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宏達電內鬼案,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1.倒底是不是內鬼案當事者最清楚.
2.誰說下班後兼職副業是違法(又不是軍工教)?員工下班後從事兼職副業設計產品,賣給自己公司也沒有賣給敵對公司何來出賣?況且買賣雙方對所購產品又沒有產品問題或產品瑕疵,也不是仿冒盜用品,至多只是隱匿自己設計而已,何罪之有?就像自己家裡若是開牛肉麵或文具店就不能賣東西給自己公司嗎(又不是公務員)?但若是收受賄賂回扣就另當別論(若是下班後到賣方公司提供設計技術勞務,然後賺取賣方公司技術服務費就沒問題這跟兼差沒兩樣),但這事更證明HTC的研發團隊弱到居然要向外購買設計技術,那公司養了一批設計人員是幹嘛?.
3.員工離職帶著自己的技術(公司的專利就不可)離開公司或到敵對公司都是憲法保障的基本工作人權.像我們從事會計工作,即使是合夥會計師還是有人會跳槽,甚至於跑到競爭公司,或自己開事務所也是稀鬆平常.
4.車上有巨額現金又如何,目前財產來源不明罪也沒有立法,因此當事者跟本無需說明,他高興載多少就多少,在法律上應該以無罪論述,舉證的責任在檢方,檢方必需很明確的知道那是犯罪所得金額才可以查扣.
5.成都市政府與內鬼案的牽扯只有彼此雙方最清楚,一般研發人員帶工作回家設計也是很正常,況且對方還是高階主管,整合的研發技術資料在自己的電腦也不足為奇,除非檢調有查到外流或寄出到對方的資料(屬於HTC的資料),或當事者承認,一般牽扯跨國案要定罪是很難的.
6.也許(猜測)有人故意利用司法來阻止一波研發離職潮,行嚇阻作用.
7.有人說台灣的司法是有錢人的天地,這事件就可以看出保護公司比保護勞工工作權來的重要,是不是押人取供危害人權,媒體居然默然,看看那些因關廠而顛沛流離的勞工,就沒看到檢調司法機關主動偵辦,難怪要唉嘆台灣司法已死!
用上班時間設計出來的產品吧?
請外面公司設計東西不用簽保密合約?
這像不像業務離職時帶走客戶戶名單?
如果老闆知道你是這樣想,大概沒人敢用你
ellis1689 wrote:
1.倒底是不是內鬼案當事者最清楚.
2.誰說下班後兼職副業是違法(又不是軍工教)?員工下班後從事兼職副業設計產品,賣給自己公司也沒有賣給敵對公司何來出賣?況且買賣雙方對所購產品又沒有產品問題或產品瑕疵,也不是仿冒盜用品,至多只是隱匿自己設計而已,何罪之有?就像自己家裡若是開牛肉麵或文具店就不能賣東西給自己公司嗎(又不是公務員)?但若是收受賄賂回扣就另當別論(若是下班後到賣方公司提供設計技術勞務,然後賺取賣方公司技術服務費就沒問題這跟兼差沒兩樣),但這事更證明HTC的研發團隊弱到居然要向外購買設計技術,那公司養了一批設計人員是幹嘛?.
3.員工離職帶著自己的技術(公司的專利就不可)離開公司或到敵對公司都是憲法保障的基本工作人權.像我們從事會計工作,即使是合夥會計師還是有人會跳槽,甚至於跑到競爭公司,或自己開事務所也是稀鬆平常.
4.車上有巨額現金又如何,目前財產來源不明罪也沒有立法,因此當事者跟本無需說明,他高興載多少就多少,在法律上應該以無罪論述,舉證的責任在檢方,檢方必需很明確的知道那是犯罪所得金額才可以查扣.
5.成都市政府與內鬼案的牽扯只有彼此雙方最清楚,一般研發人員帶工作回家設計也是很正常,況且對方還是高階主管,整合的研發技術資料在自己的電腦也不足為奇,除非檢調有查到外流或寄出到對方的資料(屬於HTC的資料),或當事者承認,一般牽扯跨國案要定罪是很難的.
6.也許(猜測)有人故意利用司法來阻止一波研發離職潮,行嚇阻作用.
7.有人說台灣的司法是有錢人的天地,這事件就可以看出保護公司比保護勞工工作權來的重要,是不是押人取供危害人權,媒體居然默然,看看那些因關廠而顛沛流離的勞工,就沒看到檢調司法機關主動偵辦,難怪要唉嘆台灣司法已死!

1.沒錯,當事者是最清楚的。

2.下班後兼職副業的確不見得違法,但是要看他們當初有沒有簽訂相關的合約?合約中有沒有類似的
 競業條款?
 自己家裡開牛肉批發店,然後你在牛肉麵店上班,如果你不是位高權重的人,如何能指定廠商?
 公司法都有規定董事要利益迴避了,你該不會不知道這個規定吧?

3.一樣是要看競業條款的限制?這個你去Google一下法院的判例即可。合夥會計師跳槽後,是跳到客戶公司?
 還是跳到別的會計師,然後帶走客戶?也許有競業條款,但我覺得身為會計師要有更高的職業道德。
 畢竟這個圈子實在也不大。

4-6.這點不予置評,因為該新聞沒特別注意。

7.媒體本來就是西瓜偎大邊,或是選擇了特定的顏色,這點對住在台灣已久的一般人來說,應該是常識。

最後,如果你是事務所的員工,說真的,這樣的觀念真的會讓老闆提防呢
養不熟的白眼狼


ellis1689 wrote:
其實宏達電內鬼案,我...(恕刪)

ellis1689 wrote:
其實宏達電內鬼案,我...(恕刪)


好天才喔 !!
如果老闆知道你是這樣想,大概沒人敢用你 +1
看到你的說法,不只老闆不敢用你, 如果我們公司委托的事務所有這種員工, 我也要考慮是不是換一家事務, 所以免公司的資訊被賣了....
分析這個倒不如分析他們家後續股票情況如何來得有趣
我的看法是...我對演戲沒什麼興趣看!
ellis1689 wrote:
其實宏達電內鬼案,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1.倒底是不是內鬼案當事者最清楚.
2.誰說下班後兼職副業是違法(又不是軍工教)?員工下班後從事兼職副業設計產品,賣給自己公司也沒有賣給敵對公司何來出賣?況且買賣雙方對所購產品又沒有產品問題或產品瑕疵,也不是仿冒盜用品,至多只是隱匿自己設計而已,何罪之有?就像自己家裡若是開牛肉麵或文具店就不能賣東西給自己公司嗎(又不是公務員)?但若是收受賄賂回扣就另當別論(若是下班後到賣方公司提供設計技術勞務,然後賺取賣方公司技術服務費就沒問題這跟兼差沒兩樣),但這事更證明HTC的研發團隊弱到居然要向外購買設計技術,那公司養了一批設計人員是幹嘛?.

這裡有個疑點,就是利用職務之力圖利自己...公司到底知不知情?

若你白天上班時搞手機研發,晚上下班搞種蘭花園藝設計,可能完全無事

若你白天上班到廣告公司上班,晚上、甚至上班的等待時間內搞部落格,畫漫畫,搞人氣部落格~其實就要看老闆介意與否,其實對開明一點的老闆來說,只要你能按時交出工作,內容又讓人滿意,才不會管你這麼細

但若你下班時間搞的副業,是直接賣給自己白天上班的公司,就要看你的職務能否影響公司是否採購你副業的產品......若我只是個小職員,家裡或親戚開個五金店,公司是依照自己內部的議價制度來決定跟我家採買,過程中我根本無權介入決定,那就沒話說。但這案件的主角本身位高權重,很可能有關鍵決定權,那就有自肥的嫌疑....
王雪紅自己先前開得電影代理公司就是請了這樣的內鬼....拜託一個專業的人來負責打理公司該向美國採買哪些影片代理權,結果這"專業人士"自己先去美國開一間代理公司,先買入影片,再高價賣給王雪紅的代理公司,反正王老闆沒在管,都是這"專業人士"自己隻手遮天....讓公司被多賺一手,買貴了...這就惡劣了

但這案件其實很難說跟上面那案例一樣...畢竟這位事主晚上做的副業確實有可能經過事主的職權才得以方便過關,讓HTC採購。但也要說明HTC真有因此損失嗎?其他的稽核制度執行後,是不是也覺得這採購是划算的....這讓我想起之前新聞有報導,當事人有去買一些試作品還是啥儀器之類的?以研發用的名義向公司報帳,可能涉及中飽私囊...這讓我懷疑...這個作法搞不好老闆知道!?只是睜隻眼閉隻眼給你這重要高階主管一個好處賺賺~只要你不反咬我,還為我所用之時,這就是你的隱藏福利???許多高階主管的公關費還不是只要收集發票,就好像他的另一筆附帶薪資一樣...事實上根本沒去跟客戶應酬...發票還是叫小姐向我們收集的...光看品項就知道哪可能是應酬客戶之用...

ellis1689 wrote:
3.員工離職帶著自己的技術(公司的專利就不可)離開公司或到敵對公司都是憲法保障的基本工作人權.像我們從事會計工作,即使是合夥會計師還是有人會跳槽,甚至於跑到競爭公司,或自己開事務所也是稀鬆平常.


應該說帶走的是自己腦中的技能
有些行業會簽競業條款...限制你幾年內不得到相關產業去
問題是你跨國之後,誰抓得到你?而且重點是留住你才有意義...

ellis1689 wrote:
4.車上有巨額現金又如何,目前財產來源不明罪也沒有立法,因此當事者跟本無需說明,他高興載多少就多少,在法律上應該以無罪論述,舉證的責任在檢方,檢方必需很明確的知道那是犯罪所得金額才可以查扣.

這點看到新聞報時,真的覺得很沒SENCE....又不是公務員貪污所得...憑他的年薪,還有副業,他要運幾千萬真的干卿啥事?講得好像犯罪證據一樣...又不是22K搶銀行

ellis1689 wrote:
5.成都市政府與內鬼案的牽扯只有彼此雙方最清楚,一般研發人員帶工作回家設計也是很正常,況且對方還是高階主管,整合的研發技術資料在自己的電腦也不足為奇,除非檢調有查到外流或寄出到對方的資料(屬於HTC的資料),或當事者承認,一般牽扯跨國案要定罪是很難的.

我總覺得新聞得報法好像刻意要挑起人們對於對岸的敵意,講得好像是大陸官方的陰謀主導...那若講成他要去美國或新加坡開公司,當地政府願意協助他取得廠房或貸款之類...我看就話題就轉到會怪台灣政府投資環境惡劣留不住人才了吧???事實上要到對岸開公司,大家都知道他們是人治的社會,沒跟官方有良好關係,甚至讓官方入股,根本就舉步維艱...有官股或地方政府介入根本是常事,本來就要向當地政府提案件了吧...


ellis1689 wrote:
6.也許(猜測)有人故意利用司法來阻止一波研發離職潮,行嚇阻作用.


我也是這樣想...
這類案例不是沒有,常發生在高端業務與高階研發主管身上
平常可能給你開個戶頭,讓你跟客戶應酬後或是開發請款時方便行事,甚至你挪用戶頭的錢也睜隻眼閉隻眼,作啥副業利用職權噱點錢,就當作不能分股票給你之後的變相福利...但這些"把柄"老闆/主管可都牢牢握在手中~哪天你走人也就算了,居然還帶走客戶or挖我牆角,你不忠不義就別怪我不仁了~~~殺手鐗一次放出來整死你!

ellis1689 wrote:
7.有人說台灣的司法是有錢人的天地,這事件就可以看出保護公司比保護勞工工作權來的重要,是不是押人取供危害人權,媒體居然默然,看看那些因關廠而顛沛流離的勞工,就沒看到檢調司法機關主動偵辦,難怪要唉嘆台灣司法已死!

人家不只有錢,當初擁立有功,標準的國王人馬~~還用說嗎?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