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如果為了保護自已,弄殘、弄傷歹徒,會不會被判刑啊???

想問一下,如果為了保護自已,弄殘、弄傷歹徒,會不會被判刑啊???

最近看了很多恐龍法官的例子,有些判決很不合理!!

想問一下,沒有帶刀械之類,但有"殺傷力很大"的工具

就假設好了!!!
為了保護自已,會拿原子筆、或是鑰匙,不小心弄殘、弄傷歹徒
人類不是會在恐懼本能之下,會激發平時不會發揮出來的力氣嗎??

要是「不小心弄瞎」、弄殘歹徒,要怎麼辦???

我記得要害就是下面、眼睛、喉嚨之類.....

會不會反被歹徒反告啊???
小野牛 wrote:
要是「不小心弄瞎」、弄殘歹徒,要怎麼辦???


若自衛就情有可原吧..
但是...逃命都來不及了..
還這麼大勁把歹徒弄瞎到弄殘...只能怪歹徒衰!!(可能成防衛過當:比例原則)
在美國的法律是...別人入侵你家可以用槍幹掉他...無罪..
但在台灣就會有所謂的防衛是否過當之問題??

參考新聞→新聞1
新聞2
p12
小野牛 wrote:
想問一下,如果為了保...(恕刪)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謂現在,指遭受侵害當下、或是侵害即將發生、或是侵害已經結束但仍可挽回,判斷方式依據直接危險性及密切關連性

樓主你只要做出侵害歹徒身體法益,傷害構成要件是一定會該當,23條正當防衛乃阻卻違法性,違法性的重點就是法益衡平,所以你防衛過當只能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防衛過當,仍然負救助義務,是為危險前行為之監督保證人,未遂的話請求協助甚至還可能有中止犯的適用

不是說歹徒攻擊你,你就可以無限上綱把他宰了,在說判決不合理之前,可以先翻閱一下刑法,思考一下究竟是哪裡有問題
小野牛 wrote:
想問一下,如果為了保...(恕刪)

自己安全才是重點
正常情況 當然不要去傷害別人
萬一不得以
對方受傷 總比讓自己受傷好
無解啦
過不過當
由法官自由心證
小野牛 wrote:
想問一下,如果為了保...(恕刪)
對於現在不法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
對侵害者所為的反擊行為.稱之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依據刑法23條符合其要件可以阻卻違法

重點的判斷依據是 防衛行為須不過當
應該就侵害行為的方式(空手或是刀械)
參酌防衛者可資運用的防衛措施
過當防衛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還有侵害人離去現場或已失去行為能力 衝上去補個幾拳
最後那幾拳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之前的行為可以主張

所以樓主的例子 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不會判刑
不過侵害人失去行為能力或不能對你繼續侵害時
請盡速離開報警
洋洋灑灑,但全都不是重點,或許這就是臺灣法律的根本問題。

當然不是對方攻擊你,你就要幹掉他。

憲法保障人民可以拒絕生活在恐懼之中,

今天一個現行犯跑到自宅執行犯罪,並且企圖傷害你,並不是大街上砍人,你有人可以呼救。

請問你要如何判斷對方會怎麼傷害你?只要身上有武器,要讓你失去行動能力輕而易舉。所以我們未來面對歹徒需要先搜身再開始反擊?

請問你今天老婆站在旁邊,他甚至只要輕輕一推就是一屍兩命,連武器都不需要,我應該怎麼確保我妻兒的安全?

今天一個陌生人進到家裡來,他就算不是為了行竊或搶劫,他都已經是現行犯,為什麼我應該期待一個現行犯不會對我和我的家人做出不利的行為?

為什麼我們需要忍受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一再傷害我們的價值觀?

潛出水面 wrote: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恕刪)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うちを比ぶれば夢幻の如くなり。 一度生を受け、滅せぬもののあるべきか。
法律問題....
應該要修法
像美國那樣
家就像自己的城堡
理當保護

再來就是胎兒應該也要視為人命
印象中現在好像要出生吸到空氣才算條人命的樣子
我記得之前上刑法課程
教授對於正當防衛的說法
是說當歹徒正在攻擊你的時候
你可以為了阻止他而傷害歹徒

但是不能夠在他沒動手的時候
先下手為強

今天的新聞
我想在眾多民意的支持下
應該還是會判緩刑

但是,跟屋主所被浪費掉的來往法院時間
以及請律師的費用,這我覺得才是最大的困擾
想那麼多?先出手再講!!
把他弄殘弄傷甚至弄死,
也比被他弄殘弄傷弄死,
再被法官以犯後有悔意之類的靠北理由減刑,
然後幹的要死來的好。

永遠要記住,法律是用來保護社會秩序而不是來保護被害人的。
自己只有自己能保護,出手該狠就要狠。
就像上面講的一樣,你永遠不知道歹徒手上有多少武器。
逃不掉逼不得已要下手就得下重手。
裝乖賣萌這種事上法庭再來做都還來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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