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有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的權力,
這也是白藍黨們,會認為美國是一個獨裁專制國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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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美國總統的否決權(Veto Power)是憲法賦予總統的一項重要制衡工具,允許總統在國會通過法案後,可不簽署並將其退回國會要求重新審議,但國會可以兩院各三分之二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使法案生效;總統若在十天內不簽不否,若國會會期中則法案自動生效,若國會休會則為「口袋否決」(Pocket Veto)使法案失效。
運作方式
普通否決 (Regular Veto):
總統收到國會通過的法案後,若不滿意,可在10天內(不含週日)附帶理由將法案退回最早提出該法案的國會一院。
國會兩院(參議院和眾議院)若能以出席及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法案即自動生效,推翻總統否決。
口袋否決 (Pocket Veto):
若國會於法案送達總統後10天內(不含週日)休會,總統不簽署也不退回法案。
此時法案將自動失效,總統藉此阻擋法案通過,此為「口袋否決」。
歷史與爭議
首次使用:美國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於1792年首次行使否決權。
國會推翻:1845年,國會首次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了總統的否決。
擇項否決權 (Line-item Veto):曾有立法嘗試賦予總統對法案中個別款項進行否決的權力,但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柯林頓訴紐約市案」中裁定此類授權違憲,因其破壞了立法與行政權力平衡。
目的
美國憲法設計否決權作為權力分立與制衡機制的一部分,讓總統能制衡國會的立法權。
它體現了行政權制衡立法權的原則,防止國會權力過大,同時國會也有權力推翻總統否決,確保權力不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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