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年以後任用的公務員沒18%,有的福利而勞工沒有的就是以下:
1.每年的1萬6元國民旅遊<= 這個1萬6,是原本公務員的不休假獎金來的,詳細自己google查
2. 教育補助費 => 學暨獨立學院: 公立13,600元、 私立35,800元
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14,300元
五專後二年、二專: 公立10,000元、私立28,000元、夜間部14,300元
五專前三年: 公立7,700元、私立20,800元
高中: 公立3,800元、私立13,500元
高職: 公立3,200元、私立18,900元
自給自足班7,300元
實用技能班1,500元
國中小: 公私立500元
補充,上述補助是每學期一次, 怕有些低程的會以為每個月
3. 公保 :
4.月退俸:中油等營利單位沒有月退~ 所以他們的月薪比一般軍公教要高~
有領月退的軍公教每月要扣退撫基金,公務員1職等到最14職等。 八職等的每個月要扣3千多元。
5. 年終獎金: 一般軍公教就固定1.5個月(考績丙等沒有), 中油等營利單位就不用說了,大家都知道
6. 考績獎金: 甲等1個月,乙等半個月,丙等0
7. 自強活動: 最早是每年每人補助800元, 現在財政困難減到500元,
其他交通補助費看單位,有的有,有的沒有,最多一個月就是一千多元。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和喪葬補助這三個勞保也有吧!
另外從阿扁執政都今年,公務員調了兩次薪~ 除了這個,就依你考試等級每年跳一級,一級多約500多元,
例如1個普考及格者,從三職等1級開始任用,一年跳一級(考績丙等不能跳),一個職等有五級,最高就到6職等,就不再跳了,除非它考升等或高等而換個職位。 如果初等特考,就從一職等1級開始任用,最高就到三職等五級。
如果有仔細看的人就知道,公務員為什麼怕被打丙等了! 關中的固定打丙等3%方案,很多公務員反彈~
因為考績是各個機關的各個辦公室分別打的~ 一個辦公室有的才5,6個人,如果照關中的方案,其中至少1個人要打丙等,問題是這5,6個人上班都正常努力,要打誰丙等? 其實要照我的辦法是=> 人事行政局明白一條一條列定清楚,打丙等的依據。 例如~ 上班出外摸魚被抓者,打丙等。 教師課堂不當...丙等。這樣條列式的規定,讓主管得依法打下屬丙等。那些靠關係,有後台而工作又不用心的公務員(這些人每年固定甲等),才能被打到丙等。不然照關中的笨方案,呵呵~
boodikuo wrote:
84年以後任用的公務員沒18%,有的福利而勞工沒有的就是以下:
1.每年的1萬6元國民旅遊<= 這個1萬6,是原本公務員的不休假獎金來的,詳細自己google查...(恕刪)
如果能好好討論的話....我們只先看第一條吧
看一下Wiki資料
(節錄)
1996年,為了鼓勵公務人員休假與節省公庫支出,台灣政府修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公務員每年至少應休假14日,未達休假14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此制度則簡稱為「強制休假」。為了避免相關公務員反彈與「變相減薪」之嫌,該修正同時,台灣政府並以細則方式規定,強制休假制度實施後,原本14日的不休假加班費照常發給。
解讀如下:原本公務員該休假,沒休假發給不休假加班費(這合理),後來政府強制休假,但怕公務員哇哇叫說少了不休假加班費像被減薪,所以結果就是假照放錢照給.
天底下有這麼好的事?不意外,因為制定辦法的也是公務員啊

這就是為何公務員福利不斷破表的典型案例(給了再給,之前給的又忘了收,不是要節省公庫支出嗎?節省到哪去了?)
要討論請好好討論,不要又開始說你也可以去考啊或是早年收入低(1996年還早年收入低?),現在不要見不得人好之類的話

richardlu789 wrote:
1996年,為了鼓勵公務人員休假與節省公庫支出,台灣政府修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公務員每年至少應休假14日,未達休假14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此制度則簡稱為「強制休假」。為了避免相關公務員反彈與「變相減薪」之嫌,該修正同時,台灣政府並以細則方式規定,強制休假制度實施後,原本14日的不休假加班費照常發給。
解讀如下:原本公務員該休假,沒休假發給不休假加班費(這合理),後來政府強制休假,但怕公務員哇哇叫說少了不休假加班費像被減薪,所以結果就是假照放錢照給.
天底下有這麼好的事?不意外,因為制定辦法的也是公務員啊
我是覺得你隱瞞部份事實沒講~~
這1萬6千元依規定是要用在國旅卡特約店(旅遊交通相關行業)消費後,才能申領。當年是政府為了促進公務員消費觀光而作的。
這福利如果砍掉,公務員應還是會同意,只是一些國旅卡特約店會不會有意見?我也不知?
有誰家裏或親戚有簽國旅卡特約可以出來說明~~~
boodikuo wrote:
我是覺得你隱瞞部份事...(恕刪)
何需隱瞞?貼一下wiki後面的吧
(節錄)
2000年,民進黨執政後,將14日強制休假的不休假加班費改為補助名義發給,並以16000元定額取代原有14日日薪金額,除此,並以日薪600元補助於強制休假外的休假日數。比如,若具有30日休假資格的台灣公務員,若該年度強制休假14日,一般休假10日,未休畢天數為6日,則除了獲得16000元的強制休假補助外,還可獲得6000元新台幣一般休假補助費(一般休假日數*600元定額)與其餘6日日薪的不休假加班費。2001年-2002年,則又將強制休假補助以發票金額實報實銷。
2003年,台灣公務人員的16000元強制休假補助再度改以持用國民旅遊卡消費方式報銷。推行其目的在於鼓勵台灣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及信用卡消費從事於台灣境內的國內旅遊,也促進台灣觀光事業與經濟景氣復甦。而該變革的主要原理,是將本有的16000元補助,結合信用卡的額度與消費方式來取代。另外,除一般休假的600元補助或強制休假以外,未休畢天數的「不休假加班費」薪給制度則維持不變。
所以1996年到2003年間都是發錢(或發票核銷),關促進觀光什麼事?

我有隱瞞的是公務員的休假規定遠優於勞基法太多太多了(請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和第7條),還要領這16000補助...這可是你逼我說的,我本來都不想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