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真的....不知道該說甚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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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政策真的是擾民...
買個東西還要給護照號碼....
請大家幫忙推出去吧
不要讓這樣奇怪的政策就這樣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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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沒有說清楚
以前是看護照就可以
現在是要修法成
以後要給免稅商店登記護照資料....
好方便政府去查哪些人多買菸酒...
但是這樣真的有誇張....
太麻煩...
連外國都沒這樣做....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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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第二十四條 免稅商店銷貨時,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旅行證件或登機(船)證,經核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銷售。
免稅商店銷貨時,應以電腦列印售貨單,並經購貨人簽名。
前項售貨單應載明購貨人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飛行航次或輪船航次、入境或出境提貨、出售貨名、商品編號、數量、銷售單價、所收貨幣種類、總金額及銷售日期,並應為二聯式。第一聯交購貨人收執,第二聯由免稅商店留存備查;市區免稅商店及機場、港口免稅商店之預售中心銷售之貨物需送往提貨處者,應開立三聯式售貨單,第一聯交購貨人收執,第二聯由免稅商店留存備查,第三聯隨貨運送,作為旅客提領及海關抽核之憑證。
前項售貨單,應向監管海關申請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供監管海關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使用。必要時得調閱查核免稅商店保存備查之第二聯售貨單。
售貨單由免稅商店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自行設計格式,於報經監管海關及主管稽徵機關核可後印製使用,使用時並應依序編印售貨單號碼。
免稅商店於售貨單上所登錄之資料有誤且無法舉證有銷售事實,致貨物短少者,應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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