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行不行?法官:可能是司法改革最好解方


陳小春2525 wrote:
這就是奶嘴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自由心證了,我看到的是許多人被騙光財產而上吊自殺。...(恕刪)


每個人心理承受度不同
有小市民為了三千塊燒炭
有人被騙幾億努力賺回來
請教您法官要用多少錢為裁判基礎?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得心證之事由需載明...(恕刪)

【裁判字號】:73年台上字第4501號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法院就文書之真偽,認為自行核對印跡已足判斷時,固得不命行鑑定。惟
其自行核對印跡,就所得心證判斷文書之真偽時,應將其得心證之理由,
於判決理由項下記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314號判例(附件三)亦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所斟酌之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其內容如何,不記明於判決,即為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六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

舉上述三例
說明某人自我認定的自由心證乃法官得恣意妄為
純屬腦補
既然心證如何形成需載明於判決書
如有判決不備理由之情事
或理由矛盾者
即屬違法判決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裁判字號】:73...(恕刪)

好久已前,我就有找了
就算上訴一方引用的判例
法官不予採用
在判決書上還是會敘明不採用的理由
那時候連判決書的案號都給了....
但是他還是堅持自己的想法
你覺得你拿法條出來他能接受??

實務上來說
確實也會有法官不採用不敘明理由
這種情況就像是
你打官司明明是在講A,但是相對人一直扯B
那這樣子,多半駁回都不會敘明理由
只會加註"即便XXX仍不影響事實認定結果"或是"XXX所提出與本案無因果關係"
這時候要知道詳細情況只能去調卷來看審判記錄了

而現在大家對於刑事案件最大的詬病問題
從來不是在於事實認定
這幾年來,台灣司法幾乎那種事實認定出差錯的重大刑案
大家不滿的都是那種
那種犯下令人髮指惡行的現行犯卻輕判放過
但是,法官並沒有判那個人無罪
而使用的法條也沒有瑕疵
就只是刑度使用上用偏輕的那一方面而已

在這種情況下
要嘛,在法官訓練養成過程中重新導入量刑從重的概念
要嘛,就是立法限縮法官的裁量權,真對每種刑事罪的最輕刑度
改變審制對於現在一點幫助都沒有

就算改變審制好了
對於現在司法詬病輕縱的問題也絲毫沒有解套
畢竟推動改變審制的人
全部都是推動廢死、吸毒除罪化的那一掛人
到時候就算推了陪審制,也等於同一掛人進場主宰
犯人被判刑確定還不是一樣?

更不用說改變審制後
不要說兩部訴訟法要全部拆掉重訂
所有的法、條例只要內部有經過法院的,全部要重新制訂
到時候光要修改、重訂的法條有數萬條
結果問題沒解決,新的問題又製造一堆.....
EAPON wrote:
這幾年來,台灣司法幾乎那種事實認定出差錯的重大刑案
大家不滿的都是那種
那種犯下令人髮指惡行的現行犯卻輕判放過
但是,法官並沒有判那個人無罪
而使用的法條也沒有瑕疵
就只是刑度使用上用偏輕的那一方面而已
在這種情況下
要嘛,在法官訓練養成過程中重新導入量刑從重的概念
要嘛,就是立法限縮法官的裁量權,真對每種刑事罪的最輕刑度
改變審制對於現在一點幫助都沒有

這就是重點
即便改成陪審制
依舊是由法官量刑判決
而非陪審團量刑判決
所以立委修法
將最低刑度提高
或者特定罪刑改為唯一死刑
例如殺害幼童、殺害直系尊親屬或是不特定對象之隨機殺人等
可以考慮修法成唯一死刑

但法條修改是立院職責阿
跟法官有啥關係

反倒是部分假釋犯出獄再犯罪率高
這才是重大議題
但審核假釋條件也在行政院法務部手上
不在司法院手上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Daniel Blue wrote:
舉上述三例
說明某人自我認定的自由心證乃法官得恣意妄為
純屬腦補...(恕刪)


試舉民刑事案例各一
說明自由心證經常流於法官恣意妄為
一般民眾或許對法律實務不解舉例不周
但非腦補空穴來風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71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之妨害家庭罪,以和誘、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
女,使脫離其享有親權之人或監護人、保佐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為其構成要件。故犯罪主體,必限於本無親權或監護權等之人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04號刑事判例
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
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
當罪責


國際重視的父母綁架在台灣究竟有沒有罪?
最高院19年判例說父母綁架無罪
最高院21年判例說父母綁架有罪
以上互相矛盾判例都是目前有效判例
要有罪就用21年判例、要無罪就用19年判例,皆為法官自由心證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民事判決
惟法人乃法律上擬制之人格,其一切事務必須依靠其代表人或受僱
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始得為之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
查我國民法之法人,應採法人實在說,其對外之一切事務,均由
其代表人代表為之,代表人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即係法人之行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法人乃法律上擬制之人格,其一切事務必須依靠
其代表人或受僱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始得為之

最高院100年認為法人採擬制說
102年認為法人應該採實在說
103年認為法人還是採擬制說
以上互相矛盾判決都是新近最高院判決
法官得依自由心證擇一引用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EAPON wrote:
實務上來說
確實也會有法官不採用不敘明理由
這種情況就像是
你打官司明明是在講A,但是相對人一直扯B
那這樣子,多半駁回都不會敘明理由
只會加註"即便XXX仍不影響事實認定結果"或是"XXX所提出與本案無因果關係"...(恕刪)


大概偶的實務經驗比較豐富
見過有判決是法官對判決理由相悖的證據
直接選擇性無視當做根本沒有這回事
當事人只好用不備理由多打一審
但每個人都有能力有精力再上訴?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試舉民刑事案例各一...(恕刪)
從新從輕原則
另外
無論遵從哪一判例
均屬依判例而為判決
非為恣意妄為
仍受法令與判例所拘
非為某大所言之不受拘束
得為無視法令判例
而為任意判決

另外
判決違法自屬上訴事由
自有上級法院裁判
或為重新判決
或為發回更審
均屬司法救濟之範圍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Shuuta wrote:
不知咋地,我想到了...(恕刪)


失控的陪審團?
Daniel Blue wrote:
從新從輕原則

無論遵從哪一判例
均屬依判例而為判決

判決違法自屬上訴事由
自有上級法院裁判
或為重新判決
或為發回更審
均屬司法救濟之範圍...(恕刪)


隨便舉一些司法實例而已
您這就無法回答可見司法界問題多少
法官不過選擇有利於己的判例以實其說而已

判例可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以上舉例皆為最高法院裁判
不服判決還有更高級法院能上訴嗎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每個人心理承受度不同
有小市民為了三千塊燒炭
有人被騙幾億努力賺回來
請教您法官要用多少錢為裁判基礎?...(恕刪)


常情。
有幾個人被騙了幾億還能奮發圖強?
量刑有一個很重要的一點,不能讓罪犯有物超所值的感覺,例如騙了幾百萬卻只判三個月,若這樣是一定繼續幹詐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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