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用毀損國旗來表達政治意見?法官將聲請釋憲

2015年10月10日,陳儀庭、陳妙婷、吳馨恩等人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持美工刀、剪刀毀損十多面國旗,並且折斷數根旗桿,被檢方依污辱國旗罪起訴,一審時新北地院簡易庭判3人各拘役20天,而後三人不服,提起上訴,新北地院在二審時依言論自由改判均無罪。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新北地院合議庭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是認定三人因為主張臺灣獨立,而質疑中華民國治理臺灣的正當性,是為了表達政治意見而損壞國旗,目的並不是為了侮辱中華民國,所以合議庭認為以損壞國旗表達其政治性言論時,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

之後根據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上訴理由書,新北地院有曲解三人所要主張的言論之嫌,立法者制定侮辱國旗罪的目的,是因為國旗為國家的正式標識,藉由保護國家象徵的方式維護國家的主權與尊嚴,而新北地院合議庭以「合憲性解釋」認為損壞國旗的政治性言論不能以侮辱國旗罪相繩,就已悖離立法者制定侮辱國旗罪的規範價值與目的。

審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所組成的合議庭在新聞稿中表明,該案件適用於陳儀庭等三人的毀損國旗罪規定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的具體理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合議庭認為,為了彰顯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的自由、平等及博愛精神,我們應該包容諸如這三人這種以毀損國旗的「表意行為」來侮辱中華民國的行為,而不是以最具嚴厲性的刑罰手段加以制裁。合議庭也表示,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作為中華民國的象徵,立法者應該制定相關法令,確保它的尊榮與專屬性,但以制定侵害人民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並以最具嚴厲性的刑罰手段,來制裁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毀損國旗的行為人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已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同時也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所以,合議庭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以保人民權益,並貫徹憲政民主國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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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看得懂嗎?
你們怎麼看呢?
評估台灣網民的邏輯思考能力與水準
真正看得懂的人應該不多吧??
毀損國旗應該視為不認同國家,直接撤除國民身份流放公海就好啦,何須釋憲,太平洋又沒有加蓋。
窮到只剩下錢 wrote:
所以合議庭認為以損壞國旗表達其政治性言論時,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

那以損壞外國國旗表達政治性言論時, 能不能受憲法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

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
憲法有保障言論自由,

可沒有無限上綱到保護毀損國旗的罪犯,

破壞國旗等於言論自由嗎?

豬腦都知道還釋憲咧!

唉,繳納稅錢養這些米蟲,真無奈啊!
窮到只剩下錢 wrote:
2015年10月10...(恕刪)
把中華民國法幣(新台幣)拿去燒掉熔掉才是真的,只敢破壞國旗就跟貼紙建國差不多水準
幾年前不要說燒國旗這種小事了.

砸行政院,砸立法院,沒事.

怎麼過了幾年連國旗都不能燒了?

這世界的變化還真奇怪,,,
窮到只剩下錢 wrote:
2015年10月10...(恕刪)

當然算是言論自由
否則每個假日就在台北西門町
路口紅燈一亮
就拿"國旗”玩旋轉大富翁的人
早被顛覆國家的叛國罪抓起來
只是
都自己執政了
還在那邊繞乾爽
真是有理想的 意士
民主就可以无罪,法律有屁用。

窮到只剩下錢 wr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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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合議庭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是認定三人因為主張臺灣獨立,而質疑中華民國治理臺灣的正當性,是為了表達政治意見而損壞國旗,目的並不是為了侮辱中華民國,所以合議庭認為以損壞國旗表達其政治性言論時,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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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所以
為了表達其政治性言論及意見闖入立法院....言論自由
為了表達其政治性言論及意見路上打人......言論自由
為了表達其政治性言論及建國基金搶銀行....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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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只要冠上言論自由在台灣可以為所欲為
如果燒毀國旗是用來表達意見,應受保障
那為何撕毀選票有罪?就一起無罪啊
早就想撕選票了
上面盡是一群垃圾的臉
這也是表達政治意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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