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法律要求路邊起步車禮讓行進車

台中賴姓男子開車從路邊停車格起步,後方騎乘大型重機的黃姓男子煞車不及撞上,導致黃男骨折受傷,檢察官認為賴男未禮讓行進中車輛,依過失傷害罪將他起訴。

法官請專家鑑定,估算出黃男當時白天在市區車速高達109公里,超過速限的2倍,根本來不及煞車,一、二審均判賴男無罪,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某X權又要表示:防禦性駕駛就是包容違規,汽車駕駛沒長眼睛轉出來就是不對,#我就算在市區飆成飛彈速度,我重機直行車絕對X權最大,你們就該禮讓。

#普通用路民眾:這時候重機的違規嚴重超速突然合理化了,好像也突然不需要遵守駕駛義務、信賴原則了。

#補充:法官駁回檢察官起訴、維持無罪判決,主要基於以下幾點「信賴原則」與「因果關係」的法律認定:

汽車駕駛已盡「預告義務」法官勘驗路口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確認汽車駕駛(賴男)從路邊停車格起步前,確實有提早開啟左方向燈,且車身是「緩慢偏左移動」,並非突然猛然切出。

這代表他已經依法履行了提醒後方來車的注意義務。重機騎士「極端超速」具不可預見性該路段(自由路三段)速限為 50 公里。

經過學術單位(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進行科學鑑定,依據撞擊痕跡與拋射距離,推算出黃姓重機騎士當時的時速高達 109 公里,超過速限兩倍以上。

法官認為,法律要求路邊起步車禮讓行進車,是建立在行進車「以正常且合法速度行駛」的前提下。

面對時速高達 109 公里的超速重機,任何正常駕駛在起步看後視鏡時,重機都還在極遠處甚至視線死角外,根本「無法預見」其瞬間逼近。

超速為車禍的「唯一獨立原因」鑑定報告指出,如果重機騎士當時依照速限 50 公里行駛,在看到汽車打方向燈起步時,將有長達 4.3 秒的反應時間,完全可以輕鬆煞停或閃避。

正因為騎士嚴重超速至 109 公里,導致反應時間縮短至僅剩 1.1 秒,才造成「猝不及防」的碰撞。

因此,法官認定汽車駕駛對這起碰撞不具備可預見性與防範可能性(無過失),將刑事責任歸咎於重機騎士自己的嚴重违規,判決汽車駕駛無罪確定。
Harvey norman wrote:
法官請專家鑑定,估算出黃男當時白天在市區車速高達109公里,超過速限的2倍,根本來不及煞車,一、二審均判賴男無罪,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當時白天在市區車速高達109公里

法官萬歲
這案件我自己會偏中立看。

一方面,路邊起步本來就有比較高的注意義務,因為你是從靜止狀態進入車流,理論上本來就要確認安全再切出去。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第一直覺會覺得「起步車應該負責任比較大」。
但另一方面,這次比較特別的是重機速度真的太高了。

市區速限50,實際推估到109,已經不是一般「小超速」的程度,而是會直接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判斷能力。
因為很多駕駛在看後照鏡時,其實是建立在「正常車流速度」去估算距離跟時間差。
如果對方速度遠超一般預期,真的有可能出現:
你看的當下覺得還很遠,但實際上下一秒已經到你旁邊。
huang635555
這樣算中壢?
在台灣這種自殺式騎法的人很多,一看到別人打方向燈不是減速而是加速,就好像飛蛾撲火一樣硬要衝。
在市區車速高達109公里不可能洗白
這樣的車速沒死至少五顆星的防護才夠
東食西宿最是無恥!
我開車也最怕這種不怕死的超速亡者

我都很小心的變換車道,如果有非常高速的,絕對讓他

避免被他撞死在我的車上

這種亡者早晚的,千萬要禮讓他
这个在大陆有有个类似的案例。小车右转,一辆重机从非机动车道严重超速撞上右转小车,当场起火身亡。
所轉貼的文章有看懂,但標題怎麼一回事?首尾不相呼應
huang635555
他的白癡發文又不是第一次,整篇文章的重點在於…….信賴…..[笑到噴淚]
法官請專家鑑定,估算出黃男當時白天在市區車速高達109公里,超過速限的2倍

估算
估算
估算

自由路三段 偏鄉小道 ????
沿途沒有攝影機 ???

法官請專家鑑定
連這都能小吃店 ......... 檢警是廢物 ???
Harvey norman wrote:
台中賴姓男子開車從路...(恕刪)


嚴格來說

這樣判沒啥太大問題

判決本來就要先論因果

路邊起步車要是注意自己幾乎是無路權狀態

對方開到300也撞不到你

要是都這樣判,台灣反而沒那麼多三寶駕駛

當然,市區超速到這種程度,那是另為危險駕駛的處罰,不算罰金,起碼試駕照直接吊銷幾年不能再考的處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