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更為嚴重的憲政危機,也是對民主法治原則的極度挑戰。在中華民國(臺灣)的憲政體制下,行政院覆議案被立法院否決,表示立法機關再次確認了原法案的效力,此時行政權的義務非常明確。🛑 行政權拒絕執行的嚴重性1. 違背憲法義務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案提出覆議,若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維持原決議,則:「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應即接受」代表行政院長有法律義務要接受立法院的決定。若仍拒絕執行已生效的法律,即是公然違憲,破壞了行政對立法的責任政治原則。2. 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覆議機制本身就是行政權對立法權的制衡工具。一旦行政權行使了覆議權,而立法權又以多數決維持原案,就代表立法權的最終意志已確定。如果行政權在窮盡憲法賦予的制衡手段後,仍以「不執行」的方式抗拒,就等於是行政權凌駕於立法權之上,實質上否決了國會的立法權。3. 構成行政權的獨裁或濫權這種行為已經超越了一般的政治爭議,成為行政權的專斷。由於沒有合法的憲政程序可以支持行政機關在覆議失敗後仍不執行法律,這完全符合**「獨裁」或「行政權濫權」**的定義:以個人或行政機關的意志,凌駕於國家既有的憲法和法律程序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