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如果為了保護自已,弄殘、弄傷歹徒,會不會被判刑啊???
最近看了很多恐龍法官的例子,有些判決很不合理!!
想問一下,沒有帶刀械之類,但有"殺傷力很大"的工具
就假設好了!!!
為了保護自已,會拿原子筆、或是鑰匙,不小心弄殘、弄傷歹徒
人類不是會在恐懼本能之下,會激發平時不會發揮出來的力氣嗎??
要是「不小心弄瞎」、弄殘歹徒,要怎麼辦???
我記得要害就是下面、眼睛、喉嚨之類.....
會不會反被歹徒反告啊???
小野牛 wrote:
想問一下,如果為了保...(恕刪)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謂現在,指遭受侵害當下、或是侵害即將發生、或是侵害已經結束但仍可挽回,判斷方式依據直接危險性及密切關連性
樓主你只要做出侵害歹徒身體法益,傷害構成要件是一定會該當,23條正當防衛乃阻卻違法性,違法性的重點就是法益衡平,所以你防衛過當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防衛過當,仍然負救助義務,是為危險前行為之監督保證人,未遂的話請求協助甚至還可能有中止犯的適用
不是說歹徒攻擊你,你就可以無限上綱把他宰了,在說判決不合理之前,可以先翻閱一下刑法,思考一下究竟是哪裡有問題
當然不是對方攻擊你,你就要幹掉他。
憲法保障人民可以拒絕生活在恐懼之中,
今天一個現行犯跑到自宅執行犯罪,並且企圖傷害你,並不是大街上砍人,你有人可以呼救。
請問你要如何判斷對方會怎麼傷害你?只要身上有武器,要讓你失去行動能力輕而易舉。所以我們未來面對歹徒需要先搜身再開始反擊?
請問你今天老婆站在旁邊,他甚至只要輕輕一推就是一屍兩命,連武器都不需要,我應該怎麼確保我妻兒的安全?
今天一個陌生人進到家裡來,他就算不是為了行竊或搶劫,他都已經是現行犯,為什麼我應該期待一個現行犯不會對我和我的家人做出不利的行為?
為什麼我們需要忍受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一再傷害我們的價值觀?
潛出水面 wrote: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恕刪)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うちを比ぶれば夢幻の如くなり。
一度生を受け、滅せぬもののあるべき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