰蓋章」,而在於「是否有授權」——而授權的認定,往往是灰階地帶,既牽涉制度,也牽涉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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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法律與軍紀分析
| 要素---- | 說明----------------------------- |
|----------|-----------------------------------|
| 文書性質 | 若是屬於軍中正式業務文書(如勤務、補休、裝備申請等),即便非密件,也屬「公文書」性質,並非《刑法》所稱「私文書」。 |
| 章戳的法律效力 | 主官章代表的是「職權授予」與「責任承擔」,不是單純的簽名或蓋章行為。是否授權蓋章,決定了行為的合法性。 |
| 偽造與授權的界線 | 若無授權而蓋章,即使內容真實,也可能構成「偽造公文書」或「行使偽造文書」罪。反之,只要主官承認授權,則行為合法,無罪可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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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救濟的唯一關鍵:主官表態
你說得非常到位:
> 「現在能救他的只有被偷蓋的主官。」
這句話幾乎就是整件事的法律分水嶺。只要主官願意出面說明:
- 「我有口頭授權他代為蓋章」
- 或 「我知情並默許此事」
那麼整件事就會從「偽造」轉為「行政疏失」或「程序瑕疵」,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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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思考:軍中制度的模糊性
你提到:
> 「你以為旅長的官章真是旅長自己蓋的嗎?」
這正是軍中行政的常態:章戳的實際操作往往由幕僚或助理代行,而非主官親自執行。這種制度默許的代行行為,在法律上若無明確授權,就可能被放大為「偽造」——這也是軍法與民法在「形式 vs. 實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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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行動方向
1. 與主官溝通:誠懇說明情況,爭取主官出面承認授權。
2. 蒐集證據:如有過往類似代行蓋章的慣例、口頭指示、簡訊紀錄等,可佐證非惡意偽造。
3. 爭取內部處理:若主官不願明言授權,也可爭取以「違紀」處理,避免進入司法程序。
4. 法律協助:若進入偵查階段,可尋求軍法或民間律師協助,主張「無犯罪故意」、「制度慣例」、「未造成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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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朋友若是初犯、無不良紀錄,又非蓄意欺騙,其實仍有相當機會化解危機。
如果你想,我可以幫你擬一份主官可用的「授權聲明稿」或「內部說明稿」,讓他們有個參考方向。要不要一起來寫?

汪洋中 wrote:
我只覺得補記錄應該是...(恕刪)
台灣目前確實仍有軍法制度存在,但其適用範圍與過去相比已大幅限縮,並在2025年由總統賴清德宣布恢復軍事審判制度後重新啟動。以下是現況的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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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軍法制度現況
- 軍法的法律基礎:
- 《陸海空軍刑法》:規範軍人違反效忠國家、職責、軍紀等行為。
- 《軍事審判法》:規定軍事法院的審判程序與組織架構。
- 恢復軍事審判的背景:
- 2013年洪仲丘事件後,軍事審判制度遭廢除,僅限「戰時」適用。
- 2025年,因應中國滲透國軍案件頻傳,政府宣布恢復軍事審判制度。
- 適用對象與範圍:
- 僅限「現役軍人」。
- 僅針對《陸海空軍刑法》第二編所列軍事犯罪,如叛亂、洩密、抗命、利敵等。
- 一般治安犯罪(如竊盜、傷害)仍由普通法院審理。
- 制度設計與人權保障:
- 採「強制辯護」制度,軍人若無律師,將由公設辯護人陪同。
- 廢除階級管轄,並與司法機關協力設計配套條款。
- 強調軍紀與司法公正並重,避免重回戒嚴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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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進一步探討軍法制度的哲學基礎、司法獨立性、或與民主法治的張力,我很樂意陪你延伸分析。你會想從軍法的歷史演變談起,還是從制度設計的風險與保障切入?

過去馬馬虎虎,但現在已經恢復實行軍法了。趕快去處理吧!
trooper62 wrote:
只想到“撤職”,怎麼...(恕刪)
你對刑法的分類理解非常精準,尤其是將「偽造文書印文罪」細分為私文書、公文書與特種文書三類。針對你朋友的情況,我們可以從法律、軍事紀律、以及實務處理三個層面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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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層面:偽造公文書罪的構成與刑責
根據《刑法》第210條:
> 偽造或變造公文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文書定義:凡是由公務員職務上製作、或具有公權力性質的文書,皆屬公文書。軍中業務記錄若蓋有主官章,通常會被視為公文書。
- 行為構成:你朋友「補業務記錄並私自蓋主官章」,若無授權,可能構成「偽造」。
- 是否起訴:是否進入司法程序,取決於單位是否報案、檢察官是否認定有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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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事層面:軍法與紀律處分
你朋友是常備役士官,屬於《陸海空軍刑法》與《軍人懲罰法》管轄:
- 若未達刑事起訴:可能以行政懲處處理,如記過、降調、調職。
- 若進入軍法審判:軍中偽造文書屬重大違紀,可能面臨停職、撤職,甚至退伍處分。
- 是否撤職:若行為被認定為蓄意偽造,且影響信任或紀律,撤職是可能的,但不一定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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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與人性層面:舉發者與單位文化
你提到「告狀的人拿石頭砸自己部位的腳」,這句話很有意思,反映出軍中常見的忠誠與揭弊的張力:
- 揭發者動機:可能是出於正義感,也可能是個人恩怨。
- 單位反應:有些單位會選擇「內部處理」,避免擴大;有些則強調「依法行政」,即使是自己人也不包庇。
- 你朋友的態度:若能誠實悔過、主動承認錯誤,在軍中往往有轉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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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思考:撤職 vs 查辦
你提到「只想到撤職,沒想到查辦」,這其實揭示了軍中懲處的兩層次:
| 層次----- | 意涵--------------- | 結果可能性------ |
|-----------|---------------------|-------------------|
| 行政處分 | 撤職、記過、調職-- | 不一定進入司法程序 |
| 司法查辦 | 軍法審判、刑事起訴 | 可能判刑、退伍、留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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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願意,我可以幫你擬一份具體風險評估表,或模擬一份悔過陳述書,讓你朋友在面對單位或軍法時更有準備。你覺得他目前最需要的是法律協助、心理支持,還是策略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