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鄧萬華被依《國籍法》解除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職務,她向花蓮縣政府提起訴願後,縣府決議撤銷原處分。內政部搬出《憲法增修條文》,指權責機關沒有自行解釋空間,近日也修法新增大陸人士來台定居,「需繳交未持用或者已放棄大陸護照證明」的公證書,結果遭負責兩岸文書驗證的海基會打臉,根本沒有此公證書。內政部一再僭越職分、違法濫權、劍指陸配,全然是意識形態作祟。


放棄國籍證明 強人所難

來台數十年的陸配早已融入台灣社會生活,過去民進黨的陳水扁、蔡英文執政,只要取得身分證後仍然可以參政,為這塊土地盡分心力。陸委會雖在民國112年作出解釋,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但該條例未對當選後加以規範,所以應比照國人,適用《國籍法》等相關法令,但因解釋存在法理及實務上的爭議,相關單位並未積極處理。

賴清德總統今年3月將中共定義為「境外敵對勢力」,打破原有法律的模糊空間,相關部會戰略清晰收緊兩岸交流管道,要求官民減少赴陸接觸;另對陸配及其子女實施多項新規範。陸委會雖強調法理不外人情,對有困難者給予彈性空間,但多項舉措擾民,更加深社會對陸配的敵意。

其中,鄧萬華在村長任內被依《國籍法》解職,成為全台首例,引起關注。她曾表示嫁到台灣28年,在台灣比大陸還要久,她的戶籍、身分證都在這裡,拿的也是中華民國護照,只因沒辦法提出放棄國籍的證明,就被解職,太不合理。

花蓮縣府訴願委員會日前作成撤銷原撤職處分還給鄧萬華一個公道,內政部竟凌駕地方自治原則,稱權責機關沒有自行解釋空間,試問:一個擁有法律上權力與職責的機關,不能夠判斷所適用法律、法令是否合情合規,難道也要悶著頭違法濫權執行嗎?

此外,大陸《國籍法》中,放棄國籍必須擁有其他國家國籍,但在台灣不被對岸承認是國家的前提下,大陸絕不會同意陸配為了入籍而放棄國籍,要求陸配拿出證明文件就是「強人所難」。

其次,最高法院法官鄭純惠在被提名為大法官回答立委有關陸配議題時,也稱陸配公職身分,應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以「戶籍」為準。換言之,從憲法一中來看,兩岸並非國與國的關係,只是治權上分立,陸配既然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法律也允許參政,就不該再以《國籍法》相繩,要求取得放棄原國籍的證明。

繞過憲法一中 擴大仇恨

沒想到,內政部長劉世芳仍堅稱鄧案是按照《憲法增修條文》,我國民服公職就必須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其他國籍。但增修條文開宗明義揭示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且第11條即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也就是陸配服公職適用《兩岸條例》,劉世芳斷章取義,以民進黨「兩國論」主張強詞奪理。

不僅於此,內政部近日直接修改「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劉世芳看著條文名稱卻說不知「一國兩區」所指何來,且條文新增需繳交未持用或者已放棄大陸護照證明的公證書,被海基會直接打臉,稱從未看過這樣的公證書,更加突顯內政部作法蠻橫,扼殺兩岸人民往來自由,擴大彼此仇恨。

內政部繞過憲法一中,對陸配進行政治追殺,表面理由是要他們負起「忠誠義務」,藉此對中華民國政府宣誓效忠,但可笑的是,如此要求竟然是寄託在一張不存在的證明文件上,這也未免太過於廉價。說穿了,民進黨政府骨子裡就是對陸配充滿不信任,也是對自己執政及台灣民主化缺乏自信心。

在台陸配約36萬人,取得身分證者已有16萬餘人,去年兩岸婚姻多達6330對,如何給予陸配更多關懷來認同台灣這塊土地顯得格外重要。儘管有極少數陸配言行觸及兩岸政治敏感神經,但不該以偏蓋全;何況賴清德總統一再強調以交流取代圍堵來維持台海和平,穩定現狀。內政部實應摒棄意識形態,遵守憲法依法行政,別再惡整陸配了!
還是要依照「中央政府」的解釋為主,Republic of Taiwan !
陸人來臺一切合法權利都應該取消

拿到中華民國身分證以後也一樣

陸委會及內政部你敢不敢阿??

笑你民進黨政府不敢啦!!

只敢針對個案操弄來騙選票而已~孬!
看到小賢子
國民黨幹嘛針對取得身分證的陸配呢?始作俑者是民進黨耶⋯⋯
Disturbia
國民黨重用的陸配都有個共通點,就是鼓吹統一[偷笑][偷笑][偷笑]恐怖的賣國黨
figo1958 wrote:
還是要依照「中央政府」的解釋為主


來到中華民國本來就要守規矩

憲法規定只有一個中國

chuway
一起喊「中華民國統一中國」←←←不會有罪?
Jacky Wu
憲法規定只有一個中國,憲法的中國是中華民國,領土包含台灣跟大陸。台獨是違憲叛國
放棄國籍的問題,就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
如果在台灣的中國國籍是國與國的事務,那就是移民署跟外交部的事情,是關你陸委會屁事?
nicewawa
[拇指向上]
Harvey norman wrote:
來到中華民國本來就要...(恕刪)

中華民國憲法: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還是終極統一論,怎麼談統一就有罪?
你家雙標狗黨沒告訴你嗎?
還是你選擇性失明?
zero8899
[100分][100分][100分][100分][100分][100分][100分][100分][100分]
杰夫jeff wrote: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


國統鋼領都已經廢除了

您還沒跟上進度嗎?

Jacky Wu
傻鳥跟不上進度,閃人了[笑到噴淚]
Lucky John
杰夫jeff [拇指向上][拇指向上][拇指向上]
figo1958 wrote:
還是要依照「中央政府」的解釋為主,Republic of Taiwan !



又有智障的精神病患跑出來了耶

全世界沒有這個國家
zero8899
[100分][100分][100分][100分][100分][100分][100分][100分][100分]
「把所以外配規定都調成一樣」←←←這就是【濫權僭越 內政部惡整陸配】

『中配』目前有很多特權,對本國民眾及其他國外配都很不公平
JINDERLANDOFFICE
屁!你看美配日配一樣不?怎不叫囂美琴交未持用或者已放棄美國護照證明。
專制政權只會拿弱勢開刀,令人不齒!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