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推動「以核養綠公投送件」@中選會門口


Erichuangtw1980 wrote:
繼士修之後, 漢庭...(恕刪)
說不準6都市長還沒選,總統會不會先換人呢?

官逼民反吶,,,,
**法條中並沒有說「清點中,不可以再收連署書吧」,***

10條-2項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
再再收連署書 30日怎計算?

第一次聽到 考試交卷後.可以再要求補寫喔
要也是等不及格補考

13條-1項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
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
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



Minaho wrote:
我想中選會真的很害怕
核能問題被大家公投,
所以才百般阻撓?...(恕刪)
+1
神回應

























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

Ste100 wrote:
說不準6都市長還沒...(恕刪)


那中華民國就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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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幹話推責任詐騙黨不倒ROC不會好
法律要搞懂,必須有最基本的觀念,法律就是遊戲規則,那不是考試,所以沒有所謂的交卷後不能補考的規則,法律規則簡分成兩類,一類是屬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另一類就是規範公務人員要依法行政,法律不可能在實務上都面面俱到,鉅細靡遺的寫清楚每個實務狀況,所以實務上認定的標準,法律沒白紙黑字寫的就是合法,沒寫的就是能做的事假設沒寫就是非法,那現在全台灣的監獄,早就爆滿了,因為法律沒寫就犯法,那你要不要算一下,你每天幹了多少違法的事?所以法律對人民的權利義務規定是最寬鬆,只要沒寫就是合法能做的事

另一類法律是規定公務人員,因為要依法行政,所以只要是法律沒寫的,公務人員是不能做的,有寫得才能做,這目的是要防止拿到公權力的公務人員權濫權,擅自侵害人民的權利義務

回到以核養綠公投的主題,一個公投從成立到收集簽名聯署,有它的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說截止收件日是有它的規定日期,任何公務人員都不得放話干擾提前收件日期,因為要依法行政,作業上來得及,或來不及跟年底大選一起作業,那是兩回事,來不及那也是公務人員內部作業的事,要怎麼加班處理,那跟公投發起人一點關係都沒有,公務人員不得將自己的內部因素往外推給人民,因為這樣是侵害到人民的權利義務,因為法律沒規定公務人員可以做的事,推給人民就是違法

再來就是收件截止日,法律是有規定截止日後續流程,但並沒有規定截止日之前的事項,也就是說既然沒寫,對於人民的權利義務而言,同一個題目的公投聯署書要送幾次件,分一百次送,只要截止日沒到,對人民來說都是合法的,所以這件事要怎麼分?就是截止日前跟截止日後,依時間為基準辦事,截止前適用什麼法條,截止後適用什麼法條

那對於公務人員來說,沒寫的就是不能做,要依法行政,那法律有規定你一個公投題目聯署書只能收一次?那沒寫沒規定的事,那公務人員憑什麼可以收聯署書?沒規定就不能做,收了就是違法,收一次是違法,收兩次也是違法,所以歷年來的公投都是違法,因為法律沒寫公務人員可以收幾次聯署書?既然實務上在收件截止日前收一次聯署書不違法,那為什麼收兩次就是違法?法律沒寫?所以遇到實務上有問題時,就因該從寬處理,因為只要此案例一開,以後所有民眾到公家機關洽公,文書只要遺漏補件,那是不是要等收件截止日的流程走完才能補件?到時候出現攏長又耗時的洽公流程,比如沒有第一時間次交齊所有證件,漏了印章,漏了雙證件其中一項,只因為眼前的公務人員已收件,民眾不能馬上補給,只能重新排隊,只因為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收件後,就不能再收件,公務人員依法行政,結果因為依法行政搞到民眾洽公不便大塞車,這是大家要的結果嗎?

所以實務上的模糊,就要以人民的權利義務為標準,做最寬鬆的認定,公投聯署書只要收件截止日沒到,要送幾次,那都是人民的權利,只要公務人員與人民雙方沒有提前確認收件截止日,人民要在截止日怎麼做,公務人員都沒有權利干涉,當白紙黑字有寫,才照白紙黑字法條做,這就是法律的最基本原則
歡迎晚上也去陪他們,到十點 !!!

tree6815 wrote:
法律要搞懂,必須有...(恕刪)


謝謝,寫的很清楚,

可恨的官僚居然為虎作倀,罔顧民意。

tree6815 wrote:
法律要搞懂,必須有...(恕刪)

大大的分析很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Erichuangtw1980 wrote:
可恨的官僚居然為虎作倀,罔顧民意。
為虎作倀,罔顧民意。
不是.

是公然違法,玩法,弄權.
這種事在極權國家很正常.
或許,不久後我們就會覺得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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