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菸文創爭議 童子賢協調 誠品買回商場、旅館產權 與北市府重新議約.......


louar wrote:
這就是重點誠品當初...(恕刪)


本來沒資格的BOT競標廠商,轉個彎就成為實質BOT參與廠商,還不用承擔BOT早期開發的風險...

至於住房率60%....


幹! 交給我,我有辦法保證住房率可以達到80%以上! 價格降下來到合理範圍不就行了!!?

如果旅館部分更正策略轉為"適合背包客入住的創意旅館",住房率更有可能高達90%以上!


但是,價格降下來後,上繳市府還有可能維持630萬以上嗎?
andy0711 wrote:
不說沒人知道~不說...(恕刪)


哈,我有提喔
因為當初市政府為了扶植文創,所以著眼點並非在權利金,富邦也才會以低廉的價格轉租給誠品
這之前都已經討論過了,請不要隨便無視喔

至於誠品為何那麼沒良心將租金拉得這麼高,這應該問誠品,怎會本末倒置問當時的市府呢?


另外,富邦有什麼手法可以逼迫誠品退出或改約?就和政府檯面上能用的手法一樣呀
柯市府和富邦的差別,就在於柯市府可以動用檯面下的其他標案當作交換利益,來逼富邦退出,但富邦沒有這樣的公權力可以用

不過柯粉竟然可以沾沾自喜認為這是柯市府利害的地方,難怪他們會完全不認為柯市府有圖利了


以下這段話才是重點
另外,文創大樓的目的不在於收權利金,而在於扶植文創產業
所以權利金根本不是重點,重點在於誠品能否以低租金讓小型文創進入,將焦點刻意轉移權利金上面,就是要故意忽略掉這個案件最初的原始目的,這也是為何這個案子能依照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6款來進行,正是為了配合國家扶植文創的政策,根本不是為了賺錢



dj720c wrote:
你這比喻就不對了權...(恕刪)


你的比喻更離譜 ~

原本沒人要參與投標,誠品當初投標後又放棄,所以地主只好降價吸引廠商投標 ~

本來就沒辦法收到的權利金,卻因為後續經濟發展,原本放棄的廠商又磨刀霍霍想要分一杯羹,地主也看到廠商看起來有賺錢,所以大改租約,脅迫房客要付出更高的金額....


這樣的行為跟中和的不良建商有何兩樣? 房子蓋一半要求買房者要多付出一坪1X萬的價差,才願意繼續蓋下去!!? 如果北市府這樣玩是合理的行為,中和的建商又有何不可?
dj720c wrote:
講那麼多有甚麼用比...以後
誠品商場每年營收12億, 台北市政府可以抽多少? 600萬
誠品行旅房間一晚近萬元, 台北市政府可以抽多少? 50元
而且還保證住房率60^為基準上繳



到底誰圖利啊?
收不到權利金的人, 說沒圖利
收權利金回來的人, 被說圖利?(恕刪)
柯P說前市府失職,放任大筆呆帳和問題不處理,社會觀感不佳,搖旗吶喊,帶一票兄弟要去收帳,結果遇到好朋友,只收到兩顆糖果,就鳴鼓收兵,表示事情已經圓滿解決,

這樣社會觀感有比較好嗎? 柯P之前點出文創的幾大問題,依然存在.

市府浪費一塊價值幾百億的土地,本來就不是看重那每年60萬或600萬的營運權利金收入, 而是要學韓國扶植文創產業,創造價值,如果今天松菸文創真的成功的,松菸文創產值說不定有40億的營業額,中央就可以收到5%營業稅2億和不計其數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中央的統籌稅款分配標準是依據 該縣市人口,面積,營利事業營業額及租稅稽徵努力程度...等指標..以避免縣市不努力,只想坐等中央金援。
權數比重最大的「營業稅」,將讓營業稅越多縣市分配到越多統籌分配款。
dj720c wrote:
講那麼多有甚麼用比...(恕刪)


你在說什麼東西...

為了錢就什麼都可以不顧
那當初何必經過這麼多程序公開招標?
直接由市長指派各廠商分配看誰要哪塊地開發就好了
而這不叫圖利叫什麼?
若換作是馬或郝市長玩弄這種手法
用"有收到錢"為標準就可以"正當"規避法律及行政上監督
你認為呢?

這種"標準"也敢提出來...
lovecold wrote:
你們在說的圖利方向根本不同..
現在是有人在質疑富邦是否能直接轉讓商場跟旅館部份給誠品,
跟你在說的權利金根本是兩回事...


陰謀論看太多吧!

看那些言論就想笑


富邦手上就只有50年的營運權力

一堆人擔心富邦把50年以後的也賣給誠品?

你會擔心隔壁老王賣房子, 順便把你家房子也給賣了嗎?
dj720c wrote:
陰謀論看太多吧!看...(恕刪)


麻煩先爬一下文好嗎?

第51條: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為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民間機構因興建、營運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非經主辦機關同意,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但民間機構以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方式參與公共建設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
第8條:六、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富邦是在擁有所有權的情形下,將產權移轉給誠品,而且可適用第51條但書之規定,而誠品交易的對象也不是台北市政府,而是富邦,所以當然沒有特許權這回事
誠品是有可能取得沒有特許期間的地上權,只要用上述條文繞過市府和富邦訂立契約就可以了,這樣就能形成類似法定地上權的權利

另外那位活在自己世界的柯粉
誠品要有賺,權利金才能多繳一點給市府,市府才叫贏,誠品和市府可是命運共同體呀,怎會有誠品輸,市府贏這種事呢





dj720c wrote:
陰謀論看太多吧!
看...(恕刪)


這不是陰謀論吧,而是質疑轉賣過程合不合法,

不過現在看來並不能叫轉賣,

因為財政局長出來說富邦並不能轉賣,要用其他方法,

至於是什麼方法,我目前還沒看到說明,所以也不能說什麼

而我的重點是,你跟別人質疑圖利的點根本不同..

一個是質疑轉讓過程是否有問題,一個是在說市府拿不到錢,兩個是不同的..應該是要分開討論才對。
重複發文,我吃吃吃吃吃吃吃吃吃吃..

dj720c wrote:
陰謀論看太多吧!看...(恕刪)



原來房客要先觀望,一開始不用去搞標案擔風險!
等到大房客把東西都搞定觀察一下有利可圖...就直接找房東把大房客搞掉自己來!

自己家裡的房子這樣搞就算了,
政府公開的BOT也可以三個人私底下談完就搞重新議約,
幹嘛不重新開標讓現在想進入的廠商一起來競標?
這樣不是有機會讓台北市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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