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第十二項的字意是不管是否同意都要立法,只差別在是否放在民法裡面嗎?那如果我想去投其它票,但不想要立法讓這項過又要怎麼處理?
婚姻以外形式規範同性結合公投,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tom3435 wrote:
公投第十二項的字意...(恕刪)
其實這12項被懶人包規劃成2派, 我個人覺得不是很客觀
一派是支持傳統家庭派, 所有有關於同性戀的通通不同意, 支持專法
另一派是支持同性戀派, 要求通通開放, 支持入民法, 入教育......
我個人很反感
我支持同性戀, 我不認為這是一種"疾病"或是甚麼不正常的心理人格, 喜歡甚麼本來就是在個人, 我也覺得入民法是應該的.
但是我不支持教育, 沒必要教小孩甚麼是異性戀, 甚麼是同性戀, 因為這個是天生的, 不然以前教育不普及, 宋朝以前的人不就不會愛, 不知道要怎麼愛......
入教材的用意, 我真的不認同, 因為教這件事情, 在小孩來說, 是無法分辨的, 你教我就學, 你教我同性戀我就學同性戀, 考試100分...靠北....這是甚麼概念.
tom3435 wrote:
公投第十二項的字意...(恕刪)
反欺凌是應該被教育, 但別把它跟同性戀掛勾, 反欺凌原意是要尊重各種不同的意見, 不相互侵害. 該被保護的對象不僅僅是同性戀, 也包括自閉症, 資源生, 弱勢生......等等.
反之, 若是同性戀把風像洗成異性戀認為"同性戀是不正常", 又衍生成"異性戀會歧視同性戀", 那是沒有根據的, 不是每個人都是麼想. 不能以偏概全. 再說, 異性戀也有人權, 為什麼需要接受這些我們不喜歡的訊息? 我們不配擁有相同的人權嗎? 廣義的來說, 這不也是同性戀霸凌異性戀. 如果有異性戀者受不了這樣的訊息, 自殺了, 那麼社會的風向會再轉向嗎?
保障同性戀有沒有影響, 誰知道? 在平民的視野和高度, 又有誰知道百年後對人類社會影響是什麼? 如果有差錯, 那些人會立下生死狀? 造風向很容易, 問題是誰有擔當為後世的未來負責.
我不爽的點在於為什麼要投票人強制背書,我投票就等於我同意立法,我沒有不同意的權利,在立法院討論的內容只有放在民法跟另定特別法,講來講去都要立法,那還需要公投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