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多元成家應該被修法接受,那小三呢...?

如果多元成家應該被修法接受,那請問~~在愛情裡不被愛的那個才是第三者(以下簡稱小三),也可以通過修法真愛萬歲嗎?

只要男女(或男男、女女...隨便啦)雙方認定彼此相愛,那小三為什麼不能結合,為何要被元配和一張證書綁住? 我是真的不理解,不是來亂的。


不如直接廢除婚姻制度好了!!!

老實說在這個人慾橫流,小三當道不倫盛行的時代,

傳統的婚姻制度對維繫社會穩定的功能早已不彰,

很多時候反倒成為鉗制人性禁錮慾望的無形枷鎖,

趁這次機會來個通盤總檢討也未嘗不是好事,

廢除了婚姻制度,誰愛跟誰,誰愛愛誰就由人性去決定,

而生養教育的社會功能,就由政府及社區集體來負責.

這樣台灣不僅是第一個進入同性婚姻立法的亞洲國家,

沒準還能進一步成為世界第一個廢除婚姻制度的強國.
這句話好笑,哈哈哈哈哈~~

ApexPredator wrote:
沒準還能進一步成為世界第一個廢除婚姻制度的強國.
我先想到的是最近電視裡常講的
通姦除罪化
這幾個字

台灣號鬼島 wrote:
如果多元成家應該被...(恕刪)


你說的是重婚的廢除吧,其實很多人都有提到啦,例如同性別可以結婚,那多人為何不可?
其實我認為這是一個可以努力的方向。
只是大家可以先去假想一下,重婚廢除之後,會有怎樣的情形?
我認為這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議題

台灣號鬼島 wrote:
如果多元成家應該被...(恕刪)

我的解讀,先排除情感的部分,單純比較法律保障部分,同性戀婚姻的兩人並沒有人覺得受到傷害,但第三者有造成婚姻中元配權益受損


不管同性戀或異性戀如果不主張另一半的專屬權,那不要辦理結婚,要多少性伴侶或是雜交就沒有法律上某一人受損害的問題。

有錯請指正。

台灣號鬼島 wrote:
如果多元成家應該被...(恕刪)


這個問題要先爭取女性的支持,版大不妨先問問你母親和姐妹的看法
我瞭,但小三也可以說,不相愛的兩人在一起是虛耗,如果同性婚姻可以被接受,那小三的身分為什麼就不能被許可? 同性的愛若能被世俗接受,小三的愛也不應該被曲解啊!! 都可以為了同性和多元修法,為什麼不能為小三修法?

原配可以被法律保障,同性也可以因為愛無性別區分而被法律保障、那小三為什麼就不能被法律保障? 這根本是社會歧視,應該一視同仁。

愛情不該存在異樣眼光,也不該存有先來後到啊!!


BenitoT wrote:
同性戀婚姻的兩人並沒有人覺得受到傷害,第三者有造成婚姻中元配權益受損...

台灣號鬼島 wrote:
我瞭,但小三也可以說,不相愛的兩人在一起是虛耗,如果同性婚姻可以被接受,那小三的身分為什麼就不能被許可? 同性的愛若能被世俗接受,小三的愛也不應該被曲解啊!! 都可以為了同性和多元修法,為什麼不能為小三修法?

原配可以被法律保障,同性也可以因為愛無性別區分而被法律保障、那小三為什麼就不能被法律保障? 這根本是社會歧視,應該一視同仁。

愛情不該存在異樣眼光,也不該存有先來後到啊!!

您弄錯了一個觀點,愛情的部分跟婚姻沒有關係!

原配並沒有被法律保障,元配在婚姻裡也是被限制不能有另一個性伴侶,這是他們同意的遊戲規則,也許是為了安全(性病),有外遇的人破壞了約定...

如果您一定要考量小三的愛,那就請先離婚再跟小三結婚(或只是愛愛)。至於想離婚的當然可能付出一些代價..

同性的兩人一旦結婚也要受到不能有第三者的約束!

ApexPredator wrote:
不如直接廢除婚姻制度...(恕刪)


幹嘛廢 修法允許重婚就好啊

古人本來就允許重婚的 後來西方觀念引進 才會變成一夫一妻制

以實務來說 雖然古代允許重婚
但真的能重婚的也都是經濟能力能負擔的人才會去重婚

婚姻制度牽扯到財產分配權的問題 要是真的廢了才會大亂
同志婚姻制度也都會討論到這塊 因為這跟我們民法繼承篇有關

之所以一定要一張結婚證書就是因為這張證書可以牽涉到兩個層面
活著的時候 夫妻雙方的抵稅權
死掉的時候 配偶單方的繼承權

尤其我國民法雖然遺囑有其效力 但是對於血親的保障優於遺囑
更何況是根本不能生蛋的組合
愛情畢竟不能當飯吃 百合無限好 可惜生不了

領養的要是在兩朵老百合的一朵枯掉以後就把另一朵百合也送走的話
另一朵既不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權也沒能力主張遺棄
如果沒有那一張結婚證書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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