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yll01 wrote:
你使用規則是跳著看吧?
我幫你標注一下。意思是你貼上的這個使用規則,王家的地符合申請,但是卡在另外一條。
而且這與你引用我說的言論並無關聯。...(恕刪)

使用規則你才是跳著看吧?
建築法不看,就直接跳到畸零地使用規則裡的"但書"?

別人早就把台北市政府的說法列出來,且回覆給你了,你又再度跳針不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2684338&p=8#35226132

建築法是要有公告道路的境界線為建築線,而現有巷道的部份,縣市政府才有權規範,
根據母法建築法,各縣市才能制定出畸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現有巷道的規則什麼的,
---
建築法: 第四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而王家門前沒有道路,也沒巷道,只有人行步道,並不符合建築法可由縣市政府制定現有巷道的規則,
騎機車到王家門口,是不是要違規鑽過人行步道的障礙呀?

市政府這麼說,兩次審判的的法院也這麼判,你還在硬扯,乾脆就說想當皇帝好了!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set4245 wrote:
文林苑都更案延燒 贊...(恕刪)

這麼有利的證據
好好猜市府不會這麼低調吧
背後有有鬼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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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乖乖333 wrote:
1.王家的地是在建築...(恕刪)


不要只看現在,每棟屋子都會老舊,王家的屋子也不全新。其他屋主的房屋更老舊。

如果王家參加都更並自付建築相關費用,當然可要更多坪數。否則建商投資出力,地主出地就只能這麼分了,(比照其他都更平均1坪換1坪王家是賺了)。

根據天下雜誌報導: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31655&page=4
樂楊分得的比例約五八%。根據文林苑的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畫書,本案更新後,地主實際分配坪數約一千七百坪、四十五個車位,樂揚分得二千三百坪、三十八個車位。.............再進一步細算文林苑建商的獲利。若以某位樂揚預售屋買家,在二年前的成交價約一坪四十七萬,加上士林區車位,一個平均約二00萬做為計算基礎,得出整個都更案樂揚分房可得約十一.八億元。扣除審定成本八.六億,與管理費二億,樂揚因更新價差得到的獲利,其實是約一億元,沒有到王家指控的五億元暴利


也請參考以下討論:

你住幾樓? 想都更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6974&p=1

我家也要都市更新....新說法....聽聽建商怎麼想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1519057&p=1



再容我沙盤推演,王家的地單獨是無法申請建築的,只有和鄰接的土地合併申請才有建築的機會。不參加都更,原有的屋子老舊後只有當廢墟了。這樣的畸零地,如沒有和他人合建的機會,有人會買嗎。

再看看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的回答(亦是法院判王家輸的原因):
4.不同意戶所有之土地為陽明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此外,其基地所臨接面前道路寬度均不足3.5公尺,亦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故無法單獨申請建築。

假設這次都更王家被排除,為了不違背都更法規,不讓王家的土地將來無法建築,
部分其他住戶就必須跟著放棄都更:
    1. 被王家包夾的802地放棄都更,被迫和王家的801、803地同狀況,將來要更新時
        和王家一起自己花錢改建。(就不是都更方式,由建商出力,地主出地不出錢的
        狀況,而且沒有都更的優惠建築條件)
    2. 778地部分改為3.5米寬的道路,由王家買下。
    3. 796、797、798、799、800等和王家801、803+802地相接的地的由王家
        和801的地主買下部分,使得王家地 + 802地平均深度到達15公尺。

完成以上三個步驟,使得合併的801、802、803地有資格申請建築。

如果王家不願意買地做馬路和增加平均深度,或者802地主不願意和王家合併。整個都更範圍一起掛了。
802 + 王家和王家相接到土地也申請不了建築,等著變荒地,其他地主只能不都更自行花錢改建吧。

為了法規的規定,"不讓王家無法自建的畸零地在都更後將來無法自建",使得王家拉鄰居一陪葬。

這合乎居住正義嗎。

flycode wrote: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38&t=2684338&p=8#35226132




使用規則你才是跳著看吧?
建築法不看,就直接跳到畸零地使用規則裡的"但書"?

別人早就把台北市政府的說法列出來,且回覆給你了,你又再度跳針不看!?


建築法是要有公告道路的境界線為建築線,而現有巷道的部份,縣市政府才有權規範,
根據母法建築法,各縣市才能制定出畸零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現有巷道的規則什麼的,
---
建築法: 第四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而王家門前沒有道路,也沒巷道,只有人行步道,並不符合建築法可由縣市政府制定現有巷道的規則,
騎機車到王家門口,是不是要違規鑽過人行步道的障礙呀?

市政府這麼說,兩次審判的的法院也這麼判,你還在硬扯,乾脆就說想當皇帝好了!...(恕刪)


你又跳針了。而且你引用的錯誤!
的確是你牛頭不對馬嘴!

你又轉移話題扯建築線,
我沒說過王家可以申請建築線!
但王家不需要再申請建照。
(・_・; 那是法不是但書。

還是你要繼續跳針,
王家房子總有天會倒,要防範於未燃?
就讓王家的地種草嘛!
jimmyh543 wrote: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31655&page=4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6974&p=1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1519057&p=1



不要只看現在,每棟屋子都會老舊,王家的屋子也不全新。其他屋主的房屋更老舊。

如果王家參加都更並自付建築相關費用,當然可要更多坪數。否則建商投資出力,地主出地就只能這麼分了,(比照其他都更平均1坪換1坪王家是賺了)。

根據天下雜誌報導:

樂楊分得的比例約五八%。根據文林苑的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畫書,本案更新後,地主實際分配坪數約一千七百坪、四十五個車位,樂揚分得二千三百坪、三十八個車位。.............再進一步細算文林苑建商的獲利。若以某位樂揚預售屋買家,在二年前的成交價約一坪四十七萬,加上士林區車位,一個平均約二00萬做為計算基礎,得出整個都更案樂揚分房可得約十一.八億元。扣除審定成本八.六億,與管理費二億,樂揚因更新價差得到的獲利,其實是約一億元,沒有到王家指控的五億元暴利。


也請參考以下討論:

你住幾樓? 想都更嗎?


我家也要都市更新....新說法....聽聽建商怎麼想




再容我沙盤推演,王家的地單獨是無法申請建築的,只有和鄰接的土地合併申請才有建築的機會。不參加都更,原有的屋子老舊後只有當廢墟了。這樣的畸零地,如沒有和他人合建的機會,有人會買嗎。

再看看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的回答(亦是法院判王家輸的原因):
4.不同意戶所有之土地為陽明段1小段801、8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其平均深度不足15公尺,不符第一種商業區法定平均深度之規定,非與鄰地合併補足或整理後不得建築。此外,其基地所臨接面前道路寬度均不足3.5公尺,亦不符「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申請指定建築線之規定,故無法單獨申請建築。

假設這次都更王家被排除,為了不違背都更法規,不讓王家的土地將來無法建築,
部分其他住戶就必須跟著放棄都更:
1. 被王家包夾的802地放棄都更,被迫和王家的801、803地同狀況,將來要更新時
和王家一起自己花錢改建。(就不是都更方式,由建商出力,地主出地不出錢的
狀況,而且沒有都更的優惠建築條件)
2. 778地部分改為3.5米寬的道路,由王家買下。
3. 796、797、798、799、800等和王家801、803+802地相接的地的由王家
和801的地主買下部分,使得王家地 + 802地平均深度到達15公尺。

完成以上三個步驟,使得合併的801、802、803地有資格申請建築。

如果王家不願意買地做馬路和增加平均深度,或者802地主不願意和王家合併。整個都更範圍一起掛了。
802 + 王家和王家相接到土地也申請不了建築,等著變荒地,其他地主只能不都更自行花錢改建吧。

為了法規的規定,"不讓王家無法自建的畸零地在都更後將來無法自建",使得王家拉鄰居一陪葬。

這合乎居住正義嗎。

...(恕刪)


已經被打槍的論點

jimmyh543 wrote:
不要只看現在,每棟屋...(恕刪)



或許你說王家因為貪婪,造成將來房子老舊地也沒人要買.

但那是他將來的問題.他們家的人可以接受就好.

(即使是)嫌價格低不賣,是他們家的權利.

Rickyll01 wrote:
....話題扯建築線,
我沒說過王家可以申請建築線!
但王家不需要再申請建照。..(恕刪)



我看圖上是803的前方,有沒有延伸到801呢?
若要了解全意,還請前往看完全文,才會更清楚。
來源

Rickyll01 wrote:
已經被打槍的論點


這不是論點,是摘錄法院的判決書, 說被打搶是因為開槍者使用王家一面說詞.
以下列出參加者指 賴柯興, 是“發起都市更新計畫案係由權利人”,並非如王家指的建商圈地.

以下的內容摘自法院的判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99年5月5日辯論終結

(一)參加人舉辦97年1月4日公聽會,是否已對原告等為合法之
通知?
..........
更不論原告甲○○等三人等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
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住臺北市○○區○
○里○街○巷14號」,渠等均有收受通知並到庭陳述(見本
院卷第126-128頁),參加人質疑渠等係故意不收受通知文
書,並非子虛。

(二)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是否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
條例第12條之規定?

......................告所述本件都市更新單元南
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 名稱:有應公廟) 均位
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原告等所有上開803 、80
1 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
新單元東南側之804 及796 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
改建不同( 見本院卷第372 、345 頁) ;此外,原告等亦
未指出上開相鄰土地未合併更新,如何有礙於建築設計及
市容觀瞻之具體情事,徒憑個人主觀見解,指摘本件更新
單元之劃定,不符上開自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
,委無憑採。
就建築線的問題...我們 不是專業當作什麼都不清楚也不知道好了...法院是怎麼判的???有人可以告訴我嗎? 一個說有一個說沒有...那法院是怎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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