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子小珍珠 wrote:你說不要就不要?還是你說是轉移焦點就是轉移焦點?是你太把自己當回事還是太低估別人? 我觀察這個人在這裡的發言,發現他就是所謂的法匠以為烙幾個常常聽到的法律常識,再反駁對方認定的事實,別人就會把他當一回事台灣我還真的不敢講,不過任何一個法治社會,都不會允許正當防衛的人被法辦至於要用防衛過當起訴屋主,我很想知道根據在哪裡?歹徒死掉就算過當嗎?屋主先攻擊他就算過當嗎?屋主有拿武器,就算過當嗎?歹徒已經被制伏,有跪地求饒就算過當嗎? 還是要滿足什麼樣的條件?????我認為那些都不重要,非法闖入別人家,就有竊盜的犯意,被發現後在別人屋子裡跟屋主扭打,就有殺人的犯意,屋主殺了這個歹徒天經地義!檢察官要依防衛過當起訴,我會很吃驚!如果起訴後還被法院判刑,我就會建議身邊所有人,有多遠走多遠,這裡不能住人了!
deepblue821 wrote: 我觀察這個人在這裡的發言,發現他就...(恕刪) 就算是防衛過當又如何?法律中有一個叫做"期待可能性",意思是說不能要求屋主在這種情況下要小心,不要弄死或弄傷人。(法律用語:比例原則)。檢察官最好不要起訴,不然此惡例一開,會是作奸犯科著的福音。ps:我不是法匠
張姓竊嫌前晚潛入台北市一處民宅行竊,見何姓屋主夫妻回家,躲進廁所仍被發現,被海軍陸戰隊退伍、熱愛健身的何壓制,警方到場時,張已奄奄一息,昨天清晨不治。>> 所以不是死在家裡 不算兇宅>> 警方來時 小偷還活著且張的塊頭比他還大,當時張先揮拳,他才自衛,且若不壓制張,「我不是受傷就是死 」。一般人遇上這種狀況,也應該會這樣做,絕不可能讓家人受傷害。警方到場時,張仍有呼吸、脈搏。>> 如果小偷先攻擊 那就變強盜了>> 人為了生存 可以殺人 (我忘了在哪有看到這觀念 有專有名詞)張姓竊嫌的父親抱怨「賊仔就賊仔呀,有必要把他打死嗎?」,批評何下手過重。何父則指責竊賊前科累累,就算兒子過失致死也是「為民除害」。>> 偷個東西又不會死 這種自私沒公功心的人才講的出來>> 支持為民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