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航機位超賣逼乘客下機濺血拖離「華裔男」


crab69 wrote:
你原來說基於機票合約, 聯航有權隨時隨地解除陶醫生的座位, 要他走就必須走, 陶醫生不能抗拒, 只能先離開, 事後再控告航空公司, 向航空公司求償...(恕刪)


我說的是機組人員跟航警要求他離開時,應該要先配合,事後索賠
因為不可能讓每位不滿意的乘客都自行決定要留在飛機上

這不代表我認同地勤經理的決定是符合機票合約,或者消費者權益
所以我也說希望看到判決,不是私下和解

要理解別人發言完整的意思,是很困難嗎?



crab69 wrote:
不是合約寫得密密麻麻的,就吃了無敵星星
上法院, 合約被法院判決無效, 敗訴賠錢的多得很

這問題早就討論過囉,和我的論點也不衝突。
大漠孤鷹 wrote:
那是聯航要舉證的問題跟提告者無關

錯囉,
控方有義務要提供辯方違約的證據,單純拒載的證據並不能證明違約。
thron wrote:
這是辯方的內容好嗎

錯。

thron wrote:
控方不需要證明"不符合條件"只要指名不履約(不論對錯)"事實"...辯方才要根據不履約事實提出抗辯(根據合約xxx條約...我們有權解除ooo的約定),除非辯方之前就很明確告訴你是根據xxx條款執行,那才會針對該條款進行說明汗

關鍵在於若控方無法提供所有解除條件都不符的證據,那就無法證明UA違約。
CUFOX wrote:
錯囉,控方有義務要...(恕刪)

拒載就已經是"不履行"契約的事實,辯方要提供"合理的理由"拒載不是控方,控方怎麼會清楚辯方是用那一條不履約。

控方證據只到行為就可以的,行為合不合理是辯方的事情。

舉個例子好了,控告保險公司不理賠,解釋不理賠原因的難道是控方嗎?
thron wrote:
拒載就已經是"不履行"契約的事實

但這樣的事實並不能證明UA違法。

thron wrote:
辯方要提供"合理的理由"拒載不是控方,控方怎麼會清楚辯方是有那一條不履約。

要證明違約,控方須提供所有解除條件都不符的證據,所以控方是否知道是辯方是因為哪條拒載並不重要。

若無法提供所有解除條件都不符的證據,
那就無法排除實際情況符合解除條件的可能,自然無法證明違約。

thron wrote:
控方證據只到行為就可以的,行為合不合理是辯方的事情。

這樣並不能成為違約的證明喔。


合約的結構可以簡單看成這樣:
遇到A情況,UA應執行A行動。
遇到B情況,UA應執行B行動。
遇到C情況,UA應執行C行動。
...

若只是單純的提供UA沒有執行C行動的證據,卻沒法證明當時符合哪種情況,
那當然不能證明UA違約。
thron wrote:
舉個例子好了,控告保險公司不理賠,解釋不理賠原因的難道是控方嗎?

保險合約對於解釋不理賠原因的義務規定不一樣喔。
UA合約有規定在不載運時要提供符合不載運條件的證明資料嗎?
班機因天氣被取消時,你有收過航空公司給的天氣狀況證明嗎?

CUFOX wrote:
遇到A情況,UA應執行A行動。
遇到B情況,UA應執行B行動。
遇到C情況,UA應執行C行動。
...
若只是單純的提供UA沒有執行C行動的證據,卻沒法證明當時符合哪種情況,
那當然不能證明UA違約。

控方當然會提供當時狀況,但是ABC行動合不合理對控方不是必要,控方大可直接丟一句不符合解約要件."證明符合解約要件"那是讓辯方(執行解約方)答辯的,之後會根據辯方答辯用的條款進行第二次攻防.

除非..你要主動片面不合意解約且你是控方,才有你說的狀況.要求"履約"跟"解約"是兩碼事.
CUFOX wrote:
UA合約有規定在不載運時要提供符合不載運條件的證明資料嗎?
班機因天氣被取消時,你有收過航空公司給的天氣狀況證明嗎?

怪了,你不知道這是不可抗力因素所以可以取消嗎(這已經是正面列表裡面的條件了)?你當然可以告,然後航空公司就會拿出天氣證明告訴你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必需XXXX,除非航空公司吃你錢也不提供其他班機,要不然穩輸.

當然,這種情況還有另一解.你已經知道是"天氣因素",所以你有辦法"證明"當天該班機不是因為"天氣因素"拒絕載你當然還有戲,但我不覺得有哪一個蠢蛋會幹這種事
thron wrote:
怪了,你不知道這是不可抗力因素所以可以取消嗎(這已經是正面列表裡面的條件了)?你當然可以告,然後航空公司就會拿出天氣證明告訴你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必需XXXX,除非航空公司吃你錢也不提供其他班機,要不然穩輸.
當然,這種情況還有另一解.你已經知道是"天氣因素",所以你有辦法"證明"當天該班機不是因為"天氣因素"拒絕載你當然還有戲,但我不覺得有哪一個蠢蛋會幹這種事


thron wrote:
控方當然會提供當時狀況,但是ABC行動合不合理對控方不是必要,控方大可直接丟一句不符合解約要件."證明符合解約要件"那是讓辯方(執行解約方)答辯的,之後會根據辯方答辯用的條款進行第二次攻防.

除非..你要主動片面不合意解約且你是控方,才有你說的狀況.要求"履約"跟"解約"是兩碼事.

你這就搞複雜了,
不如我們回到原初的問題,
你認為單純UA沒有載運的證據,就能證明UA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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