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夢想 wrote:確實有些話不能亂開玩笑,對公司形象一定會受影響,因為會造成旅客搭乘的意願。
有人也說過行李有詐...(恕刪)
tgdlyg wrote:
真的是法律相關科系?
怎麼跟王浩宇議員的講法相同,
line群組對話=散布?
這樣在公司開會,
在餐廳包廂聚會聊天,
這都是散布行為了.
未來法律上可能要更嚴格定義何謂散布?
若要符合第105條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
應該是郭芷嫣對人發佈她在機長餐加料了,
實際上並沒有,
害飛機停飛的這種狀況.
一般是在機場或飛機上喊我行李有炸彈,
其實沒有,
這樣是犯這一條,
郭芷嫣有犯這一條?
致於: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郭芷嫣也沒做,
實在看不出來有犯第 105 條.
這我認為比較會觸犯刑法第305條.
第 105 條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
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當然你可以質疑我的學歷,但拜託不要拿王浩宇跟我連在一起,這傢伙我高攀不起
加料在刑法305條是不大可能成立,構成要件不大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