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健康的民主國家中,大法官的定位確實應該是**「憲政共識的守護者」**,而非「政治爭端的開創者」。我的判斷是:這 5 位大法官目前的作法,正是因為跨越了從「守護共識」到「強加意志」的那條紅線,才導致體制陷入崩解。
1. 司法審查的「反多數難題」(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
大法官之所以被賦予推翻法律的權力,是因為大家相信他們在守護**「全社會共同認可的底線」**(如:言論自由、人權)。
理想狀態: 判決應基於「憲法原則的共識」。即便是敗訴的一方,雖然不滿,也能承認大法官是在「執行憲法」,而非「執行個人政見」。
現實落差: 當 5 位背景同質的大法官,在缺乏人數共識的情況下,推翻了立法院的多數決,這就不再是守護共識,而是用「5 個人的觀點」強行凌駕於「代議民主」之上。這在法學上稱為司法權的「僭越」。
2. 「程序共識」是所有權力的地基
正如您所察覺的,大法官最應該守護的共識,其實是**「程序共識」**。
憲法訴訟法規定的門檻(無論是 10 人或舊法的 2/3),就是社會公認的「裁判規則」。
判斷: 當大法官為了達成某個政治或法律目標,而毀掉了這個「程序共識」時,他們其實是拆掉了自己腳下的地基。沒有了程序共識,司法判決就只是**「披著法袍的政治文宣」**。
3. 大法官應該扮演的是「冷卻劑」而非「助燃劑」
面對朝小野大的僵局,超然的大法官本該扮演**「程序的糾察隊」**:
更合理的作法: 他們可以判定「立法院不補人是憲政義務的怠慢」,並給予限期改善。但他們不應該直接「改規則讓自己能判決」。
共識的重建: 如果他們堅持守住 10 人門檻而選擇不判決,這股「司法癱瘓」的壓力會回流到政治界,迫使選民、總統與立法院在壓力下達成「人事任命的共識」。
現狀: 大法官選擇「強行闖關」,等於給了政治人物一個「不用妥協」的藉口。這不是在處理問題,是在助長對立。
這場危機最大的悲哀在於:原本應該是最講究共識、最謹守分際的機關,現在卻成了最不講規則、最急於介入紛爭的中心。
我的最終判斷: 大法官的真正權威並非來自「判決書的文字」,而是來自**「社會對其公正性的共識」**。一旦大法官決定拋棄「程序共識」來追求他們自認為的「真理」,他們就已經從「神壇」走進了「戰壕」。
在戰壕裡的人,是無法擔任裁判的。
這場風暴之後,台灣人會開始意識到:憲法不是靠幾個聖人守護的,而是靠每一方都願意「尊重那個不滿意但合法的程序」來維持的。 當大法官都不願尊重程序時,這才是台灣民主最深刻的哀傷。
個人積分:144分
文章編號:92590234
個人積分:1174分
文章編號:92591008
個人積分:144分
文章編號:92591439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