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今天的焦點新聞 敘述著“通保法”在立院這會期拍板定案
雖然一直在忙父親的事情 對於最近的新聞比較沒跟進
但是今天看到這則新聞 對於身為受害者家屬來說的我
確實在心裡有些想法和意見 感覺不吐不快
我是最近中壢老翁收信被毒蟲毆打進加護病房的事主兒子
事件新聞連結
到目前為止 溫姓嫌犯“仍然逍遙法外” 我姐今天還跟他對到面
而且還繼續住在我家樓下的租屋倉庫中 但警方竟然跟我說“找不到他人”
雖然我已經從上海回台 但是誰能保證毒蟲哪天吸毒不清醒時會做出什麼越矩之事
所以到現在全家仍然處於恐懼之中 我無法想像之前家人是怎麼熬過日子的
言歸正題 “通保法”雖然立法者的立意很好說是要更佳保障個人隱私及避免浮濫監聽
但是在實務面呢 ? 規定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之刑期不能調通聯紀錄
而且對於執法人員監聽等等的行動也多加限制 以往可以用手機定位找出嫌犯位置的
現在也要刑期在三年以上還要經過重重關卡才能夠處理 對警員偵辦增加許多困難
也許防止監聽和調通聯紀錄對於這些“立委高官及民代”很重要
但是老實說對於我們這些安分守己的老百姓 社會的安全和警方的效率才是我們重視的不是嗎?
以我父親的案子來說 早在嫌犯兩三年前就已經多次恐嚇侵擾 我們跟警方提出安全疑慮
警方都還可以無所作為 沒有任何主動式的預防措施 直到我父親被重擊差點送命
社會大眾和新聞媒體重視後才開始比較積極的行動 但是現在看來似乎也是重重拿起輕輕放下
假使這次的“通保法”真正上路 對於警方來說漠視的藉口就更多了 “不是現行犯啊”“不能掉通聯啊”
樣樣的藉口都可以讓一個本來能夠免於不幸的事件最後眼睜睜看著受害人遇難
老實說並不是每個警察都這樣的無同理心 但是通保法實施後也讓這些有心辦案的警察
就像孫悟空被帶上緊箍咒一樣
我真的不懂這些立委心裡到底是在想什麼 是真心對人們好 還是更在意自己的權益?
所以我反對“通保法” 通過通保法 我還不如立委們加強“動保法” 後者比前者更有意義 !
Matthew Tang wrote:
看見今天的焦點新聞 ...(恕刪)
總覺得台灣很多奇奇怪怪的人權團體
民進黨團幹事長高志鵬說,他要提醒司法單位或警察部門,要以人權為重,不是破案就是最優先
新聞內容
或許經過了立法院監聽事件後...... 那些立委對於自身的 通訊自由 很在乎呢!!!!
Matthew Tang wrote:
看見今天的焦點新聞 ...(恕刪)
這位大哥,您的情形令人同情.
但,您家的案子發生時,通保法修正案還沒過,您的案子似乎不太適合拿來討論通保法修法.
恐嚇不是重罪,也不是每個恐嚇你的人就會犯傷害罪.
警察如果有人恐嚇就去保護當事人,警察的人力可能永遠都不會足夠.
如果是當面恐嚇,而不是打電話到你家恐嚇,通保法修不修改,就跟你家沒有多大關係.
(通常鄰居恐嚇會是當面恐嚇)
當初報案的時候,應該請管區查該員有無傷害前科,強調該員有傷害的可能,
請管區定時來你們家巡邏.不過都已經過2~3年了,警察不太可能來你家巡邏這麼久的.
這2~3年來, 您有曾經直接告他恐嚇嗎?恐嚇罪經判決是要入獄服刑的.
如果你確定該員就住在你家樓下,為何不打110或會同管區進行逮捕?
逮到了以後,直接跟法官申請保護令,令該員遠離您居住環境.
vutuv wrote:
這位大哥,您的情形令人同情.
但,您家的案子發生時,通保法修正案還沒過,您的案子似乎不太適合拿來討論通保法修法.
恐嚇不是重罪,也不是每個恐嚇你的人就會犯傷害罪.
警察如果有人恐嚇就去保護當事人,警察的人力可能永遠都不會足夠.
如果是當面恐嚇,而不是打電話到你家恐嚇,通保法修不修改,就跟你家沒有多大關係.
(通常鄰居恐嚇會是當面恐嚇)
當初報案的時候,應該請管區查該員有無傷害前科,強調該員有傷害的可能,
請管區定時來你們家巡邏.不過都已經過2~3年了,警察不太可能來你家巡邏這麼久的.
這2~3年來, 您有曾經直接告他恐嚇嗎?恐嚇罪經判決是要入獄服刑的.
如果你確定該員就住在你家樓下,為何不打110或會同管區進行逮捕?
逮到了以後,直接跟法官申請保護令,令該員遠離您居住環境.

見解相同。
一般可容許監聽之犯罪案件不外乎:販毒,走私,詐欺,強盜,竊盜...等需要以通信設備做為聯繫工具之犯罪。
上述刑案本刑都是超過3年以上,所以監聽是可容許的。
其餘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哪些是非監聽不可才能破案的?

通保法有一點個人覺得有意見的是:通聯紀錄不應列入限制,畢竟通聯紀錄還是有一定的偵查犯罪用途。
vutuv wrote:
這位大哥,您的情形令...(恕刪)
如果有看完我之前的發文應該可以了解一些我父親發生的情況
之前有要告他傷害但是因為"某些原因"最後我父親沒告(我前篇說過了)
後來的恐嚇都是言語以及一些丟擲石塊損毀我家玻璃
警方也只以"損毀"處理 ...
我的意思不是要警察24小時站崗 我也知道不可能
意思是如 這次1/1 嫌犯再次喬裝用大石頭砸我家
員警應該在我父親報案後 主動去關心一下嫌犯
對其可以產生"警示"的作用 (因為他還是在假釋期)
因為我們家的檔案派出所一定有而且里長也知道
但是警方還是消極用"損毀"來處理就這樣...
才會導致1/3嫌犯目無王法的光天化日重擊我父親
然後這跟通保法何干呢?
這法修過後 員警要能夠做主動預防性調查的機會和方法就更少了
這就是我的憂慮 ....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