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tr wrote:
公務人員偷竊~當然用偷竊罪來辦
公務人員殺人~當然用殺人罪來辦
公務人員闖紅燈~當然用交通法來辦
但是公務人員收錢喬事情不用貪汙治罪條例來辦
用什麼辦?
公務人員偷竊~當然用偷竊罪來辦
公務人員殺人~當然用殺人罪來辦
公務人員闖紅燈~當然用交通法來辦
公務人員貪汙~當然用貪汙治罪條例來辦
因此,若公務人員不被認定為貪汙,自然就不用貪汙治罪條例來辦
所以,不要亂用法條
若你覺得判決理由不對,可以針對判決理由反駁
不過,若是沒看過判決的話

mo0928o1 wrote:
...(恕刪)...
檢察官所提出之下述蓋有「立法委員林益世
」之99年4 月7 日請託便箋,亦非被告囑託辦公室主任聶
存賢所製作。是被告所受陳啟祥請託協助締約之相關行為
,與被告身為立法委員之職務行為無關,更無違背職務行
為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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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
你要這樣解釋真的沒有人可以說自己有貪污了
判決書寫得很攏長
但是不難懂
以後有官員應該要把這次的判決書當作入官前熟讀的攻略守則
謹記當中幾個關鍵要點
保證無往不利口袋賺飽飽
nelsonliu0323 wrote:
它只要還有立法委員身份,就一定會有實質影響力
難不成....他收錢時說,我現在不是用立法委員身份跟你收錢喔
那這時他就不具立法委員身份嗎?
mltr wrote:
不知該說陳啟祥是走運還是笨
把錢送給一個"沒有實質影響力的人"
但是很幸運的這個"沒有實質影響力的人"
順利的幫他喬合約~也真的幫陳啟祥拿到了合約
如果說這人沒有實質影響力
幹嘛要送錢給他?
幹嘛合約快到期了
還要主動送他83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