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黑衫軍集會微感想…國之將亡,必有妖孽


0827qyur wrote:
是獨裁也好,不是獨裁...(恕刪)


依法鎮暴警察面對"靜坐"群眾也只能採抬走的動作驅離 請問你看過那些警察施暴的影片嗎?
還是只有透過電視媒體了解?

但警察打人也不是整件事情的重點 別跳針


要台獨那也是林的個人意志 今天他以反服貿的口號站出來 群眾也願意群起響應 這就夠了

別把兩件事情綁在一起討論 起碼林到目前為止都還沒為此次學運染上台獨色彩

等真的發生了 相信群眾自有判斷 搞不好覺得就讓台灣順便獨一獨的人還不少呢

frustrated wrote:
佔行政院的跟立法院是不同群?.(恕刪)

豬一樣的隊友就不是隊友??
閣下大聲的說革命~~
小聲的說學生還沒這麼偉大~~

佔領立院就是違法,這是事實,不用模糊焦點


pink52077 wrote:

至少馬英九是透過憲法給予人民投票權選出來的總統!!
不管你喜不喜歡他都不能夠否定他的合法性!!
他做他總統的份內事情都是憲法賦予給他的權力!!
只要不是違法的事他都有權利決定一些政策~~這就是民主!!
而這民主就是建立在法治上!!!
如果你認為對事情不滿意就上街頭抗議就是民主!!那真是...(恕刪)



可以說一下憲法哪一條說總統有有權利決定一些政策嗎?謝謝

frustrated wrote:
依法鎮暴警察面對"靜...(恕刪)


你還是先冷靜下來

搞清楚甚麼是獨裁

中華民國若真是獨裁

這些學生已經死了

懂嗎?

每個名詞都有他的定義

不是自己覺得就能算數的

不用講太多,版大的說法我相信代表大部分人的想法(林先生也說他代表大部分民意),沒法子了、公投吧!然後全民一起承擔,無論是好是壞。

richardlu789 wrote:
可以說一下憲法哪一條...(恕刪)


憲法全文你可以自己查
下面只舉總統之章節


第 四 章 總統

第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 36 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佈法律,發佈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
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39 條

總統依法宣佈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
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 40 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 41 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 42 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 43 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
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
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佈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
商解決之。

第 4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 46 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 47 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48 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
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 49 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
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
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第 50 條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
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 51 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 52 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alex0 wrote:
憲法全文你可以自己查
下面只舉總統之章節


第 四 章 總統

第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 36 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佈法律,發佈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
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39 條

總統依法宣佈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
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 40 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 41 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 42 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 43 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
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
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佈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
商解決之。

第 4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 46 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 47 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48 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
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 49 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
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
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第 50 條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
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 51 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 52 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恕刪)




所以...請問推服貿符合哪一條?謝謝

frustrated wrote:
依法鎮暴警察面對"靜...(恕刪)


如果當初這群XX,一開始是以靜坐的方式抗議,警察會打人嗎?剛好相反,一開始就闖行政院到處破壞,還偷吃東西?有哪個法治國家能容許這種行為?先X人後哭著求法官原諒,希望能無罪釋放?是這樣嗎?

當然;台獨是林的個人意志,我沒意見,我也不與置評;但他口口聲聲說代表民意/代表人民,他憑什麼?我是有投票給他嗎?所謂民意,就是數人頭,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選輸的乖乖站一邊,這就是民意..我覺得他只是假民主之名,行強姦民意之實...
HELLO,台湾的朋友们大家好。

我有一事不明: 既然已经是这样了,为什么不能现在就发动弹劾马先生,

解散人人厌恶痛恨的立法院?

民主社会的机制全部失效了吗?

需要用革命的手段来表达?

alex0 wrote:
你還是先冷靜下來搞清...(恕刪)


獨裁政體又稱獨裁體制,是政治學概念,指由一個人或少數人集團,擁有絕對政治權力而不受憲政與法律限制的政體[1]。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8D%A8%E8%A3%81%E6%94%BF%E9%AB%94

你不覺得這跟目前黨政不分的中華民國政府很像嗎?

除非你認為黨意可以凌駕於本該代表民意的國會 是正常 可以接受的 那就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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