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蛋機勒,為什麼有很多韓粉把公文抬頭的密等當做是蔡總統解密時限啊?

ysan wrote:
教育部也是中央主管機關,其機密變更與解密權責還是教育部。

你都說 是中央主管機關
機密變更 教育部需不需要上函給中央?
中央是? 就行政院
行政院院長的老闆是誰? 中華民國體制下,行政院長為總統的執行長
在上去就總統府了阿

-----
之前那個當法扶實習助理的case
第一次要檔案 找那個公務員上級區公所要
只要到一個月的上班時間 與時數
第二次法院行函到市府要
要到了上班日期,但是沒時間
第三次....行函到市府 法務單位要
才要到完整的簽到記錄(有時間才能看他是否有接外務)

同一份保密紀錄,三種解密的方法....

另外 在後來的台電case
要不要斷電的權力 本來在台電
而且只要區處就可以決定(企業3 個月不繳電費就斷電了)
但是 一旦有立委關心哩?
處長叫去罰站後,鐵定要上函給總處決定
總處擔心違法,一定上函給經濟部訊問政策
經濟部政策誰決定? 部長....但是部長想得罪立委嗎?不想...
於是就弄個國家協助企業紓困方案之類的...
調查局查到政策 就沒查了...大家都很快樂

最後 我還曾看過軍方單位
廁所工程都給他加到最機密...
是阿兵哥依法辦理 還是長官指示? 想也知道...

這就是公務員處理機密/法規的標準程序
防弊大於興利 擔心違法/忤逆上意 就只好一路上函

我不想在這件事情上面爭議
畢竟 蔡總統的事情,在他任內是沒定論的

但是 如果真的對於公務單位加解密有興趣
可以去當助理 去跑幾個法院的case(現在法院仍是要求解密的最大宗)
就會知道機密解密的流程與邊邊角角...
也會知道 中華民國的文書
最上級單位(ex, 總統)真的要解密 一點都不難....
dgame wrote:

你都說 是中央主管...(恕刪)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一條及教師法第二條,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中央主管機關就是教育部,教育部所核定機密文書解密完全不用上函行政院。
就算上函至行政院,回答也是請依權責辦理!
如果行政院有收到教育部的機密文書,教育部解密時會函行政院解密,或是保密期限到期有行政院主動檢討機密等級變更解密,奉核後辦理,建議教育部辦理。

這些相關流程行政院頒佈的文書處理手册都有詳細規定請參閱。

至於您法扶實習的case是屬檔案應用事項,與機密文書處理不同,有關檔案應用事項則可依檔案法、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機密保護法令等相關規定辦理。

臺電case 下級機關在行政有疑慮,為避免錯誤,原本就會函請上級機關釋疑後再執行,說難聽點不管民間或私人都一樣。

如果對公務機關加解密應該是去當公務員處理檔管會比較清楚。
跑法院的case一樣還是一知半解,另外中華民國有關檔案管理的法規,法院是沒有權限要求行政機關就單一機密文書解密,有的只是檔案調閱的權利,但那也是要依相關法規辦理!(或許是小弟了解不深,如果有的話也煩請提供相關法規參考。)
依法而論,總統或行政院長要求相關機關對其核定的一般公務機密解密是有問題,但是如果在上者用其本身的權位,無視相關法規,那又另當別論了。

也許有總統權力很大,但就略懂相關文書處理及檔管法規,總統要求註銷非其核定之一般公務機密,依相關法規是有難度的。
律師應該會比在座各位更了解法條應該怎麼解釋
但政府被律師所把持的問題就在於,
他們可以用更"期爬"的方式解釋法條

syntech wrote:
律師應該會比在座各位...(恕刪)

律師的確應該更了解法條應該怎麼解釋
但是文書處理、機密核定、變更、註消及檔案管理這些是偏向政府機關運作的法規,或許實際處理文書的承辦人員、研考會比律師有更深刻的體會,另外法條的解釋權在主管機關,實際上還是要看主管機關函釋會比較準確!
blood0819 wrote:
不過這公文我還是搞不太懂
如果說例為密件是因為教育部的相關法規
那是隨便一個立委說調就能調的嗎?
如果說因為立委調卷而解密,那這個回復公文又有什麼好密的?很難懂



立委連國防機密都能調了
之前dpp不是吵kmt的不分區吳斯懷可以看國防機密就可能洩密

另外, 你可能對機密的本質認識有誤
要先分清楚有權接觸者不等於實際接觸者
立委有權調閱機密, 但不等於立委知道所有機密
所以機密本身並不需要因為立委調閱而解密(立委本身就是有權接觸者)
但是因為是機密, 所以立委被限制不能對其他無權接觸者透露
(有權接觸者向無權接觸者透露的這過程才叫洩密)

秘密是把所有人區分成有權接觸者跟無權接觸者
而防止機密外洩是防止有權接觸者透露給無權接觸者, 並不是防止所有人去接觸機密
當一個機密可以被所有人可以隨意知道時就不是機密
(這並不是說所有人都知道才不是機密)

ex.
某甲本來屬於不可接觸機密A的人
當某甲透過正當手段取得了接觸機密A的權利, 那某甲對於機密A就是有權接觸者
(但某甲不一定會去接觸這機密A, 所以某甲不一定知道這機密A)

假如某甲一直是無權接觸者, 卻透過某個有權接觸者某乙接觸到了機密A
這過程才有所謂洩密, 某乙洩機密A給某甲

假如某甲一直是無權接觸者, 卻能透過公開管道取得機密A, 那機密A就不再是機密(機密A被解密)
coffeejulice wrote:



立委連國防機密...(恕刪)

5分奉上!
ysan wrote:
律師的確應該更了解法(恕刪)


不是

大部分情況而言,
除非他們冒著殺頭的風險公布,
否則上面會自己找好理由說不行,
基層人員只能聽命行事


所以你看到台灣餐廳通常是 "離職員工爆以前老闆的料"
在職時是不會爆的
syntech wrote:
不是大部分情況而言,(恕刪)

立委 跟律師 是會被法官以知法犯法 從重量刑的....

沒幾個律師 跟立委會"公開"洩密的
有些巧門或可以利用
但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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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的 如果國防部之到某立委容易洩漏機密
那麼該立委就算調閱機密資料
也會是一堆黑色塗鴉...
往往 會洩漏機密的
都是那些看起來不會的
就像是 真的會收賄的 都是看起來(或者是演起來)清廉的

另外上面談法的
真的跟實例差滿遠的
在法院上 甚至有檢方 跟 律師同時透過法院跟行政單位調資料
結果回來的資料雖然是同一份
但是上面的mark 掉的訊息是不同的
這時候就會看到兩邊在互相勘驗證據
然後 行政部門送件的法務助理一臉茫然的樣子....
binbin999999 wrote:
大叔年輕不懂事 誤入...(恕刪)

您這樣讓樓主怎麼凹下去^_^
mich3591 wrote:
您這樣讓樓主怎麼凹下(恕刪)


他不用凹 只要持續胡言亂語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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