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關於這個殺童案坦白說我想一拳打爆殺人犯的頭那假設純假設如果有天有個殺人犯在我面前殺人結果我葉問上身一個打十個殺人犯被我打死了那我有罪嗎??????我會成為英雄還是被抓去關覺得台灣法律有點讓人覺得模糊難懂我的邏輯是殺人犯當場殺人為什麼不能直接斃了他還要有一大堆程序的東西
清明時節雨紛紛 wrote:最近看到關於這個殺...(恕刪) 刑法第273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我建議...灌一瓶啤酒之後..然後開車撞死牠....酒駕撞死人...過失致死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有沒有看到2千元以下罰金???
看時代三十幾年前有個林宗誠犯罪集團小朋友們不知其事蹟的可以自行GOOGLE其中成員林順健洪敏雄街頭騎機車搶婦女皮包時被路過商人以汽車追撞林員當場死亡洪員被捕 既而破獲該集團印象中當時該商人還被政府表揚 好像還有獎金報紙刊很大不過時空切換至今日如果同樣的事情再發生該商人可能會被告判刑甚至被求償一大筆金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