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賴姓男子開車從路邊停車格起步,後方騎乘大型重機的黃姓男子煞車不及撞上,導致黃男骨折受傷,檢察官認為賴男未禮讓行進中車輛,依過失傷害罪將他起訴。
法官請專家鑑定,估算出黃男當時白天在市區車速高達109公里,超過速限的2倍,根本來不及煞車,一、二審均判賴男無罪,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某X權又要表示:防禦性駕駛就是包容違規,汽車駕駛沒長眼睛轉出來就是不對,#我就算在市區飆成飛彈速度,我重機直行車絕對X權最大,你們就該禮讓。
#普通用路民眾:這時候重機的違規嚴重超速突然合理化了,好像也突然不需要遵守駕駛義務、信賴原則了。
#補充:法官駁回檢察官起訴、維持無罪判決,主要基於以下幾點「信賴原則」與「因果關係」的法律認定:
汽車駕駛已盡「預告義務」法官勘驗路口監視器與行車紀錄器,確認汽車駕駛(賴男)從路邊停車格起步前,確實有提早開啟左方向燈,且車身是「緩慢偏左移動」,並非突然猛然切出。
這代表他已經依法履行了提醒後方來車的注意義務。重機騎士「極端超速」具不可預見性該路段(自由路三段)速限為 50 公里。
經過學術單位(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進行科學鑑定,依據撞擊痕跡與拋射距離,推算出黃姓重機騎士當時的時速高達 109 公里,超過速限兩倍以上。
法官認為,法律要求路邊起步車禮讓行進車,是建立在行進車「以正常且合法速度行駛」的前提下。
面對時速高達 109 公里的超速重機,任何正常駕駛在起步看後視鏡時,重機都還在極遠處甚至視線死角外,根本「無法預見」其瞬間逼近。
超速為車禍的「唯一獨立原因」鑑定報告指出,如果重機騎士當時依照速限 50 公里行駛,在看到汽車打方向燈起步時,將有長達 4.3 秒的反應時間,完全可以輕鬆煞停或閃避。
正因為騎士嚴重超速至 109 公里,導致反應時間縮短至僅剩 1.1 秒,才造成「猝不及防」的碰撞。
因此,法官認定汽車駕駛對這起碰撞不具備可預見性與防範可能性(無過失),將刑事責任歸咎於重機騎士自己的嚴重违規,判決汽車駕駛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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