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0日,陳儀庭、陳妙婷、吳馨恩等人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持美工刀、剪刀毀損十多面國旗,並且折斷數根旗桿,被檢方依污辱國旗罪起訴,一審時新北地院簡易庭判3人各拘役20天,而後三人不服,提起上訴,新北地院在二審時依言論自由改判均無罪。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新北地院合議庭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是認定三人因為主張臺灣獨立,而質疑中華民國治理臺灣的正當性,是為了表達政治意見而損壞國旗,目的並不是為了侮辱中華民國,所以合議庭認為以損壞國旗表達其政治性言論時,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
之後根據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上訴理由書,新北地院有曲解三人所要主張的言論之嫌,立法者制定侮辱國旗罪的目的,是因為國旗為國家的正式標識,藉由保護國家象徵的方式維護國家的主權與尊嚴,而新北地院合議庭以「合憲性解釋」認為損壞國旗的政治性言論不能以侮辱國旗罪相繩,就已悖離立法者制定侮辱國旗罪的規範價值與目的。
審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所組成的合議庭在新聞稿中表明,該案件適用於陳儀庭等三人的毀損國旗罪規定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的具體理由,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合議庭認為,為了彰顯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的自由、平等及博愛精神,我們應該包容諸如這三人這種以毀損國旗的「表意行為」來侮辱中華民國的行為,而不是以最具嚴厲性的刑罰手段加以制裁。合議庭也表示,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作為中華民國的象徵,立法者應該制定相關法令,確保它的尊榮與專屬性,但以制定侵害人民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並以最具嚴厲性的刑罰手段,來制裁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毀損國旗的行為人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已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言論、思想自由的保障,同時也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所以,合議庭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以保人民權益,並貫徹憲政民主國家的精神。
---------------------------------------------------------------------------------------------------
你們看得懂嗎?
你們怎麼看呢?
評估台灣網民的邏輯思考能力與水準
真正看得懂的人應該不多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