搏命救人反被告 3義工判刑4月/搜救國賠後遺症發酵沒人要救失蹤山友

台灣法官有拿漢摩拉比法典的精神來對醫護警消做判決的趨勢....
漢摩拉比法典的精神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所以那時候,如果民房無故倒塌壓死人,當初蓋房子的師傅也得活埋賠命,
不過當時最慘的就屬於醫者了...
因為家屬可以控訴醫者的治療讓病患惡化死亡,不少醫者也因此被判極刑,
(如果病患是吐血而死,那醫者也會被打到吐血而死...)
也因此漢摩拉比法典公布後十多年,巴比倫的醫療傳統幾盡崩潰...
除了皇室貴族有專任的醫者外(有錢賺還是有人敢賣命),
一般人很難找到有人願意提供醫療意見或照護,
那時演變成一種奇怪的傳統,家中有重病或重傷者,家屬會賭賭看把患者用床架抬至市場廣場,
如果有好心人願意提供某些民俗療法,那個人就會再找一個路人,
然後假裝走到患者家屬旁邊大聲聊天,聊天內容大概會像是:
「你看看,那邊皮膚長瘡的男人,聽說啊這種病要拿XX草煮成水塗在身上就會好了」

這樣一來家屬就會聽到某些可能的療法,然後再由家屬親自嘗試。
(古代跟現代差不多,大部份人還是不會去告家屬...)
當然這樣的治療效果還是很差...

以前在書上看過這樣的資料覺得很不可思議,
現在怎麼有種即視感?

electriceye wrote:
站在死者家屬立場,你若真的沒照SOP走,人命關天,家屬要追究.那也是他的的權力恕刪)


照SOP救人,結果人不幸死了,家屬要究責是他們的權力喔,說的真好啊
那麼以後受難家屬看著家人等待救援,向救難隊求援,
那麼試問一下這位大哥,義工萬一說出他們也有權利選擇不救人,
萬一是你的話你會怎麼辦??依照你的邏輯,我想你應該會告不救人的義工吧
真是世態炎冷啊
greengreen wrote:
義工 還會被告 ?...(恕刪)


簡單回答一下
民法上這叫無因管理
刑法上就很難說了,如果有公務機關委託,那就是廢弛職務+業務致死,如果沒有,那就是一般過失致死

簡單來說,以現行法律來看,不要多管閒事,才是正確的
louar wrote: 簡單回答一下 民法上這叫無因管理 刑...(恕刪)


小弟不是學法律的,不過剛剛Google了一下,

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對於因管理所生的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的責任。

應該不適用這個案例吧?

其實多少可以理解救人反而被判刑的理由。舉例來說,今天我不具備醫護人員資格,結果看到有人路倒而逕自送醫,結果因為搬運不當加重傷勢,導致傷者死亡。假設案例發生在手機沒訊號的深山,所以沒法叫救護車,那麼我為何要被判刑?唯一合理的解釋是,如果沒有我的介入,說不定等一下剛好有醫師經過救他一命,或著傷者原本可以自行脫困,卻被我雞婆害死了。

然而,這種審判的原則是弊大於利。就如同無因管理一樣,有些法條並沒有寫死,而是依照常識來判斷,因為這樣才能達到公眾利益,而不會被少數人濫用。

義工不是不能判刑,但是如果大多數人,例如本樓,都認為這個案例判刑不合理,那法官的判決就是有問題。更何況,依照樓主引用的新聞,目前寒蟬效應已經產生,足以證明這樣的判決是錯的,因為減損公眾利益,且不合常理。

良心建議,認為判刑是正確的人,以後想請人幫忙時,先確認對方有沒有專業能力幫你,並且聲明出事情對方須負刑責,這樣日後真的被告時也會認命。
狗宏 wrote:
http://www...(恕刪)


大家都在講道德,可惜法院是講法的地方。

救難協會的性質,我不是很清楚,但如果有被授權,從事公共事務,那就屬「授權公務員」;有受委託,那就是受托公務員

如果是上述的情形,那他們就有救助義務,也就是具「保証人地位」

有保証人地位,應該讓老人穿上救生衣,而沒給他們穿,就是一種「不作為」;不作為與死亡結果的發生,並不需相當的因果關係,只要有假設因果關係,就可成立不作為犯。

也就是說,如果有穿救生衣,那死亡結果很可能不發生,只要符合此因果關係,那沒給老人穿救生衣,就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的不作為犯。

其實也不用怪什麼恐龍法官,因為一些法律實務通說,就只有詭異而已

ilovemyhear wrote:
救難協會的性質,我不是很清楚,但如果有被授權,從事公共事務,那就屬「授權公務員」;有受委託,那就是受托公務員

如果是上述的情形,那他們就有救助義務,也就是具「保証人地位」...(恕刪)



如果是這樣,救難協會應該要早點解散才對!

「有功無賞,弄破要賠」,

多做多錯,不要做一定沒有錯。

人人狂舞呼萬歲 拍掌如雷欲震天 絕憐此輩真無智 逆反潮流愈顯然
easycure wrote:
如果是這樣,救難協...(恕刪)


人家沒有冒者生命危險 還沒有拿錢 來援救你的義務!

所以,被告就是活該!!

台灣社會是怎麼了!!

怎麼有這麼多不知感激的人,一對自己不利就要提告!!

認為一切都是理所當然

山難找不到 ,告消防局 : 不會檢討 自己為什麼要單獨上山


ilovemyhear wrote:
大家都在講道德,可...(恕刪)

老兄您講得很清楚。
台灣新聞媒聞可惡之處,就是不顧事實根本,以自己的偏見刻意操作新聞,讓民眾不明就裏隨之起舞。
這件事件就是這樣,被究責之處是因為沒讓人穿救生衣,不是要懲罰救人的行為;後一件干卓萬山難沒有民間人士參予搜救,但記者也沒有去查訪原因,全憑自己腦補做出國賠後遺症的結論。台灣的新聞媒體真的是社會亂源。

flymousetw wrote:
人家沒有冒者生命危...(恕刪)

我這樣舉例好了
假設一群朋友一起外出吃宵夜,席間有幾個喝了酒,因不勝酒力,所以不敢開車回家,於是委託阿毛幫他開車。
熱心的阿毛一口答應,可是熱心有餘能力不足,開車技術不佳,在過路口等紅燈時,誤將油門當煞車踩,結果車子暴衝撞到了人。
您認為阿毛是因為出於一片好意幫朋友開車,就不須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嗎?

壓力鍋 wrote:
我這樣舉例好了
假設一群朋友一起外出吃宵夜,席間有幾個喝了酒,因不勝酒力,所以不敢開車回家,於是委託阿毛幫他開車。
熱心的阿毛一口答應,可是熱心有餘能力不足,開車技術不佳,在過路口等紅燈時,誤將油門當煞車踩,結果車子暴衝撞到了人。
您認為阿毛是因為出於一片好意幫朋友開車,就不須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嗎?(恕刪)


所以是在影射這次的救難義工無能又愛假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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