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直接將訴狀寄掛號至法院。(因為我們本案在台中,所以就寄到台中地方法院)
約一星期就可收到通知繳開庭費用約15000左右。繳費後會另通知開庭日(3/12)
------------
3/12開庭記錄。
案由:確認本票不存在。
------------
開庭過程:
我帶著媽媽及人証(証明媽媽的不在場証明)出庭。
裕融只派了一個不知情本案的人去簽到。
------------
法官請媽媽當庭簽名約2-30次,法官看了後覺得沒問題,就拿給裕融代表看。
法官問:你覺得這兩個簽名像嗎?
裕融:我不是專業的,要申請「筆跡鑑定」。
因為媽媽平日是幫鄰居看顧小孩,小孩的父母証明簽票當天媽媽不可能從板橋跑到台中去簽票。
裕融:理由不充足,抱著小孩也可能移動....
裕融最後只問了我媽媽與借款人的關係。
媽媽說:不認識!
裕融:(無語)我們需請對保人與出庭。
我這時真得有怒火了,就問:那不是你們公司的人嗎?為何這次不出庭?
裕融代表冷冷看著我不予理會。
---------
法官說:請裕融下次開庭對保人出庭也把對保資料証件都帶著,對方從板橋過來別再讓人再跑一次了。
裕融:好的~我別庭還要報到。我趕時間要先走了...
---------
於是下次4/9要再開庭一次。
---------
後來我問了法官,為何他們不一次都準備,要我們跑2次。
法官也說了:這種庭會開2次也屬正常,我們一庭也大約只有不到半小時,後面已下一庭在等,所以不能耽誤。
---------
所以本案要4/9號才會結案。報告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