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殺人老闆要連帶賠償!!??

如果是勤內時間。和勤外時間。有差別嗎?畢竟咖啡店人來人往。客人不定時出沒。

不知道法官怎麼判定的。希望能出來說明
algerno2 wrote:
這是私生活問題....公司無權介入...所以公司不需要進到監督責任..

可是謝依涵跟乾爹來往也屬私生活問題
但法官卻認為僱主應盡到監督責任..

我問這麼多很煩齁?


algerno2 wrote:
但是你如果在任職的鐵工廠..改造槍枝打死顧客....或是任職的化學藥廠製造安非他命餵食給顧客...
你看受害者的家屬會不會去提告這間公司???
所以你看很多房東在租屋的時候...會特別要求其中一條..不准帶閒雜人等進入租屋處..
因為如果發生事情...被害者的家屬如果也要順便提告房東監督不周...
你覺得可不可以告???當然可以...
就算最後房東勝訴了...但是之前跑法院浪費的時間金錢也夠他受的了..
所以我才說你說的雇主與勞工的關係會更緊張..這是對的...
因此你看社會上真的願意用更生人的公司工廠少之又少...因為要保護自己阿..

之前也有真實案例
就是工廠員工與主管不和
一氣之下在上班時拿刀砍死主管的社會新聞
這一類的不知道公司要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有時真的會覺得法律實在太模糊
讓法官的心證空間過大
導致很多情節類似的案件判決結果可能天差地別的爭議

現在想想當老闆所需承擔的隱性未知風險成本真的太大了

辰小風 wrote:
這些過程老闆不一定能觀察到吧
如果一直注意女員工一舉一動
會不會被認為是變態偷窺狂老闆?...(恕刪)

認乾女兒送鑽戒這部分是公開的
一個老男人送年輕女孩鑽戒
如果演變成元配來店裡抓姦
或者鑽戒在店裡弄丟了
這個賣咖啡的小生意能混下去?

不用發展到兇殺
員工跟顧客有不正常關係還有財務往來
有警覺的生意人這時就要介入了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認乾女兒送鑽戒這部分是公開的
一個老男人送年輕女孩鑽戒
如果演變成元配來店裡抓姦
或者鑽戒在店裡弄丟了
這個賣咖啡的小生意能混下去?

不用發展到兇殺
員工跟顧客有不正常關係還有財務往來
有警覺的生意人這時就要介入了

是啊

然後在<店裡賣的飲料>下藥? 迷倒了店裡的人? 然後再殺掉

這根本是水滸傳孫二娘的手法

如果雇用孫二娘的店都沒責任,那也很奇怪吧?
首先故意行為跟過失行為應該分別思考
故意犯罪行為一定是設法找尋各種漏洞,防不勝防
除非老闆可以明顯預防的,故意行為不該苛責老闆
網路上找到保成補習班對188的說法,大家參考一下
http://www.paochen.com.tw:88/web/lawartic/96aartic59.aspx 完整請連這裡

伍、外國法比較
一、美國法(註:陳聰富,受僱人執行職務之行為─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497號判決評析,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頁145)

(一)美國代理人法整編之規定

1.受僱人受僱執行之職務

2.受僱人之行為主要發生於執行職務之時間及地點

3.受僱人係為僱主提供服務而從事一定行為

4.在受僱人以故意侵害行為加害他人時,該加害行為需為僱主可預期之行為

(二)美國法院實務

1.受僱人之行為在於增進僱用人之商業目的

2.受僱人之自己事務與僱用人之商業目的不妨併存(雙重目的行為)

3.僱用人可得預期之行為

4.利用職務之行為
照這樣的判決,如果老闆在事前就用跟客人曖昧不清而將她解雇,是否合法?是否會被告?是否為惡意解雇?須要給資遣費嗎?說真的台灣有些法律都已不合乎時宜了,該與時俱進修法.法律是死的,不合乎時代或不合理的就應該修法.這麼多專家...這麼多立委....
Gugugu wrote:
認乾女兒送鑽戒這部分是公開的
一個老男人送年輕女孩鑽戒
如果演變成元配來店裡抓姦
或者鑽戒在店裡弄丟了
這個賣咖啡的小生意能混下去?
不用發展到兇殺
員工跟顧客有不正常關係還有財務往來
有警覺的生意人這時就要介入了

但是介入要介入到什麼程度?

而且乾爹送乾女兒鑽戒,這要如何認定合理與否?
現在會認為不正常都是事後認定的
事前呢,這樣正不正常,每個人看法都會不一樣吧

所有認定的標準都很模糊

孫浩彧 wrote:
是啊
然後在<店裡賣的飲料>下藥? 迷倒了店裡的人? 然後再殺掉
這根本是水滸傳孫二娘的手法
如果雇用孫二娘的店都沒責任,那也很奇怪吧?

馬後砲
如果謝沒殺人
你怎麼事先認定她是孫二娘?

辰小風 wrote:
簡單一點比喻好了

台南遊樂場殺童案(在遊樂場廁所內行兇)
台北國小殺童案(在校園廁所內行兇)

前者可能很多人會認為遊樂場需負連帶管理責任
後者連帶責任標準會不會一樣?
還是後者法令上面會比較寬鬆?

問題是<殺童者>是不是被遊樂場或國小雇用的吧?


辰小風 wrote:
馬後砲
如果謝沒殺人
你怎麼事先認定她是孫二娘?

沒殺人(或沒傷害人,沒犯法)就沒有後續的事了

我們討論的是<被雇用者在店裡>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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