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法官林孟皇個案評鑑答辯書

mltr wrote:
公務人員偷竊~當然用偷竊罪來辦

公務人員殺人~當然用殺人罪來辦

公務人員闖紅燈~當然用交通法來辦

但是公務人員收錢喬事情不用貪汙治罪條例來辦

用什麼辦?


公務人員偷竊~當然用偷竊罪來辦
公務人員殺人~當然用殺人罪來辦
公務人員闖紅燈~當然用交通法來辦
公務人員貪汙~當然用貪汙治罪條例來辦

因此,若公務人員不被認定為貪汙,自然就不用貪汙治罪條例來辦



所以,不要亂用法條
若你覺得判決理由不對,可以針對判決理由反駁
不過,若是沒看過判決的話


felicitas wrote:
公務人員偷竊~當然用...(恕刪)


自己連偷竊跟貪污,這二者有何不同,自己都傻傻分不清楚了,

還去糾正人家喔?

佩服...............
TimSmith wrote:
自己連偷竊跟貪污,這...(恕刪)


大大也別太生氣
看看這版區第一頁 某些特定人士大量的活躍程度 .....
大概也有點急了吧 ......

反正就說過了
這政府在試探人民的底限

不過看另一邊也很不爭氣的情況下...
感覺看來還很遠 ....


我覺得大不了...
就是
一堆人知情下很悲情的沈下去了
另一堆人自訏高人一等..會蒙受寵愛..結果該沈的時候也是沈下去了
只有少數...船還沒沈 路早就鋪好好了 ....



TimSmith wrote:
自己連偷竊跟貪污,這...(恕刪)


這話從一個千方百計要說人家貪污
但卻怎麼都講不出道理的人口中吐出

十分諷刺

felicitas wrote:
公務人員偷竊~當然用...(恕刪)


不知該說陳啟祥是走運還是笨

把錢送給一個"沒有實質影響力的人"

但是很幸運的這個"沒有實質影響力的人"

順利的幫他喬合約~也真的幫陳啟祥拿到了合約

如果說這人沒有實質影響力

幹嘛要送錢給他?

幹嘛合約快到期了

還要主動送他8300萬?

mo0928o1 wrote:
...(恕刪)...
檢察官所提出之下述蓋有「立法委員林益世
」之99年4 月7 日請託便箋,亦非被告囑託辦公室主任聶
存賢所製作。是被告所受陳啟祥請託協助締約之相關行為
,與被告身為立法委員之職務行為無關,
更無違背職務行
為之可言。

----

說實在的
你要這樣解釋真的沒有人可以說自己有貪污了


判決書寫得很攏長
但是不難懂
以後有官員應該要把這次的判決書當作入官前熟讀的攻略守則
謹記當中幾個關鍵要點
保證無往不利口袋賺飽飽


讀過, 不通, 亦如未讀.

先不扯林案. 立法委員會接受民眾請託(關說), 會轉給相關單位處理. 各部會有專人處理立委關說, 並回覆處理結果, 這種事很平常, 只要立委沒施壓, 沒事. 舉一例:

[mo0928o1]君想要以台幣一元購置[台北市凱達格蘭1號]土地, 委託財委會召集人[chenhoubest]大立委關說, [chenhoubest]將此請託案以具名便箋轉給國有財產局, 最後回覆依法無據(或依法以一元賣出), 結案. 那怕[chenhoubest]關說案如何荒唐, 決定權在國有財產局. 只要不施壓, 要拿什麼法律定[chenhoubest]的罪.

這種便箋無法替林益世脫罪, 也無法替林益世定罪, 只能說明接受一件有點不太平常請託案, 據實轉給相關單位處理. 有林施壓恐嚇經濟部的證據, 林才會斃命. 找不到林施壓的情況下, 提出便箋定林之罪, 搞笑.




continuum wrote:
大大也別太生氣看看這...(恕刪)


也安慰我一下吧!

因為我剛剛真的動氣了.

明明某人就是要幫014脫罪,想當然而,你要脫罪也要拖的漂亮,
當然判決書上就要寫的好看。

這跟....哀~我曾經看過一位採購人員,為了讓某公司廠商得標,於是就研究了很多法條,
找了一條可以用的,然後再寫了一篇洋洋灑灑的內容,來證明這間公司是有能力的。

也就是說,利用類似判決書這樣的東西來證明自己並不是為了某人來脫罪護航這樣。

我講的不是清楚,希望你能懂我的意思。

nelsonliu0323 wrote:
它只要還有立法委員身份,就一定會有實質影響力
難不成....他收錢時說,我現在不是用立法委員身份跟你收錢喔
那這時他就不具立法委員身份嗎?


mltr wrote:
不知該說陳啟祥是走運還是笨
把錢送給一個"沒有實質影響力的人"
但是很幸運的這個"沒有實質影響力的人"
順利的幫他喬合約~也真的幫陳啟祥拿到了合約
如果說這人沒有實質影響力
幹嘛要送錢給他?
幹嘛合約快到期了
還要主動送他8300萬?



一樣都沒搔到癢處

因為判決就有寫到014究竟是怎樣去影響中鋼的

跳針一直重複同樣的話而且還打不到重點,還不如先去看一次判決,搞清楚014是用甚麼東西去影響中鋼,再去針對那點反駁,才不會失焦
felicitas wrote:
這你就放心啦判決都有..檢察官所提出之下述蓋有「立法委員林益世」之99年4 月7 日請託便箋,亦非被告囑託辦公室主任聶存賢所製作。是被告所受陳啟祥請託協助締約之相關行為,與被告身為立法委員之職務行為無關,.(恕刪)

林益世未囑託辦公室主任,所以與身為立法委員之職務行為無關 ?

立法委員行為不一定要透過辦公室主任吧 !

felicitas wrote:
一樣都沒搔到癢處

...(恕刪)


所以閣下也是認同014是沒貪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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