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yll01 wrote:
你使用規則是跳著看吧?
我幫你標注一下。意思是你貼上的這個使用規則,王家的地符合申請,但是卡在另外一條。
而且這與你引用我說的言論並無關聯。...(恕刪)
使用規則你才是跳著看吧?
建築法不看,就直接跳到畸零地使用規則裡的"但書"?
別人早就把台北市政府的說法列出來,且回覆給你了,你又再度跳針不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2684338&p=8#35226132
建築法是要有公告道路的境界線為建築線,而現有巷道的部份,縣市政府才有權規範,
根據母法建築法,各縣市才能制定出畸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現有巷道的規則什麼的,
---
建築法: 第四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而王家門前沒有道路,也沒巷道,只有人行步道,並不符合建築法可由縣市政府制定現有巷道的規則,
騎機車到王家門口,是不是要違規鑽過人行步道的障礙呀?
市政府這麼說,兩次審判的的法院也這麼判,你還在硬扯,乾脆就說想當皇帝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