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由,平等,博愛 (Liberté, égalité, fraternité)是法國大革命貢獻給全世界的禮讚,而今已成為全球的普世價值。在2010年的現代,法國的最高法院及憲法委員會,又再以正式確立anti-Perruche law,免除了婦產科醫師執行產前診斷所衍生的恐懼,及賦予對全球先天殘障人士的終極關懷。
[故事的背景]
1982年5月12日時,有一位法國孕婦Budgie,在懷孕18週時,她的第一個小孩感染了德國麻疹,她自覺似乎也被傳染了,所以到婦產科尋求協助。醫生告訴Budgie小姐, 如果妳的胎兒在此階段感染了先天德國麻疹,可能會產生非常嚴重的合併症,倘使如此,則須考慮中止懷孕的可能性(當年並無胎兒採血檢驗或PCR等技術足以確立胎兒是否感染)。Budgie小姐立即進行血清檢測,第一次檢驗結果呈現陰性;但兩週後的追蹤結果血清結果呈現陽性;這代表Budgie小姐本身的感染是個進行式,而非疫苗接種或過去感染所留下的痕跡。可是當時醫師卻武斷地認定,第一次的結果才是正確的,第二次採血的陽性可能是過去疫苗注射產生的免疫反應,所以胎兒並無感染得到先天德國痲疹症候群的危險。Budgie小姐因此繼續懷孕,並在1983年1月14日生下Nicolas Perruche(本故事的主角),但後來證實Perruche患有先天德國痲疹症候群,導致下肢神經病變無法行走,並患有嚴重雙側耳聾及視網膜病變。由於母親認為醫生當時的診斷如果正確,Perruche將被中止妊娠而不會出生到這世界上來,而遭受到衍生的先天殘障的痛苦。因此在Perruche 6歲時,以Perruche之名正式向法院提出訴訟。
[法院怎麼判決?]
在1992年1月13日,大審法庭的Évry法官判決,醫生和實驗室須為Perruche的疾病負責,並由其保險公司賠償Perruche和他的父母。
[軒然大波]
此判決一出,在法國民眾間引起了軒然大波。身心障礙者權益團體率先抗議,認為這等於是宣判身心障礙者原本不應該存在,讓他們蒙受極度污名化。其後十幾年,宗教界與殘障人士家屬更加入論戰,甚至走上街頭。在法學界尤其引起廣大迴響,許多法界耆宿大老紛紛抗議此判決的內容,其後衍生的法學討論洋洋幾十巨冊。
[判決一波三折]
1993年12月17日,巴黎上訴法院推翻了上訴判決的一部分,否定醫師須賠償Perruche及其父母。
1996年3月26日,第一民事庭的最高上訴法院認定,上訴法院違反法國權利草案的精神,由於醫師的判斷錯誤,判定醫師仍須負賠償責任。
1999年2月5日時,更高等的奧爾良上訴法院認定,Perruche的損害來自先天德國麻疹,而非來自發生錯誤的實驗室和醫生,因此否決父母的求償。
2000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在全體會議上,一致認定當醫生與實驗室在執行契約行為有所不當,妨礙了父母行使其選擇終止懷孕的權利,以致無法避免孩子先天殘障的缺憾;為此法國通過了一項法令,認定Budgie女士可尋求賠償,這是法院第一次明確地承認,天生殘障的小孩可享有要求賠償的權利;同年法國法院也通過了兩例唐氏症父母的求償。
[Anti-Perruche law的誕生]
由於全國民眾的廣大迴響、宗教界與法界的抗議,許多法國醫師也在2001年底集體罷工;而婦產科與小兒科醫師的組織,更在2002年初決議拒絕提供產前超音波掃描的服務(請看看國外的醫生,似乎只有台灣醫生最好欺負)。在多方壓力下,法國國會召開緊急會議,以壓倒性票數通過一項法案。2002年3月4日,法國國會透過了庫希涅法 (la loi Kouchner),亦稱反佩魯契法anti-Perruche Law (La Loi anti-Perruche),終止了2000年最高法院對先天殘障補償的這個判例。這條法律並明確地規定,一體施行於已受理類似案件的所有各層級的司法機構。
然而,2005年10月6日,法國的這個法律條款卻受到了歐盟人權法院的指責。
[為什麼反對賠償?]
殘障人士維權團體表示,判定賠償的法官等同歧視殘障人士,因為這個判決認定這些先天異常的人不應該出生到這世界上,等於認定這些人不配活在這個世界上。
宗教團體表示,人類是上帝所創作的,法官或父母並無決定胎兒是否出生的權利。此賠償的判決,卻認定父母可依其自由意願決定胎兒是否可以流產。人類是上帝創造出來的,卻超越了造物主,決定了造物主的創作是否可以留存,這豈非荒謬?
法界權威表示,民法中所謂侵權,必須與行為人的作為有明確因果關係,但在Perruche案例中,Perruche的先天德國麻疹症候群是由母親感染病毒導致,在母親看門診前已經發生,經醫師診療後,其本質並無改變;換言之,先天殘障與醫師醫療行為無直接因果發生關係,所以並無損害發生。另外要證明損害成立,就必須證明因侵權行為的發生,而使後來的狀況比未被侵權之前變得更糟。若法官認定有Perruche有被侵權損害之實,就必須證明Perruche被侵權的狀況(i.e.因醫師判斷錯誤而活著),比未被侵權的狀況(i.e.因醫師判斷正確而死掉)更糟。活著怎麼可能比死了更糟? 如果真這樣,請判決的法官先去死看看。這當然是荒謬的,損害因此無法成立。
再者,憲法規定人生而平等,如果法官認定Perruche生而遭受損害(比別人差一截),等於違背憲法生而平等精神。假使賠償判決是正確的,代表其他類似的殘障人士也都可以合理要求賜死。換言之,法官的判決將衍生所有罹患先天疾病者(如心臟病、不良於行者)均可合理判處死刑的不當邏輯。
[最終章]
法國的Anti-Perruche law自2002年頒布以來,已有許多包括英國、德國等國家及美國部份州立法機關的跟進,採取此一精神取否決先天異常孩童對醫師的求償權。於2010年6月11日,法國的憲法委員會正式明確宣佈Anti-Perruche law合憲,並為因產前診斷錯誤而出生的先天殘疾兒童的求償權,永久地劃上句點。
[省思]
1.沒有人的生命是十全十美的,如果人的價值需要由他人評定,並由他人決定這個生命是否可以留存,當年納粹對猶太人的種族屠殺也可視為正當。
2.現在產前超音波診斷與基因篩檢的項目愈來愈多,如果Perruche的案件可以成立,所要求的賠償比醫師所得高出太多,勢必讓所有醫師趨於保守,不願意主動進行某些原本可提供的產檢項目。
3.另外即使孩童有嚴重的身心障礙,整個社會也有責任去照顧他,而不是只把責任限縮到當初產檢疏忽的醫療人員,更何況沒有百分之百準確的診斷方式,也沒有不會犯錯的人(To Err Is Human Beings!)。
4.我們必須確保先天殘障孩童過得有價值、有意義的人生,而非否定他存在這世上的價值。
5.法國僅允許父母在自己小孩的身心缺陷,是由醫師直接造成、者出自醫師「忽視明顯徵兆」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賠償告訴(wrongful birth,即錯誤出生),也算對醫師的警惕與對病家權利的維護。
6.現在台灣的病家,動不動要脅醫師須賠償小孩一輩子的撫育教養費。如果律師或法院對anti-Perruche law的精神如果沒有掌握,訴訟往往曠日費時。依民法的規定,親屬的撫養權更不可以用任何理由轉嫁給他人
7.李白說:天生我材必有用,請大家記得,沒有錯誤的人生(wrongful life) -- 以前是,現在也是,未來還是。英國牛津大學的霍金教授幾近全身癱瘓,但他的發現改寫了愛因斯坦的相對論,請問你們有什麼權利,認為先天殘障的人士不能來到這世界上?
請大家充實法學常識,要救援別人必須先幫助自己,在台灣更是這樣,願大家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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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婦產科醫師施景中 2013年於醫週刊寫的一篇文章,值得大家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