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多元成家應該被修法接受,那請問~~在愛情裡不被愛的那個才是第三者(以下簡稱小三),也可以通過修法真愛萬歲嗎?
只要男女(或男男、女女...隨便啦)雙方認定彼此相愛,那小三為什麼不能結合,為何要被元配和一張證書綁住? 我是真的不理解,不是來亂的。
台灣號鬼島 wrote:
我瞭,但小三也可以說,不相愛的兩人在一起是虛耗,如果同性婚姻可以被接受,那小三的身分為什麼就不能被許可? 同性的愛若能被世俗接受,小三的愛也不應該被曲解啊!! 都可以為了同性和多元修法,為什麼不能為小三修法?
原配可以被法律保障,同性也可以因為愛無性別區分而被法律保障、那小三為什麼就不能被法律保障? 這根本是社會歧視,應該一視同仁。
愛情不該存在異樣眼光,也不該存有先來後到啊!!
您弄錯了一個觀點,愛情的部分跟婚姻沒有關係!
原配並沒有被法律保障,元配在婚姻裡也是被限制不能有另一個性伴侶,這是他們同意的遊戲規則,也許是為了安全(性病),有外遇的人破壞了約定...
如果您一定要考量小三的愛,那就請先離婚再跟小三結婚(或只是愛愛)。至於想離婚的當然可能付出一些代價..
同性的兩人一旦結婚也要受到不能有第三者的約束!
ApexPredator wrote:
不如直接廢除婚姻制度...(恕刪)
幹嘛廢 修法允許重婚就好啊
古人本來就允許重婚的 後來西方觀念引進 才會變成一夫一妻制
以實務來說 雖然古代允許重婚
但真的能重婚的也都是經濟能力能負擔的人才會去重婚
婚姻制度牽扯到財產分配權的問題 要是真的廢了才會大亂
同志婚姻制度也都會討論到這塊 因為這跟我們民法繼承篇有關
之所以一定要一張結婚證書就是因為這張證書可以牽涉到兩個層面
活著的時候 夫妻雙方的抵稅權
死掉的時候 配偶單方的繼承權
尤其我國民法雖然遺囑有其效力 但是對於血親的保障優於遺囑
更何況是根本不能生蛋的組合
愛情畢竟不能當飯吃 百合無限好 可惜生不了
領養的要是在兩朵老百合的一朵枯掉以後就把另一朵百合也送走的話
另一朵既不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權也沒能力主張遺棄
如果沒有那一張結婚證書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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