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說服 "反對" 同性可以 "結婚" 的人

curstw wrote:
我強烈懷疑,題目你...(恕刪)


你要問提案人最主要的意旨是什麼

第10案 沒有爭議

第12案 提案人愛家公投原本旨是非婚姻

公投同意的就是非婚姻

但是執政者或者有人像你這樣

ABCD的玩文字

難怪阿扁可以趴趴走



Arcus0827 wrote:既然多數傳統民意覺得中國儒家思想不能接受亂倫,那為何DPP就不用相同儒家標準限定婚姻為一男一女?一方面自詡走在全球同婚議題尖端,但對北歐的近親婚姻又裝死當作看不見?


少來了,又再扯儒家思想

根據史籍,孔子本身就是同性戀


有一次,孔子與子路、曾皙、冉有、公西華等人閒聊,孔子詢問他們日後的志向,
曾晳說,暮春時節,穿上輕薄的衣服,和五六位成年人,六七個青少年,到沂河裡去洗澡,
然後在舞雩台上吹吹風,一路唱著歌兒回來。
孔子聽後,心中產生共鳴,高興地說,我的心願和曾點一個樣。


論語有紀載
子曰: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風乎舞雩,詠而歸。
夫子喟然嘆曰:吾與點也。

呵呵,帶幾個同性到河中裸泳,竟然是孔子這位大哲人的志向,可見孔子的同性戀表露無遺
兩軍對峙今若何,戰聲恰似迅雷過,奉天城外三更雪,百萬精兵渡大河

curstw wrote:
我強烈懷疑,題目你還...(恕刪)


你還是繼續再扯,重點是要第10案、第12案同時看!
第10案,限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第12案,限定為婚姻以外之其他方式。

所以以上合起來看就是不同意同志婚姻,同意以其他方式保照同志的權益。你講的時力的事後問題,不存在投公投票當下的那一刻!事後玩再多的法令解釋,都沒法說服投公投票的選民當初的認知。
本來就是歧視,你們這些赤裸裸的歧視者,還義正詞嚴起來,真可笑。台灣有你們真悲哀

Arcus0827 wrote:



說得真好!那就...(恕刪)
反正妳的歧視根深蒂固,懶得說服你,妳高興就好,隨妳的便

也請妳別管別人的閒事,尤其是別人結婚,關妳屁事!
Arcus0827 wrote:



你還是繼續再扯...(恕刪)
chenligo wrote:
反正妳的歧視根深蒂固,懶得說服你,妳高興就好,隨妳的便
也請妳別管別人的閒事,尤其是別人結婚,關妳屁事!


樓主這棟樓叫甚麼?如何說服 "反對" 同性可以 "結婚" 的人
怕你視力有問題,再幫樓主PO一遍!

Arcus0827 wrote:
你還是繼續再扯,重點是要第10案、第12案同時看!
第10案,限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第12案,限定為婚姻以外之其他方式。


等等! 上面的所謂"一男一女",並沒說是指心裡還是生理

很多變性成功的人,就是因為心理對性別的認同
兩軍對峙今若何,戰聲恰似迅雷過,奉天城外三更雪,百萬精兵渡大河
本來最大的衝突就是同婚直接寫入民法婚姻,

才會有另立專法的處理辦法,

公投確實是立專法但不代表給你一個空白支票隨便你填,

執政黨早就先以大法官設定必須處理,

公投也並沒有不立專法、禁止人權的選項,禁止相關人權有違憲的疑慮,

第12案立專法此案不過,他們就會說是要適用民法,與第10案民法一男一女產生衝突,

他們早就立於不敗之地,

各案公投很清楚顯示,積極挺同只有三百萬票,積極反同有7百多萬票,

無效票有幾十萬票,是堵爛票,那反同也應該是多數,被做掉的也應該是反同佔多數,

既然是立專法,表示不同於民法,各種權益,義務還有斟酌的必要,不是直接對照民法適用,

如果直接對照民法適用,那還立個毛專法,直接用民法不就好了。

第10案同意有765萬票,第12案同意有640萬票,表示強烈反同連專法都不給的有125萬票,

765萬票就是不準你政府亂搞的,最好是不要視而不見,

強烈反同的125萬票,力量可能不比挺同的3百萬票弱,因為其他640萬人也是反同只是沒有那麼強烈。

本來社會上就沒有那麼接受同婚,只是覺得該給同婚的人相關保障,

再來男同女同還是有差別的,女同比較沒有危害,

男同既然自認為是女性,為何不直接切掉GG就好了? 沒有用還留著當怪胎造成混亂不是很奇怪 ?

還是你們挺男同的支持他們留一根亂來?

最大的問題是,同志運動爭的是要跟一般人一樣,各種異性戀能做的他們都要做,這社會真還沒有那麼前衛...

mobisto wrote:
最大的問題是,同志運動爭的是要跟一般人一樣,各種異性戀能做的他們都要做,這社會真還沒有那麼前衛...


台語有句話:不要贏賭,還要贏話!
既然已經三讀通過,就低調點讓反同的人發洩情緒,默默去登記、默默去結婚,讓多數反同者體會到真的實施也沒那麼天崩地裂。挺同這樣繼續敲鑼打鼓,我可以預言明年絕對大反撲,反同立委過半再修法修回來。

mobisto wrote:
本來最大的衝突就是同婚直接寫入民法婚姻,

才會有另立專法的處理辦法,

公投確實是立專法但不代表給你一個空白支票隨便你填,

執政黨早就先以大法官設定必須處理,

公投也並沒有不立專法、禁止人權的選項,禁止相關人權有違憲的疑慮,

第12案立專法此案不過,他們就會說是要適用民法,與第10案民法一男一女產生衝突,

他們早就立於不敗之地,

各案公投很清楚顯示,積極挺同只有三百萬票,積極反同有7百多萬票,

無效票有幾十萬票,是堵爛票,那反同也應該是多數,被做掉的也應該是反同佔多數,

既然是立專法,表示不同於民法,各種權益,義務還有斟酌的必要,不是直接對照民法適用,

如果直接對照民法適用,那還立個毛專法,直接用民法不就好了。

第10案同意有765萬票,第12案同意有640萬票,表示強烈反同連專法都不給的有125萬票,

765萬票就是不準你政府亂搞的,最好是不要視而不見,

強烈反同的125萬票,力量可能不比挺同的3百萬票弱,因為其他640萬人也是反同只是沒有那麼強烈。

本來社會上就沒有那麼接受同婚,只是覺得該給同婚的人相關保障,

再來男同女同還是有差別的,女同比較沒有危害,

男同既然自認為是女性,為何不直接切掉GG就好了? 沒有用還留著當怪胎造成混亂不是很奇怪 ?

還是你們挺男同的支持他們留一根亂來?

最大的問題是,同志運動爭的是要跟一般人一樣,各種異性戀能做的他們都要做,這社會真還沒有那麼前衛...


事情就是你說的這樣,所以我才說,民進黨惡搞的法案通過,也就是強姦民意,其實只會把同性戀者推到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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