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富公司從爭議一開始就知道大日與主富之間的協議是以租金抵扣工程款
「主富公司為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負責施作,而大日公司同意以免計租金、調整租金及減少租金的方式,支付主富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卻在各大媒體宣稱謝國樑市府侵占主富的資產....
明明是大日跟主富之間的債務與協議,卻刻意渲染成基隆市政府侵占民間資產...
2. 「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第三次協議書,將商場2樓至4樓列為租賃標的。」
以及
「112年1月16日,基隆市政府、大日公司、主富公司三方出席營運案資產清點會議,點交財產清冊包括商場2樓至4樓,均經主富公司人員及大日公司簽名確認。」
主富公司自始至終都知道自己沒有2樓以上空間的所有權....
卻製造出基隆市府強占人民財產,甚至於大肆宣傳並成為當初罷免案的理由之一....
那些當初批評謝國樑市府團隊的名嘴、綠師、在街上義正嚴詞的宣傳市府與主富爭議的志工、文青、罷樑推手...
臉腫了沒有?
新聞來源

「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多,原商場營運商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主富公司(NET),主張獨資興建商場2樓至4樓而有產權,進而提出請求確認所有權訴訟,法院認定,主富公司無證據證明支付費用,今天判決駁回。另基隆市府反訴主富公司(NET)要求騰空遷讓東區商場一樓門市空間,基隆地院判決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
基隆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簽訂營運契約後,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簽訂租賃契約。為「提升開發規模」,由市府為起造人辦理拆除、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申請等原建物改建的行政作業,由大日公司負責規畫,主富公司為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負責施作,而大日公司同意以免計租金、調整租金及減少租金的方式,支付主富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法院指出,東岸商場2樓至4樓於民國107年2月12日取得使用執照,市府於109年底與大日公司簽訂第二次營運契約,正式將商場2樓至4樓列為市府資產,委託大日公司營運,而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第三次協議書,將商場2樓至4樓列為租賃標的。
法院指出,112年1月16日,基隆市政府、大日公司、主富公司三方出席營運案資產清點會議,點交財產清冊包括商場2樓至4樓,均經主富公司人員及大日公司簽名確認。
法院表示,主富公司無證據證明支付費用興建商場2樓至4樓,而原始取得所有權,主富公司所請均非適法應予駁回。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周裕暐在記者會表示,承審法官判決駁回主富公司請求,但此判決並未認定東岸商場2樓至4樓所有權是否為市府所有。
此外,市府反訴,請求主富公司將東岸商場1樓NET門市約1302平方公尺空間,騰空遷讓返還給市府,法院指出,市府與大日公司間,第一次、第二次營運契約,均因期滿而消滅,主富公司又無證據證明,市府將受何種不利益,市府以何種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應視大日公司有優先訂約的情事,大日公司已無權占有NET門市。
此外,法院指出,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間租約又約定,市府與大日公司間第二次營運契約屆期未續約時,應返還所委託營運資產,主富公司依「占有連鎖」的法理,抗辯有權占有NET門市部分,不足採信。市府所請,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