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慰金、18趴等 今將上演表決大戰

pinget11 wrote:
0K的人也要繳稅你懷...(恕刪)

那你之前就直接說22K可能還會有另外的利息租金股利@#$%的一堆收入所以還要繳稅就好啦,要扯甚麼年終三個月
pinget11 wrote:
0K的人也要繳稅你懷...(恕刪)


通常所謂22K, 是年收入/12, 所以要繳稅的, 就不是22K了,
就像我們戰18%, 所得替代率超過100%, 也是一年所有(月退+利息+慰問金+.....)的收入/12來算,

所以是每個人22K的定義不同而已

笨阿樹 wrote:
那你之前就直接說22...(恕刪)

我是在告訴那個人
22K不用繳稅是錯的
你是沒看懂嗎?

22K不用繳稅
你規定的嗎
我沒看到稅法有規定22K不用繳稅
pinget11 wrote:
我是在告訴那個人22...(恕刪)

我沒規定22K不用繳,他說不用繳的意思就是沒超過扣除額,我也是舉例說超過扣除額才要繳,你哪隻眼睛看到我說22K不用繳的
pinget11 wrote:
你要不要搞清楚狀況
誰規定22K不能拿三個月年終

還有你要不要有基本常識
22K誰規定不用繳稅的
你規定的嗎?...(恕刪)


沒人規定22k不能拿三個月年終,但能拿到三個月年終的人肯定不會只值22k(基本的常識,就麻煩你不要再腦補一些天馬行空的特例了好嗎?)一般人在說22k就不可能是指他是個無聊到跑去做22k工作的包租公或股市大戶而是指他每月總收入22k好不好?

如果每個月收入只有22k的話,的確不需要繳稅搞不好還可以退稅,這不是我規定的是法律規定的

不信你去做月薪22k的工作做個一年看看要不要繳稅囉

笨阿樹 wrote:
我沒規定22K不用繳...(恕刪)

那你跟我在吵什麼
不就都指同一件事
超過就要繳稅
管你幾K


zuoaihua wrote:
沒人規定22k不能拿...(恕刪)

22K
跟年終幾個月有關係嗎
那是兩件事
pinget11 wrote:
22K
跟年終幾個月有關係嗎
那是兩件事
...(恕刪)

既然你這麼說
那我就不知道之前在84樓你要把22k跟年終三個月扯到一起的原因是甚麼了

如果您不健忘的話,下面是你84樓的發言
pinget11 wrote:
22K已經不必繳所得稅
你亂說

22K如果年終拿三個月
你看要不要繳稅

不管你領幾K
超過就是要繳稅
沒有那個不用繳稅的...(恕刪)


月薪只有22k的話的確是不用繳所得稅的
一個股市大戶很無聊跑去做22k的工作,一般人不會說他是22k的魯蛇
一個包租公很無聊跑去做22k的工作,一般人也不會說他月薪只有22k
一個業績獎金百萬以上但底薪不到22k的業務員,一般人也會說他百萬年薪而不會說他薪水不到22k

一般人所謂的22k指的就是他每月的薪資收入就只有22k上下
shadowjon wrote:
看來你還是不懂
18%就是你所說的已發生的事實
唉,建議你再去瞭解清楚再說吧幫不了你

下面的例子你到底要不要回答阿?
公司跟你說,你83年的紅利是100萬,但要等你退休後才給你
但到了84年,公司說,你今年(84年)的紅利只有40萬,一樣要你退休後才給你
請問你,你85年退休,公司應該要給你100+40=140萬
還是你覺得公司只要給你40+40=80萬?
你可以回答一下嗎?很混..(恕刪)

這年頭真的半桶水講話都特別大聲, 連甚麼叫"已發生的事實"都不了解, 還能不斷的說別人不懂, 小弟配服!!
18%光這兩任總統就改了幾次你知道嗎? 你要不要告訴一下大家為什麼你所謂的已發生不能改的事實怎麼老是改來改去?

你舉的例子更可笑, 公司要給你的退休紅利不管是口頭還是書面, 都是一種契約形式存在
而國家的退休制度並沒有提供你這種合約保證, 所以只能依信賴保護原則來保障, 而大法官早有相關解釋文告訴你修改18%並不違反此原則的理由, 真的不用再自欺欺人了
管他過不過

我是不會再繳一毛所得稅金給政府去亂花了
ichirohiro wrote:
這年頭真的半桶水講話都特別大聲, 連甚麼叫"已發生的事實"都不了解, 還能不斷的說別人不懂, 小弟配服!!
18%光這兩任總統就改了幾次你知道嗎? 你要不要告訴一下大家為什麼你所謂的已發生不能改的事實怎麼老是改來改去?

你舉的例子更可笑, 公司要給你的退休紅利不管是口頭還是書面, 都是一種契約形式存在
而國家的退休制度並沒有提供你這種合約保證, 所以只能依信賴保護原則來保障, 而大法官早有相關解釋文告訴你修改18%並不違反此原則的理由, 真的不用再自欺欺人了...(恕刪)


大法官的解釋文並並非解釋修改18%利息不違反此原則
大法官的解釋文只解釋,18%優惠存款金額設上限不違反此原則
請去看大法官解釋第717號的解釋內容是甚麼,不要隨媒體和懶人包起舞

http://weblaw.exam.gov.tw/TorderContent.aspx?TOID=13091

爭  點: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本  文:

解釋文
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
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
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教育部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增訂發布
、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有關以支領月
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
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
款金額之規定
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上開規定生效前退休或
在職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對於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護之
信賴利益
,惟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
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
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解釋理由書請自行查閱參照全文,文長不便轉貼
看完全文你就會明白,大法官只認為優惠存款金額"設上限"是合情合理合法不違憲的,從來沒有做過"修改18%利息"不違憲的解釋文
文中也特別提到,關於"利息"的部分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但因於公眾利益限定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優惠存款"金額"並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也未達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程度

簡單來說,就是這群跑去申請釋憲的軍公教貪得無厭,有了18%優惠存款仍不滿足,還想要求存款金額不設上限
優惠存款金額設有上限合情合理合法,當然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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