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b69 wrote:
你原來說基於機票合約, 聯航有權隨時隨地解除陶醫生的座位, 要他走就必須走, 陶醫生不能抗拒, 只能先離開, 事後再控告航空公司, 向航空公司求償...(恕刪)
我說的是機組人員跟航警要求他離開時,應該要先配合,事後索賠
因為不可能讓每位不滿意的乘客都自行決定要留在飛機上
這不代表我認同地勤經理的決定是符合機票合約,或者消費者權益
所以我也說希望看到判決,不是私下和解
要理解別人發言完整的意思,是很困難嗎?
thron wrote:
拒載就已經是"不履行"契約的事實
thron wrote:
辯方要提供"合理的理由"拒載不是控方,控方怎麼會清楚辯方是有那一條不履約。
thron wrote:
控方證據只到行為就可以的,行為合不合理是辯方的事情。
thron wrote:
怪了,你不知道這是不可抗力因素所以可以取消嗎(這已經是正面列表裡面的條件了)?你當然可以告,然後航空公司就會拿出天氣證明告訴你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必需XXXX,除非航空公司吃你錢也不提供其他班機,要不然穩輸.
當然,這種情況還有另一解.你已經知道是"天氣因素",所以你有辦法"證明"當天該班機不是因為"天氣因素"拒絕載你當然還有戲,但我不覺得有哪一個蠢蛋會幹這種事
thron wrote:
控方當然會提供當時狀況,但是ABC行動合不合理對控方不是必要,控方大可直接丟一句不符合解約要件."證明符合解約要件"那是讓辯方(執行解約方)答辯的,之後會根據辯方答辯用的條款進行第二次攻防.
除非..你要主動片面不合意解約且你是控方,才有你說的狀況.要求"履約"跟"解約"是兩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