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hugh wrote:法規規定就是這樣依法行政 這是公務員的職責 ~~民主法治國家 就該依法行政不滿的人請提出修法提案 法條修正後一樣照章行事 抱歉法條沒規定銷毀是農委會根據自己行政裁量權定的條例並不是經由民意代表立的法喔
現在的浪浪就很多了~~有愛心的 可以趕快都去認養回家了!!要正確檢疫好像也不容易~~認養會不會有後續棄養貨是其它套利行為~~種種問題~~要看怎麼完善政策嚕!!還有的固定餵養路上街上浪浪~~然後就都不管了~~到處亂跑 到處亂拉~~只是固定給食物很有愛心!?
笑死 怎麼檢疫? 我大有為政府就說過有偽陰性的問題惹還是說在這種事情上 就不會有偽陰性?貓可愛 檢疫完可開放認養 不會有偽陰性人不可愛 機場普蒒會有偽陰性問題所以不要普(啊 最後還是改了啦 所以之前是哈囉?)
笑死 因為今天安樂死的是可愛的貓咪或狗狗大家就炸鍋我自己認養二隻流浪成貓這法條都在那邊多久了怎麼沒見大家在為其他動物請命?滿路上的流浪狗流浪貓這些炸鍋的人怎麼不去救?然後鍵盤上罵一罵要救走私進來的貓?你不怪走私的人去怪執行法律的政府這不是一堆沙豬怪女生穿太性感所以被性騷擾一樣邏輯嗎大部分受害者誰遇到不是氣急敗壞酒駕,傷害,家暴..太多了每一樣你聽到都受不了都要嚴逞你是要個個都判死刑嗎還是要蓋一堆監獄花一堆納稅人的錢把每個壞人都關無期,養他一輩子?世界上沒有盡善盡美的國家政府不是你看奧運,就要政府編一堆預算給錢給人看共機繞台,就要政府趕快去買一堆武器回來看新聞報孤單老人,就要政府趕快去搞長照看新聞報少子化,就要政府馬上把生育率拉起來是在許願池許願嗎?我贊成動物的生命也是寶貴是無辜的你認為動物的優先順序應該排在人的前面嗎?如果你認為是那麻煩你站到獨居老人和孤兒院前面大聲的說你覺得走私貓狗比較可憐,我要把你們的預算抽去照顧牠們設專員, 專案檢疫照顧? 確認沒有風險沒有問題再特地立案處理?你以為台灣人一年繳多少稅?台灣有多少預算可以幹這些事情?把走私動物遣送回出發地?你把走私動物送回去給誰?你認為走私動物的商人是愛動物還是不愛動物的呢?你帶著這種天真浪漫的想法就想解決問題?你說船長走私一隻貓為什麼不用安樂死要一視同仁好啊 不就是你們這些所謂愛動物人士的邏輯嗎那現在拿回去安樂死好了,合你們的邏輯了吧你說狂犬病潛伏期六年為什麼過個水就可以進口台灣對阿,乾脆全部封掉不准進口,我雙手贊成台灣自己貓阿狗阿養不完救不完還要進口其他國家的貓狗進來養再聽你們說有多愛動物只能給你
george306 wrote:不管是不是貓咪, 不(恕刪) 看完文章~我只能說~大哥你很缺錢喔!!!!不養名貴品種會有事情嗎?一堆米克斯在路邊你領養了嗎?一堆在浪浪中心妳去領養了嗎?在這邊嘴~如果不是這154隻名貴品種的貓?你會出來說名貴品種的貓?你會出來說這些貓不該死?走私的沒錯?走私不管無論如何就是錯~哪來那麼多藉口?該罰罰~該判就判!政府的確沒有更好的法規去執行~只能罰款或者扣留了事~但是這些物種的確會引響台灣本土的生態環境!請問你要負責?忘了說~進口的這一批~皆是種貓~請問是誰要的?一般民眾買得起?開我玩笑?我愛貓成癡~也知道大陸一堆名貴貓種~但是現在人人自危?為何?因為很簡單~狂犬病為人畜共通疾病~當地都不太敢買賣了~你在想啥?還有~屏東九如蜥蜴事件~也是走私進口或者養不起導致!你關心了嗎?就因為這些可憐的生命被報導~你就上來逼逼?可以多關心其他的嗎?一堆明星藝人不清楚頭尾~只為了跟風不是很明顯嗎?這些貓真的很可憐~因為我們台灣繁殖場的野心~所以導致他們的死亡~如果我們都不願意購買~也不願意為了品種而去選擇~這些繁殖場能活嗎?說是愛動物~不過是你們自己愛錢而已~出了事情只能一直轉風向給政府不要只出一張嘴~要政府修法~養不起名貴貓種~就不要養~就不要買~自己多少能力不知道嗎?總歸結論~不購買~沒傷害~讓繁殖場絕跡~就是我們台灣愛自己跟實際支持浪浪的行為走私進口的我們只能祈禱它們早日升天不要再當動物了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基本法律不遵守~只會逼逼政府~這也是台灣美麗的地方~世界各國哪個國家出現這樣的事情可以讓你逼逼?要去看看對岸嗎?還是看看美國?走私?贓物銷毀外~人也有事!過度的自由大家當成習慣~但大家也互相尊重包容~而不是如此偏激行事~發文的真的是為了生命而發文?至少小弟我眼拙,真的看不出來樓主是為了生命!我只看出字裡行間,對於這批貓的惋惜!出張嘴~人人都會~實際行動沒半撇,也是一堆公眾人物的絕招
george306 wrote:不管是不是貓咪, 不(恕刪) 國際處置走私動物多是安樂死,除非是保育類動物,但是貓狗幾乎都是死路一條,尤其又是從狂犬病中國帶來的,不管是哪個國家都一樣,狂犬病潛伏期高達6年,而且是人畜共得,死亡率100%,傳染到台灣誰能夠負責。台灣該做的是把走私的罪責加重,另外有需求才有人鋌而走險,這次偷渡都是高價貓數量又大,背後只會是大間的寵物店,賣非本國貓狗又沒證明文件的重罰才對
台灣法律一直都存在很多問題 不合時宜也沒法合乎國際上的正義公理隨便舉例 這次船長的惡行竟只需6萬就可交保?我是認為 只要不造成環境的傷害 任何進口的活體 生物,有機,無機貨物品應修法充公善加利用 善用資源避免浪費地球資源
想請問樓主,檢疫後開放認養,要如何區分是真的民眾,還是私梟人頭假冒一般民眾,而且走私動物還因為海關證明如洗錢般洗白了!給機構認養,是不是又會有人說圖利特定機構?與其修法,還不如要求自己,這些貓咪為台灣人上了一堂課,不買走私動物,沒人買就沒人會賣!
我覺得現行法律規劃的不好,應該修法改成:政府捉到動物走私後立即公告,在24小時內讓民間人士/團體有機會出手以政府估算的市價並加計罰金後取得所有權(多人則競價,如此政府不會圖利特定人士),同時需擔保承擔後續完整的檢疫流程所需一切費用(檢疫不過一樣撲殺而且不退費);如時間內沒人願出錢救,那政府便立馬撲殺該批走私動物。這樣動物保護團體一定沒臉出面嘴!因為再有走私動物遭撲殺,那就是動保人士自己沒愛心不願出錢拯救動物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