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積分:519分
                                                        文章編號:92349524
                                                    
            文章段落
        
     
                                                    個人積分:519分
                                                        文章編號:92349582
                                                     
                                                    個人積分:3313分
                                                        文章編號:92349606
                                                    提的去年花蓮團跟班被抓,根本是通緝犯自投羅網。
台灣刑法中侵犯國家法益的也是雖遠必究阿。當年也是一堆黑名單。
當然法律訂的如何是另外一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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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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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立委以後出國就要慎選國家。危邦不入,以免被引渡。像孟晚舟一樣。
 
                                 
                                                    個人積分:519分
                                                        文章編號:9234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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