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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9792186
Brian 168 wrote:
錯了
增修條文裡面定義很清楚。
中華民國主權包含大陸,
憲法增修條文 那來的 『中華民國主權包含大陸』 ?
請教 那一條 那一項 那一款 有寫 ?
中華民國憲法 明明寫的是 第 2 條 :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1點 : 主權是在人民手上 , 主權在民 ! 和土地有什麼關係 ?
主權是和『有機體』的"人民"有關 , 和無機物的 大陸 ? 砂石, 岩磐 , 礦物 無關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 明明是 區分 , 切開 , 分成 自由地區人民 與 大陸地區間人民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
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的總統,是台灣自由地區擁有主權的全體人民直接選舉出來的 !
主權的行使 , 在條文當中明明就區分,切隔,排除了大陸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同樣都是在區分兩者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憲法增修條文?兩岸條例? 全都是區分! 何來任何混在一起的 "包含" ?
Brian 168 wrote:
因此大陸人民也屬中華民國人,
治權所及範圍在台灣地區,
為了管轄兩地區問題,增修憲法條文。
主要是區分中華民國領土內,
設籍在大陸地區及設籍在台灣地區
的中華民國人民。
中華民國是主權在民 ! 由人民當家做主
不是無機物的土地在做主張?
怎麼會冒出 中華民國主權包含大陸 非現況事實 , 又如何倒過來推論
因此大陸人民也屬中華民國人 ?
Brian 168 wrote:
有股權,沒有經營權的是股東。
但是不能說,有股權的股東,
跟此公司經營權無關,就不是公司的人。
根本就沒有股權 , 明明 中華民國憲法第 2 條 明明寫的是 :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大陸地區 那來的經營權 ?
有經營權的 是 台灣地區人民授權的 中華民國政府
設籍在大陸地區?怎麼會是中華民國國民 ?
2013年7月,司法院諸位大法官在《釋字第710號解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大陸地區人民。 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
Brian 168 wrote:
自由地區人民設籍在大陸,跟雙重國籍一樣。
除非自己撤銷台灣的設籍或被舉報除籍。
他永遠都是自由地區人民。
也是中國人。跟你講的條件不吻合。
就算被除籍,因為旅居國外返國重新設籍
一樣可以恢復台灣地區設籍。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不會因為設籍國外
或者設籍大陸,因此被取消。
有問題的是,從一開始就沒有取得
中華民國國籍,以美國人國籍存在,
自稱中國人的老外。
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定義:
根本不存在什麼 『 跟雙重國籍一樣 ?』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中華民國國民皆在台灣登記有戶籍 , 依法稱為 臺灣地區人民 , 即 臺灣人
中華民國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可享有《中華民國憲法》與其他相關法令所保障的國民權及公民權。
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明之文件, 是包含內政部核發給有戶籍國民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或外交部核發給全體國民之中華民國護照等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三、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依法,根據是否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治的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設有戶籍,又區分了中華民國國民分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及「無戶籍國民」。
這個居民還是居住於台灣自由地區
二者身份在法規上有非常不同的權利與義務。有戶籍國民享有《中華民國憲法》中完整的公民政治權利保障,亦須負擔相關義務;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並不適用憲法規定之公民政治權利與國民義務,且須經過核准後方可入境或居留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目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好幾萬人。
中華民國國民無關任何 大陸 ? 中國 ?
並不存在反過來說的邏輯
怎麼會說成是 中國人 ?
《釋字第710號解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大陸地區人民。 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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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9797626
herblee wrote:Brian 168 wrote:
錯了
增修條文裡面定義很清楚。
中華民國主權包含大陸,
憲法增修條文 那來的 『中華民國主權包含大陸』 ?
請教 那一條 那一項 那一款 有寫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同樣都是在區分兩者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憲法增修條文?兩岸條例? 全都是區分! 何來任何混在一起的 "包含" ?
亂入,請見諒!
Brian 168 大在42樓的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貼圖,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
另外幫補
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74 條第 1 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打完,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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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9799996
1953li wrote:
這是可以質疑的事你在...(恕刪)
外來政權不改國名, 演變成現在改國名會打仗. 不改國名沒名份
這中華民國的名字, 讓世界各國都難處理外交. 你不改名, 共產黨就方便打壓你. 他不想放棄這種便利性.
等你中華人民共和國垮台了, 看有沒有機會讓中華民國的名字變有用吧, 目前來看, 這名字是毫無用處, 變成包袱而已
外國人誰知道中華民國是什麼東東啊? 但是跟外國人說台灣, 外國人馬上豎起大拇指說, 你們那邊是好地方. 台灣是個很棒的國家.
全世界所有電視, 報紙, 書籍, 旅客, 他們都講我們是台灣, 完全不知道中華民國. 也沒有人自找麻煩在台灣旁邊還括號中華民國, 給讀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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