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qyur wrote:
是獨裁也好,不是獨裁...(恕刪)
依法鎮暴警察面對"靜坐"群眾也只能採抬走的動作驅離 請問你看過那些警察施暴的影片嗎?
還是只有透過電視媒體了解?
但警察打人也不是整件事情的重點 別跳針
要台獨那也是林的個人意志 今天他以反服貿的口號站出來 群眾也願意群起響應 這就夠了
別把兩件事情綁在一起討論 起碼林到目前為止都還沒為此次學運染上台獨色彩
等真的發生了 相信群眾自有判斷 搞不好覺得就讓台灣順便獨一獨的人還不少呢
richardlu789 wrote:
可以說一下憲法哪一條...(恕刪)
alex0 wrote:
憲法全文你可以自己查
下面只舉總統之章節
第 四 章 總統
第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 36 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佈法律,發佈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
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39 條
總統依法宣佈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
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 40 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 41 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 42 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 43 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
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
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佈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
商解決之。
第 4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 46 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 47 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 48 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
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 49 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
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
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第 50 條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
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 51 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 52 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