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3 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罹患致死率高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二、衰老或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障礙嚴重而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醫治照護。三、病情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住院治療。四、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五、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六、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不知道阿扁符合哪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