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ptw wrote:
當時的執行長不知情,屬於他領導無能下的制度問題。但與高虹安無關,因為高虹安是「被」指派任職。且揭示證據都指名「資策會」知情,包含副執行長以下各長官皆知情,且指示對於高的職稱、各項活動錄影、email 往來資訊等。
換言之,資策會不該追究高虹安的「兼職」或進修行為,而應該追究內部管理問題與副執行長以下各級長官行政疏失問題。而高虹安證明她僅是依照指示去任職,因此她可以反控資策會破壞名譽與妨礙選舉之責。而作為股東的政府應該去追究執行者領導鬆散之責。依照揭示證據來看誰該來扛責?不是當時的執行者就是副執行長,怎麼輪也輪不到高虹安。
你這種解釋,
法庭上能不能過關,大概有得吵吧?
哈哈哈~
所謂要報准,
就是沒有取得核准之前,員工不能亂動,
這應該是很基本的常識吧?
要先動也不是不行,
但事後補完程序,應該也是很基本的常理吧?
事前、事後通通推給主管,這種員工不太驕橫了點嗎?
哈哈哈~
況且,
資策會的兼職規範是「『經』主管簽請執行長核定後得」,
並不是「『由』主管」。
其實,高的兼職問題,
只要她沒領雙薪或其他酬勞、紅利,
照目前證據看來,其實問題不大,
就是法規和行政程序上有瑕疵。
但程序有瑕疵的員工,應該是要主動和公司解釋,
請當時的主管出面作證擔保,
並不是非要走上法庭。
資策會一開始似乎也沒有把話說死。
不過,
如果高覺得自己有必勝把握,或其他利益,
選擇硬幹,那也是她的自由啊,
哈哈哈~
至於公務員兼職,
公務員服務法沒有說兼職有刑責,
只說觸犯刑法者就依刑法處罰,
這是廢話,
同樣也適用在私人企業吧。
我想到的是背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