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身分證被盜用作保,裕融大企業放款疏失,憑什麼要我們一起承受

如遇類似以上發生的的事,被誣告的我這方,需訴請「確認本票不存在」的開庭。
可直接將訴狀寄掛號至法院。(因為我們本案在台中,所以就寄到台中地方法院)
約一星期就可收到通知繳開庭費用約15000左右。繳費後會另通知開庭日(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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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開庭記錄。
案由:確認本票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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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過程:
我帶著媽媽及人証(証明媽媽的不在場証明)出庭。
裕融只派了一個不知情本案的人去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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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請媽媽當庭簽名約2-30次,法官看了後覺得沒問題,就拿給裕融代表看。
法官問:你覺得這兩個簽名像嗎?
裕融:我不是專業的,要申請「筆跡鑑定」。
因為媽媽平日是幫鄰居看顧小孩,小孩的父母証明簽票當天媽媽不可能從板橋跑到台中去簽票。
裕融:理由不充足,抱著小孩也可能移動....
裕融最後只問了我媽媽與借款人的關係。
媽媽說:不認識!
裕融:(無語)我們需請對保人與出庭。
我這時真得有怒火了,就問:那不是你們公司的人嗎?為何這次不出庭?
裕融代表冷冷看著我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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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請裕融下次開庭對保人出庭也把對保資料証件都帶著,對方從板橋過來別再讓人再跑一次了。
裕融:好的~我別庭還要報到。我趕時間要先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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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下次4/9要再開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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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問了法官,為何他們不一次都準備,要我們跑2次。
法官也說了:這種庭會開2次也屬正常,我們一庭也大約只有不到半小時,後面已下一庭在等,所以不能耽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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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案要4/9號才會結案。報告完畢!
心得:
如果想少跑一趟,在訴請開庭的訴狀時,就要直接在訴狀上寫著「請對方對保人員出庭」「請對方帶著對保証物」...等等。
以上我以為對方本來就要準備的,沒想到我沒註明對方就可以都不做,所以才會再出庭。
大公司有人駐點在法院專門簽到用,對他們而言沒差,但對我們而言真的是風塵僕僕,還要請假,真得很麻煩。
但遇到事情還是要處理。把經驗跟大家分享....
我的天啊!!! 讓人超火大的啦!!
雖然是板主自己講的 但是我個人傾向板主的說法 認為板主媽被冒名盜用

也謝謝板主能分享自己的切身之痛 雖然有些東西是錢不能換回來的
但板主一定要據理力爭要求陪償 讓這種放貸隨便的人員和公司得到處罰
這個經驗分享對大眾很有幫助
當同樣的事發生在自己身上時,一定也會荒了手腳,畢竟知道歸知道,還是會擔心
感謝樓主更新

這案例真的很誇張
裕融是想自己以後找不到貸款人了吧?
大家不會抵制嗎?
AvendaChen wrote:
如遇類似以上發生的的...(恕刪)
做事這麼惡霸,誰還肯相信這家企業?
Tracy_Hung wrote:
這案例真的很誇張裕融...(恕刪)

AvendaChen wrote:
如遇類似以上發生的的事,被誣告的我這方,需訴請「確認本票不存在」的開庭。
可直接將訴狀寄掛號至法院。(因為我們本案在台中,所以就寄到台中地方法院)
約一星期就可收到通知繳開庭費用約15000左右。繳費後會另通知開庭日(3/12)
------------..(恕刪)

勝訴可以要求對方負擔裁判費嗎??
你有寫在訴狀嗎??

aavicky wrote:
勝訴可以要求對方負擔...(恕刪)


如果想要求對方誣告、偽造文書等賠償,需要再跑刑事告訴。
那個過程就很漫長,而且需提出實質的損失才會得到判賠。
對於我們來說,只想快快結束整件事。因為就算打勝了刑事訴訟,我們也沒有辦法提出實質的損失。
媽媽雖然身體與精神受到很大的損傷,但卻沒有辦法得到「經神疾病相關」的醫生証明。
而這個過程,因為我們也沒有要賣屋的打算,也無法有實質的金錢損失。
所以,看來只能自認倒楣~
不過裁判費應由對方付擔,這點我有提出,所以大概也只是這樣了!

AvendaChen wrote:
而這個過程,因為我們也沒有要賣屋的打算,也無法有實質的金錢損失。
所以,看來只能自認倒楣~...(恕刪)


板上的大大們有沒有知道什麼較為簡易的方式來求償呢?
如果是我自己 一邊要上班 一邊要擔心官司 生活一定很不開心 更不用說假日規劃去那裡玩了
明明是對方業務的過失 確要讓被害人受此折磨
如果是像詐騙集團利用人心貪婪 則被害人也該負擔責任
但像這樣禍從天降 為了避開漫長官司帶來的折磨 受害者真的只能自認倒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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