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要有獲得好處才會處刑
有人說
沒拿好處叫做圖利
有拿好處叫做貪污
別讓人給慫了
自己好好讀法條(要讀書要讀書拚命讀書
)跟這幫人在同個島上就要有覺悟
他們知法玩法咱們的小日子的確不容易
能閃就閃
實在看不下去哥才講的蛤
補充:
貪污罪是結果罪,(因)而(獲得利益者),有沒有看見因,獲得利益者就是所謂的果,有收賄才處刑
貪污罪所處罰的對象:公務員。
行賄者另有法條處罰,所以以上法條中所指獲得利益者,就是指公務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