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民調近6成7不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voyeur wrote:
診斷疾病是醫師的專...(恕刪)

不知你怎麼看世界精神醫學會「性傾向是與生俱來的,由生物、心理、發展和社會等因素所決定。」這段話。

ladyarcher wrote:
說的好像一定要異性婚姻才正常一樣....
難道你不知有多少人結婚後才發現, 婚姻是一種長期不快樂的折磨嗎?
隨便問一問朋友, 至少7成都嘛不開心不快樂!
你覺得這樣才正常的話, 我還覺得管太寬哩~

這是正常的啊,沒聽過歡喜冤家這句話。同志伴侶不也一樣。
異性婚姻之所以正常是因為除少數人外,都可以繁衍下一代。
同性婚姻則無一例外,全無法繁衍下一代。

TfhC wrote:
我把我嘗試解析「同性...(恕刪)

我不能說這種假設一定是不對,但是這就不符合性解放運動者那一套「性向不會被後天影響」的說詞了,因為在這種假設中持有特定基因的異性戀是可以被影響的。
在下認為把性取向的變化認定成心因性變化而引起的綜合反應比較適當,這樣才能解釋有一部份特殊性向者是因為感情挫敗,或是被虐待肉體或精神刺激而造成人格或性向轉變的現象。
ladyarcher wrote:
說的好像一定要異性婚姻才正常一樣....
難道你不知有多少人結婚後才發現, 婚姻是一種長期不快樂的折磨嗎?
怪了?
照您說法
同性婚立法是自願套入這種『折磨』枷鎖?
wndforce wrote:
但是這就不符合性解放運動者那一套「性向不會被後天影響」的說詞了,因為在這種假設中持有特定基因的異性戀是可以被影響的。

如果性解放運動者認為「性向不會被後天影響」,等同否定世界精神醫學會「性傾向是與生俱來的,由生物、心理、發展和社會等因素所決定。」這段話。

wndforce wrote:
在下認為把性取向的變化認定成心因性變化而引起的綜合反應比較適當,這樣才能解釋有一部份特殊性向者是因為感情挫敗,或是被虐待肉體或精神刺激而造成人格或性向轉變的現象。

這也是後天因素啊。

TfhC wrote:
這也是後天因素啊。

因為人類有學習跟記憶能力阿,又不是機器人出場設定好就不會變了。
解放運動團體那邊的說法本來就一堆BUG,不然怎麼會碰到問題就一直跳針。
ladyarcher wrote: 說的好像一定要異性婚...(恕刪)

婚姻後長期不快樂的有七成?那挺同性婚姻的是在挺心酸的喔?邏輯能力要再加強了


我認為您提到的這些基本生存需求反對的人很少,

而這些需求立專法也可以解決,

我不懂為何立專法就會變歧視?

台灣有太多針對特殊族群立的專法,

像是勞基法專為勞工,原住民身分法或客家基本法等,

我都不覺得是歧視,

老實說,會歧視的人不會因為直接改民法就變的不歧視,

原來不歧視的人也不會因為專法而轉為歧視,

即使同志或同同的人不滿意,其實也不失為循序漸進的第一步,

日後再慢慢說服更多人接受,

一下子就要把這議題定死成yes or no, 逼所有人表態,

可能會連您爭取的基本權利都要不到~


小強一號 wrote:
謝謝您我認為這才是...(恕刪)
ladyarcher wrote:
說的好像一定要異性婚姻才正常一樣....
難道你不知有多少人結婚後才發現, 婚姻是一種長期不快樂的折磨嗎?
隨便問一問朋友, 至少7成都嘛不開心不快樂!
你覺得這樣才正常的話, 我還覺得管太寬哩~

你覺得同性結婚就一定不會發生不快樂的事?
就沒有同性在一起然後分開的?
既然雙方都可能發生,那你這個問題就是個屁
和贊成與反對有什麼關係?
邏輯完全不通

TfhC wrote:
如果另立專法可以解決...(恕刪)




如果異性戀者那麼在意民法被修改的話,

為什麼不在民法上立一個
part1 異性戀婚姻篇 (內容完全沒變)

part2 同性戀婚姻篇呢? (內容完全照抄)

最好再一個part3神聖婚姻篇 for護加盟且限一男一女
--至死不得離婚,有婚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者重罰(跟杜拜一樣)乾脆恢復以前遊街好了。

這樣不就好了嗎?

立法委員是頭殼裝X嗎?

curstw wrote:
如果異性戀者那麼在意民法被修改的話,
為什麼不在民法上立一個
part1 異性戀婚姻篇 (內容完全沒變)
part2 同性戀婚姻篇呢? (內容完全照抄)...(恕刪)

你這個想法
同性戀本身就不通過

他們要求的是不分性向的平等
另外定民法新篇幅他們可不要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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