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172189 wrote:開放直航前,每年就有...(恕刪) 時間固然是利.....但是還是得經過比較過後,能實際得到的利益才是利!台灣是沒什麼可以跟人家換啦!必竟時不我予....大概只剩政治利益可以換了吧?畢竟....台灣這個島的地點,還滿值錢的!不應該賣個『好價』嗎?還搞到跳樓大拍賣,賤價出售!大陸生意人其實並不可怕.....只要照著規矩走!對方的企業規模再大?也並不是無懈可擊.....問題是對方準備好了?我們的呢?既沒籌碼?又沒準備?也不溝通?回來還大力宣傳對方讓利.....換不回利益也沒關係!搞到自己已經吃悶虧了?.......還以為佔到小便宜!真不知道這個政府是為誰的利益在談?人家設套?帶頭的看不見聽不到就算了.....還要大家完全相信他,只管跟著他衝?被人罵、被人批.....我看剛好而已!他只用一張嘴出來賭?其他百姓是用全部的身家在梭哈的耶....無能是他自己行為的展現!不是人家硬要戴他帽子......只能講這個月....他又拿冠軍了!
不要再說..什麼一堆資金早進來之類的廢話,或跟其他國家部也是這樣簽的鬼話問題在於他們不是光明正大的進來,也就是非法進入台灣體系只有將來執政者,某天硬起來,都是能合法趕出去的,或用國家安全名義趕出去的一旦合法化,將來你就只能摸摸屁股自己認了大陸那邊就算目前政策對,對台商失友善的,但他是可以說變就變得,不用管你的但是台灣你行嗎?依但你同意,將來國際也不會干涉大陸那邊的,因為沒有介入的理由(台灣自己同意的)美國能以國家安全名義,打擊大陸企業傾銷或讓企業合約無效等,你台灣有那能力嗎?
相信絕大多數台灣人跟我一樣,當初立院為此事朝野衝突爆發時,才知道有這法案!!這種關乎國家命脈的大型經貿協議,當初為何連公聽會或協商都還沒開始,甚至連平面宣導及產業座談都還不見影就將這法案送進立院?這麼重大經貿卻異常低調送進臨時會?很難讓人不聯想..........
逐條審查也只有台灣人在做吧…台星台紐FTA的時候怎麼沒有逐條審查也沒有人有意見呢…社論-美國都避免逐條審查,台灣有本錢嗎2013-07-11 01:43 中國時報 【本報訊】 近日來各界對於立法院到底應該如何審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有許多討論。有學者參考美國的法律制度及美韓自由貿易協定(FTA)的談判經驗,主張非但FTA談完後可以翻案,而且逐條審查表決也是民主的實踐。這些看法,不但與我國法制及現狀脫節,也未考量國際政治現實,只會讓兩岸服貿協議的討論,失去應有的客觀性,有必要進一步深思。 有學者認為,在美國的「快速授權法案」(TPA)下,其國會雖在事後僅能包裹表決,但事前可利用該法案設定談判議題及目標授權、談判過程。這樣的論述固然是美國TPA法案的內容,但卻忽略了一個重要的關鍵,亦即美國憲法第一條明文將「規範外國貿易、課徵關稅」的權力,交給了國會,而非行政部門;但締結條約的憲法權限,卻在總統。因此按照美國憲法,一個是對立法執行FTA內容有憲法賦予管轄權的國會,一個是可以代表對外洽簽協定的總統,兩者之間必須共同合作,才符合美國憲法的規定。 姑且不論美國憲政分權與我國截然不同,美國經驗是否有參考價值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為何美國國會願意透過「快速授權法案」,將其憲法權限自我設限,與行政機關共享?其原因正是透過此機制,才能夠讓行政機關更有效率地與他國洽簽FTA,無須於事前逐條、逐項的徵詢國會意見,而且事後可以迅速完成立法,不用擔心簽署後因國會逐條審查,動輒需要重新談判,而這樣的結果,才是符合美國最大利益的作法,也才是審議兩岸服貿協議時,應該參考之處。 再看國會授權的問題。由於美國FTA的內容是國會的憲法權利,自然可要求行政機關取得授權、定期說明及溝通。但在我國,《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已有立法機關的授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之二條第一項,便已授權陸委會及其他部會,洽簽兩岸協議,是行政部門洽簽兩岸協議的基本法律授權。 其次,兩岸人民條例的授權雖然廣泛,但兩岸服貿協議更為直接、具體的授權,則來自《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ECFA第四條第一項,明確授權兩岸雙方不遲於ECFA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磋商服務貿易協議,並盡速完成。該條第二項規定,服貿協議的協商方針及目標,為雙方應致力於「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同時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ECFA對服貿協議的談判授權,特別是談判的目標及方針,早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因此目前的審查重點,應在於協議有無達成逐步消除眾多部門的限制、有無擴大服務貿易的深度及廣度,以及有無增進雙方服務業的合作,而檢視這些目標是否達成,似乎並不需要逐條審查。 亦有學者以美韓FTA為例,說明重談可行。在技術上,重談固然可行。但必須指出的是,美韓FTA的修改,並未變動協定內容,而且是美國提出的要求,並非韓國。重談的內容是要求韓國擴大、加速自由化承諾,而非撤回、縮小開放的幅度,都與我們面對的情形不同。更重要的是,台灣不是美國,沒有在韓國駐軍協防,沒有能力支持韓籍外長當選聯合國祕書長。事實上除美國外,很少國家有此地位及籌碼,可以要求修改;亞太地區的日、韓、星、紐、澳等國,乃至於中國大陸,都不曾對FTA翻盤重談。美韓重開談判,並不是美國國會逐條審議美韓FTA的結果,在談判完成後,二○一一年美國在進行審議美韓FTA時,國會也未要求逐條審查或變更協定本身任何一條(韓國國會也未逐條審查)。 就法言法,兩岸服貿協議既然立足於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ECFA授權,且結果未超越授權範圍,又未違反談判方針,整個談判過程並未違反立法院的要求,符合民主程序。 再者,逐條審查及表決可能引發的修改、重談風險,對國際經貿談判的信譽有嚴重的影響,連美國國會都情願限縮部分的憲法權利,避免發生上述情況,台灣何來逐項審查、逐條表決的本錢。 最後,逐條表決曠日費時,假設我方要求陸方重談,必然要付出代價;中韓FTA預計二○一四年談完,東協加六FTA則將在二○一五年簽署。等大家都取得進入大陸市場的優惠條件,我們很可能就連短短二年的領先期都將失去。因此,兩岸服貿協議逐條討論、通案表決,才是符合我國整體利益的審查方式。
美國也來參一腳嘍!薄瑞光說,有關美方和中方人員會晤,美方固定會向台灣簡報最近美方已簡報歐習會、美中戰略經濟對話,並說明美國的策略另一方面,台灣方面也充份告知美方,與北京進行複雜對話的管道薄瑞光:台灣是美政府重要夥伴
seven9999 wrote:相信絕大多數台灣人跟我一樣,當初立院為此事朝野衝突爆發時,才知道有這法案!!這種關乎國家命脈的大型經貿協議,當初為何連公聽會或協商都還沒開始,甚至連平面宣導及產業座談都還不見影就將這法案送進立院?這麼重大經貿卻異常低調送進臨時會?很難讓人不聯想... 台星、台紐FTA怎樣呢?你事先知道嗎?跟產業界有沒有溝通,你知道嗎?低調送臨時會?簽署時新聞就報導了,等送臨時會你才知道?這種法案,在野黨一定會大作文章,跟低調或高調有什麼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