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訊社@yahoo
中央社 – 2013年1月11日 下午7:14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1日電)幼童被無食物可吃的流浪狗群傷害報導,引發動保界憂心單向報導,忽視成人失責問題,恐誘導人與流浪狗對立,無益生命和諧。
財團法人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今天表示,有媒體日前以「恐怖狗群啃童縫百針」報導落單幼童受傷事件,還有媒體用「野狗」不用「流浪狗」報導,恐怕都會增加大眾反感,無益於此公共議題的處理。
協會指出,已有動物行為治療師質疑,若非當地附近有人看到流浪狗就扔石頭、打牠們,通常流浪狗看到人會避開,不太可能會攻擊人,受傷幼童的長輩避重就輕,把責任都推給了狗。
協會也引述法條指出,對於受害孩童母親欲申請國賠,恐怕忽略自身可能已先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讓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台中市兒福局應先勸導家長所為。
協會指出,相對於國際動物頻道多元關照各種動物相處之道的內容播放,台灣社會的生命教育也要加把勁。
協會呼籲民眾,若在路上遇到流浪狗,請勿背對逃跑,應保持冷靜、原地不動或靜默離開流浪狗地盤,不要直視流浪狗眼睛以降低敵意,也不要主動追趕或大動作揮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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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此呼籲大家路上遇到野狗需跪拜後才能移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
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
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
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 5 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
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
助,並應優先處理。
第 2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
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十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與事故傷害之防制、教育、宣導及訓練等服務。
第 2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
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
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
、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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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小孩附近有野狗,記得通報兒福單位,不然哪天受害了還要被告再哭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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