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an 168 wrote:案例。樓主指稱的國安(恕刪) 我引用的都是公開的訊息,罷捷陣營確實犯了錯,國安法法條序號標錯,他們也已承認犯錯但中選會公報以來不及改正就是堅持己見又如何你別不懂裝懂,曲解事實,胡亂引用法條,亂扣人帽子
Ken3410 wrote:我引用的都是公開的訊(恕刪) 那麽你還是堅持以港版國安法21條進行討論?你已經自稱知道罷免團體的聲明,表示清楚知道其主張。明知其主張為台版國安法2-1條,但堅持引用港版國安法21條意圖令有權人造成誤解,反對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