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vvye wrote:
狀況外幫不了你
沒知識有要有常識
對牛彈琴
從頭到尾
這些案例都一樣
重點都是在於過失有無的認定
你自己的案例法官也有做出解釋
解釋跟我貼的判例有無衝突????
也麻煩去查一下判例的的用途
反正闖紅燈的很多
有種你自己挑一個來撞
不要害別人
搬出憲法的傢伙又在胡扯

以下是laovvye自行提出的的實際案例:
http://myshare.url.com.tw/note/46520
地院判刑4個月,被告上訴,繼續纏訟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62
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定讞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8948
跟闖紅燈沒有關係,對向行駛發生撞擊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7146
裁判字號:81年台上字第3390號,有期徒刑3個月
所有闖紅燈被撞的案例皆指出,闖紅燈被撞的都是肇事主因,所以被告的判刑並不重,不然你找一個被判10年 8年且罰幾百幾千萬的來給大家看看

沒人說計程車司機沒有責任,但是計程車司機的肇事責任絕對是低於闖紅燈的
個人覺得綠燈轉紅燈後,另一向的綠燈轉紅燈時間要拉長,讓行人得以走過後另一向才綠燈!
還有路口夜間照明要加強!
之前台北某捷運出口有一馬路寬達35公尺,行人綠燈20秒不到,一些老人及行人往往變燈後都還在馬路中

後向市府、當地里長反應後,市府、當地里長及議員會勘後
市府將這路口綠燈時間延長至30~35秒,並在行人綠燈轉紅燈後另一向紅燈變綠燈的時間差也延長!
原本小弟還建議在中間的綠地設置行人暫時等候區,可是市府說綠地是私人的位徵收無法設置行人暫時等候區,真是可惜!
大大們看到這新聞後,大家也可多關心周遭的路可是否要改善,說不定可防止類似的意外發生!
例如行人的無障礙空間也有賴大家多打1999或市長信箱來請市府改善!
laovvye wrote:
刑法具最後手段性
處罰的是法敵對
過失通常處罰不重
請多充實基本知識幫不了你
要把你這杯水裝滿真的很困難
第276條第一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284條第一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跳針不斷的傢伙,這傢伙想講計程車司機肇事責任比闖紅燈的少女重,卻怎麼也說不出口

偏偏它自己提出的案例都指出闖紅燈才是肇事主因,喜歡被打臉就繼續吧,很多人會賞給你的

以下是laovvye自行提出的的實際案例:
http://myshare.url.com.tw/note/46520
地院判刑4個月,被告上訴,繼續纏訟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562
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定讞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8948
跟闖紅燈沒有關係,對向行駛發生撞擊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7146
裁判字號:81年台上字第3390號,有期徒刑3個月
laovvye wrote:
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恕刪)
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
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
號誌指示之限制。
你那條與減速慢行何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