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隔月/季就有人要發這種月經文, "一再有人說中華民國 GDP 將國外營收全額列入, 大量灌水失真", 敝人並非財政金融專業, 但工程應以數據為基礎.
僅引用刊登於 "中國時報" 引用 "台灣證交所" "上市公司 去年全體營收年增逾7%"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0114000351-260206
上市公司累計去年全年營收為32.78兆元,較106年增加2.24兆元、幅度為7.33%,營收成長公司共608家,衰退公司共320家,較105年成長5兆餘元、幅度17.67%。
台灣主計處2018 GDP 數值約 : 18,3 兆元, 人均 GDP 25,229 美元. https://www.dgbas.gov.tw/point.asp?index=1 ;
比對兩者 上市公司營業額 32.78 兆元 與 台灣主計處 GDP 18,3 兆元 , 很明顯台灣並未將海外所得計入.
鴻海此類有海外營收公司, 依中華民國主計處說明,僅依SNA計入三角貿易淨收入占GDP之比重,歷年均在4%左右。
GDP統計為何要納計三角貿易淨收入?https://www.stat.gov.tw/ct.asp?xItem=27959&ctNode=2404&mp=4
答:
(一)依據聯合國國民經濟會計制度(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SNA)規範,GDP統計應納計三角貿易淨收入(三角貿易之商品賣出價減除買入價之差額),亦即三角貿易活動中,國內廠商接到國外100元訂單,而以95元委託第3國製造,則GDP係納計5元,因該5元為三角貿易過程中,國內廠商所提供之運籌、規劃、調度、財務、管理、行銷、專利及其他技術等服務,係屬國內之生產,殆無疑義。
(二)因此,GDP並不含國外製造之產值(或海外收益)。有些學者主張GDP計算範圍不應涵括三角貿易,或認為官方發布之GDP數據包含海外收益,應予扣除等,均係誤解其納計範圍(以為出售三角貿易商品之營收,如上例之100元,係全數納計為GDP。事實上GDP只納計三角貿易淨收入,即上例之5元)。三角貿易淨收入占GDP之比重,歷年均在4%左右。
(三)GDP係衡量一定期間一國之生產,其計算基礎向為「權責制」。例如某筆出口商品所收貨款,雖以美元持有,未結匯為新台幣,惟因該出口商品係國內在該期間之生產,仍納計為GDP;如同單一個人若於某年年薪90萬元,不以新台幣持有,而以美元存款3萬元,該個人於當年之勞動服務價值仍為90萬元,而非0元。三角貿易淨收入亦以同一原則處理,惟統計方法上,早年三角貿易活動不多,且跨國財務操作不興盛的情況下,基於統計成本考量,係以匯出入款統計作為權責制統計之替代作法,惟隨三角貿易活動增加,本總處乃於2005年改採權責制統計因從事三角貿易活動而發生之運籌服務產值,而不論其以新台幣、美元或其他貨幣持有。
弱時擱置爭議, 強時自古以來,
特權別人不可有, 自己不可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